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民函〔2017〕1484号
〔B〕
林义鸿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盘活农村闲置校舍改建农村养老福利院的提案收悉,现将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一、关于让农村五保户老有所依、老有所养的建议
历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农村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特别是2016年12月,省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47号),将我省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城市“三无人员”福利救济制度整合成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进一步细化了特困人员的供养内容,主要有:一是生活费用方面。规定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分别按不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且不低于当地现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确定。至2016年底,全省农村特困人员(即农村五保户)共有23.3万人,支出五保供养资金18.8亿元,全省年人均农村特困集中、分散供养标准分别为9600元、7600元,比2015年增加了1200元、1100元,切实保障了他们的基本生活。二是医疗费用方面。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农村特困人员经医保等政策报销后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100%医疗救助。三是丧葬费用方面。除按省有关政策享受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外,其余必要丧葬费用按照特困人员6个月基本生活供养标准从基本生活供养资金中核销。
二、关于农村养老福利院改建资金来源的建议
近年来,我省各级财政积极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25号)精神,将养老服务事业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将福利彩票公益金50%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如,2016年,全省财政投入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35.12亿元,其中,省财政安排下达中央和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4.22亿元(含中央1.09亿元),用于支持全省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养老机构新建、扩建以及改建等养老服务体系建设。2017年,省财政继续加大投入力度,新增安排预算资金1.27亿元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点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2018年我省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要达到35张的目标任务,并着力推进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同时,我省转发了《民政部等11部委<关于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通知>的通知》(粤民发〔2017〕44号),明确提出“凡通过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建成的养老服务设施,符合相关政策条件的,均可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养老服务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等资金支持和税费减免、水电气热费用优惠等政策扶持。”因此,对于符合条件的农村养老福利院改建项目,可按程序申请相关建设补助资金。
三、关于盘活农村闲置校舍改建农村养老福利院的建议
根据民政部等11部委《关于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通知》(民发〔2016〕179号)精神,我省正积极推进“将城镇中废弃的厂房、医院等,事业单位改制后腾出的办公用房,乡镇区划调整后的办公楼,以及转型中的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培训中心、疗养院及其他具有教育培训或疗养休养功能的各类机构等,经过一定的程序,整合改造成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设施用房等养老服务设施”的工作。但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和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农村学生人数特别是接受学前教育幼儿人数逐年提升,为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应对未来可能的人口变化对教育资源的需求,应保持适当的教育资源储备。因此,我省各地应根据县域内教育发展实际,着眼长远、科学规划闲置校园校舍综合利用,要与提高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推进教育现代化等工作结合,与构建成人教育网络和终身教育体系相结合,优先保障当地各级各类教育发展需要。对于闲置校园校舍,应优先用于举办学前教育,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如学前教育资源已经满足需求,闲置校园校舍可用于发展教育事业的其他方面。例如,服务成人教育和职业教育;服务成人教育和职业教育,改造成为职教实习实训基地;改建为教职工周转宿舍,改善农村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生活条件。根据学龄段人口变化趋势,确有必要的可按程序恢复办学。
虽然在盘活农村闲置校舍改建农村养老机构上有待商讨,但近年来,我省不断加大农村养老机构建设力度,为农村特困人员以及其他社会老人提供养老服务。一是积极推进区域性敬老院建设。2012年起,我省以乡镇敬老院为基础,充分利用现有土地和撤并乡镇后空置的学校、政府办公场所等闲置资源,积极开展区域性敬老院建设工作,努力建设一批上规模上档次、布局合理、设施配套、功能完善、管理规范、群众满意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示范点。截至目前,全省已有19个区域性敬老院项目动工。二是着力打造农村养老服务“幸福计划”项目。为创建符合广东实际的农村养老服务模式,2016年我省出台了《关于加快建设农村养老服务“幸福计划”项目的意见》(粤民发〔2016〕140号),以满足农村老年群体尤其是中低收入老年人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为重点,以高龄、独居、失能、半失能农村老年人为重点服务对象,利用农村闲置的村办学校、厂房、农户住宅、公共设施、集体用房等场所建设“颐养居”,或者改造转型为村居家养老服务站,并依托或整合村医疗卫生资源,开展老年人托养服务。截至2016年底,全省共打造了302个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示范点,覆盖老年人口数239.2万人,服务人数19.9万人次/月。
四、关于农村闲置校舍改建农村养老福利院登记的建议
民政部门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养老福利机构,可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第251号)依法申请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村闲置校舍改建农村养老福利院,需经过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同意,获得社会福利机构批准证书或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后,向民政部门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符合条件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申请设立为慈善组织。
五、关于引入社会公益慈善进入农村养老福利院的建议
按照国家政事分开要求,我省积极采取措施,进一步扩大社会力量参与农村敬老院等养老机构途径。一方面,重点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推进农村敬老院等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从2016年起,为适应国家对敬老院等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特困供养机构”)优先供养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的新定位,我省全面开展特困供养机构公建民营供给侧改革试点,通过引入社会资本,将现有特困供养床位升级改造为介入护理型床位,提升机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满足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目前,全省已有21所特困供养机构与社会力量签订了合同(协议),引进社会资本近2亿元。另一方面,全面推进群众团体、公益慈善等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充分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作用,为农村养老机构引入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如东莞市、惠州市积极为农村敬老院引入专业的社工服务,丰富院内老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下一步,我厅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以及民政部等11部委《关于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通知》(民发〔2016〕179号)文件精神,结合农村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充分挖掘闲置社会资源,通过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有效增加养老服务供给总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提质升级,满足农村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一是加强农村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工作。联合省财政厅制定加强护理工作的具体工作方案,报请省政府同意后印发执行,加快建立护理制度,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合理确定其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档次,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划定最低护理标准,通过发放代金券或者购买服务方式,让农村特困人员尤其是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得到应有的护理服务,确保他们日常生活有人照料,基本生活得到保障。二是鼓励各地支持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依托农村敬老院、行政村、较大自然村利用已有资源建设日间照料中心、养老服务互助幸福院、托老所、老年活动站等农村养老设施。同时,鼓励支持城乡养老院、敬老院等养老机构延伸提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探索多种模式的“互联网+”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模式和智能养老技术应用,培育和发展第三方监管机构和组织,提升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质量水平。三是逐步完善养老服务社会化财政补贴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政府养老服务事权和支出责任,建立科学的养老服务补贴机制,引导各地对个人的养老服务补贴、政府购买服务惠及范围、养老服务机构的辐射人群等进行合理确定。政府对个人养老服务补贴要兜住底线,瞄准高龄老人、贫困失能老人等特殊困难人群。四是深化农村敬老院等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公建民营供给侧改革,继续通过引入社会资本将现有特困供养机构床位升级改造成为护理型床位,在为农村特困人员提供专业化、标准化集中供养服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服务半径,扩大服务群体,为分散供养的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提供上门服务,为周边低收入、高龄、独居和失能社会老人提供养老服务,更加有力地促进养老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省民政厅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东省民政厅
2017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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