粤民函〔2018〕829号(C)
省商务厅:
我们对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20180376号提案的会办意见是:
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推动内地与港澳深化合作,研究制定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群发展规划,发挥港澳独特优势,提升在国家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中的地位与功能。粤港澳大湾区是我国改革开放的前沿和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具备建成国际一流湾区和世界级城市群的基础条件。建设粤港澳大湾区是一项新的伟大工程,在引领全国经济发展走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方面具有风向标的价值,需要从国家到地方,从政府到企业、各类社会组织的协同努力。商会组织是介于企业与政府之间的一种社会组织,是联系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企业与市场、企业与社会的重要桥梁纽带。因此,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中发挥商会组织应有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提案中提到成立粤港澳大湾区商会联合会,由广东省工商联合会和珠三角9个城市的工商联合会、香港和澳门的主要商会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联合发起成立的事项。目前社会组织的设立主要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3月8日国务院令第40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等相关配套文件。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是各级民政部门,实行分级登记分级管理。由于粤港澳大湾区指的是由广州、佛山、肇庆、深圳、东莞、惠州、珠海、中山、江门9市和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形成的城市群,按照国家现有政策法规,成立粤港澳大湾区商会联合会的登记审批权限应在国家民政部。我厅将加强与国家民政部的协调沟通,积极推动成立粤港澳大湾区商会联合会,发挥其在大湾区各种商会组织中网络组织作用和龙头带动作用。
关于提案中提到积极扶持粤港澳大湾区商会组织发展的问题。根据现有政策法规,粤港澳大湾区内涉及的地级市民政部门可以审批地域范围内的社会组织。境外社会组织(包括港澳)在我省开展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需到省公安厅登记和备案。2017年底,全省粤港澳大湾区内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行业协会商会组织1974个,异地商会897个,基本形成了门类齐全、层次不同、覆盖广泛的社会组织格局。广东省公安厅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办公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2017年首批通过审核准予登记的香港中华总商会等6家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广东开展活动,颁发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我厅将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加大粤港澳大湾区内行业协会商会的培育力度,进一步理顺行业协会商会的管理体制,积极协调粤港澳大湾区社会组织注册登记的有关问题,为粤港澳大湾区社会组织注册登记创造良好条件;推动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行业协会、商会进行相关业务指导,改善内部治理结构,强化行业协会、商会的自身建设,切实加强党对社会组织工作的领导,不断完善政府购买服务体系,激发商会活力,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积极作用。
专此函达。
广东省民政厅
2018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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