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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政协第十二届广东省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20180214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2018-04-23 09:45:45 来源:广东省民政厅 阅读次数: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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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民函〔2018〕777号(C)

卫生计生委

我们对省政协十次会议第20180214号提案的会办意见是:

提案中提到,民政部门负责开展社会组织承办非营利性托育服务机构的审核登记工作。我厅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儿童托育服务3岁以下儿童托育服务作为幼儿教育的有益补充,是解决民生问题的一项重要内容,民政部门支持有实力、有能力、有责任心的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非营利性儿童托育服务机构,积极倡导托育服务的社会公益性,支持享受非营利性组织的相关政策优惠。

建议3岁以下儿童托育服务机构建立“标准统一、分类登记、综合监管”的登记管理体制。第一,由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制定儿童托育机构的设置标准并进行前置审查,履行业务主管职能;第二,按照举办者的意愿,选择营利性登记的托育机构,应到工商部门登记,选择非营利性的托育机构,应到机构编制部门登记为事业单位或民政部门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第三,由业务主管单位牵头制定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各政府职能部门职责分工,对托育机构实施综合监管。

广东省民政厅

2018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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