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民函〔2018〕694号(A)
省卫生计生委:
我们对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20180046号提案的会办意见是:
目前,我省已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医疗救助制度,救助范围进一步扩大,救助水平不断提高。
一、救助对象范围进一步扩大
近年来,我省先后出台《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广东省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衔接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建立了较完善的医疗救助制度,将救助对象范围覆盖到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含符合一定条件的非户籍常住人员)等困难群众,较好地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权益。
二、医疗救助水平进一步提高
一是扩大资助范围。资助参保对象从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扩大到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和低收入救助对象。2017年全省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支出4.2亿元,人均资助标准180元。二是降低救助门槛。取消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医疗救助起付线,免收住院押金,全省实现了县域内(广州、珠海、佛山、汕头、江门、东莞等实现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费用“一站式”即时结算。此外,对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等救助对象开展门诊救助。三是提高救助水平。根据《暂行办法》,困难群众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其合规医疗费用,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照不低于80%的比例给予救助,特困供养人员按照100%的比例给予救助。2017年政策范围内医疗救助平均住院补助标准2828元/人年,全年共支出医疗救助资金24亿元,救助水平连续3年列居全国前列。为有效防止因病致贫,对经过救助后医疗费用负担仍过重影响基本生活的,将医保报销后政策范围内剩余部分和政策范围外的个人自负费用计入救助基数,按照分类分段梯度模式(重点救助对象救助比例高于低收入对象,低收入对象救助比例高于其他救助对象;自负费用越高救助比例越高)给予“二次救助”,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
三、申请审批手续进一步简化
重点救助对象、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并在民政部门备案的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医疗救助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同步结算的“一站式”服务;其他救助对象直接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由镇(街)组织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入户调查,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县级或不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审批,经审批同意后,由县级或不设区的市级财政部门通过指定的金融机构,直接支付给医疗救助对象。
下一步,我厅将继续抓好医疗救助政策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完善全省医疗救助制度。做好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衔接,实现信息共享,逐步将医疗救助“一站式”管理服务系统合并到省人社厅全省集中式医保系统内,建立覆盖全省、跨区域、跨部门、跨业务的统一数据集中平台,逐步实现医疗救助省内跨地市“一站式”结算,提高医疗救助信息化管理和服务水平。探索开展为重点救助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员购买商业保险,积极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的多层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格局。
广东省民政厅
2018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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