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民函〔2017〕1336号
(B)
欧壮喆等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高度重视事实孤儿救助问题的提案收悉,经综合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意见,现将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一、关于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将事实孤儿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问题
为进一步健全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补齐儿童保障体系建设的短板,2016年3月省民政厅联合省财政厅出台《关于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明确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发放对象、发放标准及发放形式,落实了资金保障,全省各地从2016年1月1日起按不低于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发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同年6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12月,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加强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提出了新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精神,做好政策衔接,统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我厅目前已起草《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将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按政策分别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最低生活保障以及临时救助范围。《通知》正式实施后,我省将不再专门设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原制度保障对象“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实施意见》规定统称为“父母双方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其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并入现有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父母双方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将以个人为单位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按低保标准全额享受低保待遇。
二、关于全面摸底,分类救助的问题
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29号),父母双方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包括父母双方弃养、重病或重残、在押服刑(含强制隔离戒毒,下同);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弃养、重病、重残或在押服刑;父母一方弃养,另一方重病、重残或在押服刑;父母一方在押服刑,另一方重病或重残等情形。目前,此类儿童信息已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统一管理。我省各级民政部门按照福利机构养育和社会散居两种类型对此类儿童进行分类救助。
三、关于制定和完善事实孤儿救助配套政策的问题
我省高度重视父母双方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等困境儿童的保障工作,省政府《实施意见》明确提出要实施困境儿童分类保障,除落实基本生活保障外,针对困境儿童生存发展面临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分别从生活、医疗、教育、监护等方面对困境儿童保障作出制度性安排。在落实基本生活保障方面,明确将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按政策分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临时救助范围,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以个人为单位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并按低保标准全额享受低保。在落实医疗保障方面,明确将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儿童、特困供养儿童等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对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对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儿童、特困供养儿童以及因病致贫家庭重病儿童等人员,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同时逐步提高对重病、重残儿童的救助支付比例。对于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下调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提高报销比例,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在落实教育保障方面,实施对全省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和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补助生活费的“两免一补”政策。资助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对义务教育阶段、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贫困户学生给予生活费补助。完善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机制,确保困境儿童入学和不失学,依法完成义务教育。在落实监护责任方面,对于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纳入孤儿安置渠道。对于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监护人的儿童和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以及查找不到监护人的打拐解救儿童,由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对于决定执行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的未成年子女,公安机关征得同意后,联系有关人员或民政部门予以安排。
另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先后实施《广东省省级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落实劳动力技能晋升培训政策的意见》等文件,面向全社会实施普惠性劳动力技能晋升培训补贴制度。符合条件的年满16周岁以上的父母双方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参加职业技能晋升培训,获取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后,可按规定申领技能晋升培训补贴,我省户籍的贫困学员可同时申领一次性生活费补助。另外,对已达法定劳动年龄、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办理了失业登记的父母双方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根据其实际情况和就业困难程度,开展相应级别的就业援助服务。对于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予以优先安置;实现灵活就业的,可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实现自主创业的,可享受一次性创业资助、租金补贴等创业扶持政策。
下一步,我厅将继续抓好《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等制度的贯彻落实。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积极协调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关工委等群团组织和社会慈善等组织共同发挥作用,在社会上形成关注关心关爱困境儿童的共识共为,积极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的多层次困境儿童救助保障体系;指导各地制定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办法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教育保障、医疗救助、监护保护、残疾儿童福利、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等制度;加快建设困境儿童信息系统,实时掌握困境儿童变化情况,及时给予困境儿童相关帮助救助;加强孤儿、自身困境、家庭困境、安全困境、临时困境儿童不同需求的调研,加强政策衔接,有针对性分类做好困境儿童各类救助保障工作。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你们对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东省民政厅
2017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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