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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政协第十二届广东省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20180366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2018-04-23 09:49:30 来源:广东省民政厅 阅读次数: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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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民函〔2018〕807号(A)

省委农办:

我们对省政协十二次会议第20180366号提案的会办意见是:

党的十九大提出了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要求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加快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加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广东代表团审议时,要求广东在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上走在全国前列。

一、关于乡镇政府干预村民自治问题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乡镇政府不得干预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第五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第三十六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为进一步厘清乡镇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权责边界近期我们正在制定《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制定《广东省村(居)民委员会工作职责事项指导目录》,明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承担的社区工作事项清单以及协助政府的社区工作事项清单,进一步规范公共服务行为,清晰界定基层权责边界,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加快形成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依法保障的基层职责体系。

二、关于村级党组织、村委会、经济组织的关系问题

近年来,我省加强村级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提高村“两委”“一肩挑”比率。去年,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统一巡查督导,各级党委政府统一责任、统一推进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全省选举产生了新一届村(居)委会班子成员12.98万人,村(社区)书记与主任“一肩挑”比例、“两委”交叉任职率分别达到87.6%、88.8%。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随着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后,集体经济需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运行,才能得到更充分发展,我省一些地方探索了的村委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对独立的“政经分离”改革,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一定比例的收益作为本村的公益金。

三、关于改革创新构建农村社区治理格局问题

近年来,我省不断地探索完善农村社会治理格局。一是开展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2015-2016年深入开展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各试点单位较好地完成了试点工作,进一步完善了农村社区治理机制,健全了农村社区服务体系,改善了农村社区基础设施,提升了农村居民生活质量。开展农村社区示范创建工作,佛山市南海区和广州市增城区增江街道大埔围村、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龙津村、东莞市中堂镇潢涌村被评为全国首批农村幸福社区建设示范单位;江门市江海区被民政部认定为首批全国农村社区治理实验区。二是开展村民自治试点工作。督促指导开展以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改革试点工作,我省清远英德市、连州市、佛冈县6个村被民政部等6部委确认为村民自治改革试点单位。三是开展非户籍常住居民及党员参加选举试点工作。在全国率先从省级层面部署推进外来人口参加村(社区)“两委”选举工作,全省共有1484个社区(村)开展试点,选举产生了非户籍“两委”委员1581名,为外来人口直接参与居住地村(社区)治理提供了政策通道。四是广泛开展城乡社区协商示范点建设。推进一事一议、议事决策衔接、分层分类协商模式,其中广州市增城区城乡社区协商经验在中央媒体上广泛报道,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街道社区共治议事会成立图片被收入北京展览馆“砥砺奋进的五年”大型成就展。

下一步,我厅紧紧围绕“在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上走在全国前列”的目标,进一步推动我省城乡社区治理创新发展一是加强制度建设。贯彻中央和省委的要求,抓紧出台我省《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两个文件,制定《广东省村(居)民委员会工作职责事项指导目录》,进一步完善城乡基层治理体制机制。二是加强基层治理创新改革。以党建为引领,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深入推进村民自治改革试点工作。加强农村社区治理实验区的指导,整合各部门力量推进农村社区建设。围绕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的城乡社区治理体系,聚焦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在广州市、汕尾市和佛山市顺德区开展创新城乡社区治理改革试点。三是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加强农村社区建设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配套衔接,加强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推行“一站式”“一网式”服务,完善农村社区公共服务,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专此函达。

广东省民政厅

2018年4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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