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民函〔2017〕1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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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丽红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广东省加大推进医养结合型养老服务力度的提案收悉,现将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一、有关为医养结合提供全方位政府扶持的问题
近年来,我省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省政府出台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25号),将“推动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作为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一项重点任务。同时,将医养结合有关工作纳入到省政府《贯彻落实李克强总理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广东代表团审议时重要讲话精神责任分工清单》,制定《关于发展医养结合养老机构的实施方案》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78号),明确我省医养结合工作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重点工作和具体措施分工。为进一步加大对医养结合的支持保障力度,省民政厅联合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印发了《关于做好开发性金融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粤民发〔2016〕178号),破解长期以来制约养老工作发展的融资难问题,加强与金融机构合作,重点支持医养结合项目,并且将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重点支持开展医养结合服务的养老机构建设。
二、有关将医保定点向医养结合型机构松绑倾斜,将适量的医保资金引向医养结合领域的问题
我省高度重视扶持包括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在内的各类医疗机构的发展,出台了一系列医保支持性政策。各地也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积极推进医疗机构医保协议管理工作,按照方便参保人就医、促进充分竞争的原则,对各类医疗机构在医保协议管理方面同等对待,不断扩大协议管理医疗机构范围,对愿意承担参保人基本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其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均纳入医保协议管理。对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人可在医保协议管理机构(包括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就医,按照医保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
三、有关发展社区居家医养结合的问题
社区居家医养结合是医养结合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在推动医养结合养老机构发展的同时,我省也高度重视社区医养结合工作。一是积极推行家庭医生式服务。2013年9月,省卫生计生委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家庭医生式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粤卫函﹝2013﹞73号),在全省36个县(市、区)开展家庭医生式服务试点工作,探索建立家庭医生式的新型医疗保健服务模式。2015年将试点地区扩大到57个县(市、区),引导家庭医生式服务团队与居家老年人建立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2016年2月,省卫生计生委印发了《关于做好2016年城乡家庭医生式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扩大试点范围,提高慢性病患者和老年人等重点人群的签约率和履约率,稳步推开至辖区所有城乡基层医疗机构。同时,充分发挥卫生技术系统服务网络优势,强化城乡基层医疗机构的医疗康复功能,利用家庭医生式服务这一服务模式,对城市社区及农村日间照料中心的老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人、行动不便老人,通过定期体检、上门巡诊、家庭病床、社区护理、中医康复等形式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二是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积极开展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每年为辖区内常住的65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一次健康管理服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中医体质辨识、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包括中医药保健指导)。三是以项目带动,开展养老照护试点工作。从2014年5月起,省卫生计生委开展了包括养老照护等内容的“新家庭计划—家庭发展能力建设”项目试点工作。以家庭成员为对象开展针对性培训活动,以家庭为单位组织配套活动,使家庭成员在老年健康管理、日常保健、意外伤害防护、康复照料等方面的能力明显提升。
下一步,我们将结合工作实际及您提出的意见建议,继续采取措施加快推动医养结合型养老服务,一是加快建立医养结合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发展改革、卫生计生、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多部门深化合作,共同研究制定对医养结合型养老服务的补贴和优惠政策,以及将医保资金引向医养结合领域等重要专题,全面推进各项工作任务;二是积极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医养结合工作,加快相关保险产品的研发,继续推动保险资金支持我省医养结合服务,配合省金融办推进“险资入粤”工作,认真研究需要引入保险资金融资的重点养老项目特别是医养结合项目,并积极组织申报;三是加大力度支持优质社会资本举办的高端个性化医养结合机构,对都市智能化医养结合养老机构,本着鼓励和支持发展的原则,探索优惠扶持方法,加强管理、服务及业务指导,帮助解决好举办及运营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省民政厅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东省民政厅
2017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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