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民函〔2017〕456号
省委农办:
我厅对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20170468号提案的会办意见如下:
一、落实社会救助制度
我省已建立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积极做好社会救助工作,切实保障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5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47号)和《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及认定暂行办法》(粤民发﹝2014﹞202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持有本省户籍、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救助标准,且符合当地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社会救助。符合条件的对象可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落实信息共享
我厅建设完成了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将低保、农村特困等社会救助对象的户籍、家庭人员组成、救助金额等信息全部录入系统,实现全省低保、农村特困等社会救助对象的信息化申请、审核、审批、退出及电子档案管理等功能,对社会救助对象进行动态管理。为配合你办运用大数据助力精准扶贫,我厅积极与省信息中心协调数据共享事宜,确定数据交换具体细则,每月将最新低保、农村特困数据上传至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保持数据动态更新,积极配合提供社会救助数据,实现数据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下一步,我厅将继续提高社会救助水平,落实社会救助相关政策,不断更新完善数据信息,为扶贫大数据提供有力支撑。
广东省民政厅
2017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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