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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政协第十二届广东省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20180460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2018-04-23 08:50:02 来源:广东省民政厅 阅读次数: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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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民函〔2018〕814号(A)

省委组织部

我们对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20180460号提案的会办意见是:

一、开展非户籍常住居民参加居住地“两委”选举试点

按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外来人员,都享有居住地自治组织选举权与被选举权。2017年我省出台了《关于开展非户籍常住居民及党员参加社区“两委”选举试点的指导意见》,在全国率先开展非户籍常住居民及党员参加社区“两委”选举试点工作,实行专职专选、同工同酬,有1484个社区(村)选举产生1581名非户籍委员。在此之前,中山市从2012年以来实行聘请外来人员担任村(居)委会特别委员的制度,2017年229个村(社区)聘请了565名特别委员。

二、推动非户籍居民参与社区治理

除了保障非户籍居民的选举权利外,我省还注重将非户籍居民纳入社区治理网络,推动社区共建共治共享。一是开展社区协商。2016年我省出台了《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建立城乡社区协商制度,将外来务工人员等非户籍居民代表纳入城乡社区协商主体范围,畅通非户籍居民参与社区治理渠道。各地成立居民议事会、社区共治议事会、社区建设协调委员会等协商平台,组织外来人员参与协商。如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街道创建了融合社区共治议事会,推选同等比例的本地居民代表和来穗人员代表,共同对社区公共事务进行讨论表决,该案例入选“砥砺奋进的五年”大型成就展。截至目前,广州开展涉外来人员服务管理事项议事556次,执行落实相关决议537个。二是参与社区治理和服务。非户籍居民很多是同乡聚居、同乡同业,语言习俗相近、利益需求相似,各地注重聘请非户籍居民参与治安巡逻、矛盾调解等工作,往往起到事半功倍的功效。有的地方建立异地商会、社区社会组织等,发动非户籍居民通过社会组织形式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三、推进非户籍居民共享社区服务

全省普遍建立社区(村)公共服务中心(站),提供“一站式”基本公共服务事项代办服务,如人口党建、就业登记、社会保障、计生生育、法律援助等,为外来人员提供与户籍居民同等的服务。有的街道(乡镇)还成立了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异地务工人员服务中心等,专门为外来人员提供出租屋管理、居住证办理、失业登记、就业培训等服务。此外,近年来我省实施“双百镇(街)社会工作服务五年计划”,加强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建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机制,以社区为阵地,以项目为依托,为外来人员提供就业帮扶、心理疏导、“小候鸟”关爱行动、“四点半学堂”等服务。2017年广州市188个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累计服务外来人员逾105万人次。此外还有一些社会组织积极为外来人员提供公益慈善服务。

四、开展外来人员参与城乡社区治理情况调研

今年初,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我省提出的“在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上走在全国前列”的要求,我厅按照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要求,对珠三角地区深入调研,形成“关于建立外来人员参与城乡社区治理制度情况”的调研材料,向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进行专题汇报。下一步,我们将按照省委的部署,积极配合省委组织部、省委政法委等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城乡社区治理体系,拓宽外来人员参与基层治理的途径和方式,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区治理格局。

广东省民政厅

2018年4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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