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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政协第十一届广东省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0160503号提案答复的函

2017-02-28 10:43:55 来源:广东省民政厅 阅读次数: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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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民函〔2016〕1009号

(A)

盛强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粤东西北地区参战退役人员困难生活补助标准的提案收悉。经会办省财政厅、省法制办,现将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一、关于参战人员困难生活补助标准及各级财政负担比例问题

按照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规定,我省制定了《广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省政府令第160号),规定全面建立了包括参战退役人员等优抚对象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政策,并结合国家要求,每年提高优抚对象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如,2011年至2015年底,连续6次大幅提高各类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中央和省财政投入从2011年的10.5亿元增长到2015年的17.8亿元,五年间共增长79%,年增长达15.8%,增长幅度超过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参战涉核退役人员困难生活补助由2011年每人每月260元增长到2015年的每人每月不少于500元,年均增长达23.1%,超过其他对象增长幅度;发放困难生活补助所需资金,对经济欠发达地区,中央财政负担184元,占36.8%;省级财政对负担233元,占46.6%;地方财政负担83元,占16.6%。

1997年,国家出台政策在全国建立了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凡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村)民,生活存在困难,均可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在计算家庭收入时,残疾人补贴、优抚对象生活补助和抚恤金均不计算在家庭收入中)。参战退役人员家庭困难均可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经民政部门审核认定后纳入保障对象范围,享受本地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政策。

二、关于规范同类经济地区参战人员困难生活补助标准问题

为使我省同类经济地区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差异趋于合理,2015年下半年,我厅组织开展了专项调研。今年4月,会同省财政厅下发了《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优抚工作区域统筹协调机制的通知》(粤民发〔2016〕61号)(下简称《通知》),将全省包括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在内的优抚工作划分为经济发达地区珠三角一区、珠三角二区,经济欠发达地区粤东、粤西、粤北,共五个区域。其主要任务是协调制定本区域的抚恤补助标准、协商统一优抚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办法等,妥善解决同类经济地区抚恤补助标准、地方性优抚待遇差距过大及本区域出现的优抚工作热点难点问题。今年下半年,我们将重点抓好各区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真正发挥作用。

三、关于优抚对象医疗保障问题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有关文件规定,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中央和省财政对抚恤优待对象人数较多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帮助解决抚恤优待对象的医疗费用困难问题。

目前,我省已将所有重点优抚对象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体系,住院对象医疗费结算在医保报销的基础上,剩余个人支付部分按照有关规定再进行“二次报销”;同时,对个别患重大疾病的,还可以按相关规定进行大病救助,减轻重病患者负担。在资金投入方面,以2015年为例,中央和省财政投入优抚医疗补助资金16135万元,其中中央财政9783万元,省财政6352万元。主要用于:帮助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建立补充医疗保障、补助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医疗和落实优抚对象医疗优惠待遇、补助优抚对象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给残疾军人免费配置康复器具开支、为全省残疾军人、“三属”和老复员军人等优抚对象免费送医送药费用等。为方便优抚对象医疗报销,从2010年起,在全省范围逐步建立了优抚医疗“一站式”结算服务,有效缓解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但是,对一些家庭困难、年龄大、身体健康不好的对象,由于治疗费的提高,药费的居高不下,实际上这部分对象负担还是很重的,我们将积极给予更多的关注。

四、关于为复退军人搭建帮扶平台问题

复退军人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为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做出了积极贡献,是国家的宝贵财富。长期以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复退军人合法权益保护工作。2012年以省委、省政府、省军区名义召开全省创新军队退役人员服务管理工作会议,要求各地积极借鉴惠州复退军人服务体系建设经验,搭建“市、县、镇、村”四级复退军人服务机构,建立“联络走访、帮扶解困、收集诉求、情感交流”四大人文关怀工作机制,开展复退军人服务工作,激发复退军人正能量,取得较好成效,并在全省推广。目前,广东已有10多个市级、50多个县级建立服务组织,800多个镇级建立服务站,1万多个村级建立服务点,帮助近30万名复退军人政策解读、矛盾化解、组织培训、帮助指导就业及解决生活、医疗等困难。我省复退军人服务工作得到民政部的高度肯定,并在全国推广广东复退军人服务工作经验。

五、关于逐步推动参战军人优待政策立法问题

优抚政策的立法工作属中央事权。为维护军人和优抚对象的基本权益,国家出台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我省相应制定了《广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广东省政府令第160号),建立了包括参战人员在内的享受抚恤补助优抚对象的生活、住房、医疗等方面的优待政策。目前,国家尚未就参战军人优待问题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近年来,我厅已多次向中央有关部门反映参战军人优待方面的立法问题。下一步,我厅将继续加强与中央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逐步推动参战军人优待政策的立法工作。

感谢您对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关心,我们将继续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不断提高我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欢迎今后继续对我们工作提出更多的宝贵意见和建议。

广东省民政厅

2016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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