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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政协第十一届广东省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0160761号提案答复的函

2016-06-22 14:32:00 来源:广东省民政厅 阅读次数: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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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民函〔2016〕1083

                                      (A

曾光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农村地区“自然村”与“行政村”治理的提案收悉,经综合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体育局意见,现将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一、关于培养村民“群众意见领袖”问题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除应由村民会议决定的事项外,大多数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都要经过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因此,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在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时提出意见。

  对于如何发挥村民代表的作用,在《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规定,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代表。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成员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成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村民代表会议成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代表应当实行联系户制度,接受村民监督。我们正在研究制订《全省村民议事五民主五公开工作指引》,将重点完善制度设计,突出发挥村民代表在议事协商中的作用。

  二、关于完善村民民主参与制度的问题

  村民对本村公共事务民主参与的方式和途径集中体现为“四个民主”: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我省一直以来高度重视完善村民民主参与制度,省人大相继修订出台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等,都有益于进一步完善民主参与制度。关于民主选举。我们采取积极措施,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基层群众的民主法治意识,提高基层民主参选率,2014年我省第六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参选率为96.4%,充分保障了村民民主选举的权利。关于民主决策。全省村民委员会普遍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发扬民主,依法办事,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涉及村和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村民委员会应当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作出决定,切实做到“村民的事情村民定”。关于民主管理。各地依托班子联席会议、党群联席会议、党员大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等载体,建立民情恳谈、决策听证、结果评议等对话机制,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农村社区协商,探索村民议事会、村民理事会等协商形式,引导和推动集体经济组织、群团组织,以及理事会、参事会、乡贤会等各类组织参与农村基层治理。关于民主监督。去年7月29日,省民政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广东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扎实推进全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我省19726个农村中,已经设立村务监督委员会19724个,覆盖率达99.9%;共选举(推选)产生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7.03万名,其中党员3.20万名。

  三、关于推动农村法制建设进程的问题

  2010年省人大修订出台《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规范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明确选举工作机构,规范选举方式和程序等,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2012年省人大修订出台《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规范村委会、村民小组的设置、选举、职责、运作,明确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的设立、召开、议事范围、议事程序,加强村级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强化村务公开和村级档案管理等。2014年底,省人大修订出台《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明确了实施村务公开的主要责任人是村委会主任,规范了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村务公开工作职责,规范了村务公开的内容和村务公开栏建设,明确了村务公开的责任等,大力推动村务公开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

  近几年来,我省实施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制度,广泛进行法制宣传,引导村(居)民广泛运用法律的办法协商,合法、合理地解决身边的事情,提高村(居)民法律意识。我省特别注重农村人民调解工作。目前,全省共有村(居)委人民调解委员会19490个,基本实现行政村人民调解工作全覆盖,2015年村(居)委人民调解委员会共调解纠纷116499件,占全省人民调解调解总数三分之一。注重发挥律师在服务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2014年5月以来,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积极推进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组织律师到基层村(社区)开展法律咨询、法治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援助工作,为基层治理提供专业法律意见,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据统计,自2014年5月以来,律师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共为村(居)委和村(居)民提供服务近130万人次,举办法治讲座或上法治课8.1万多场次。

  四、关于实施“村民自治”治理模式的问题

  省委专门成立了基层治理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我省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强化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尊重农村村民的主体地位,以村民自治为根本途径和有效手段,坚持和完善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制度。省委基层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组织、国土、人社、财政、农业等部门,解决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费、落实历史留用地、专项治理农村土地“三乱”、落实征地社保滞留资金分配、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理核实等问题。省国土资源厅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效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化解农村社会矛盾,依法确认农民土地权利,强化农民特别是全社会的土地物权意识,从而在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推进过程中,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严格依据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开展村庄规划编制村庄规划审批前需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规划草案需依法公告,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充分表达了村民意愿,保证村民对村庄规划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截至2015年底,我省村庄规划覆盖率已超过60%。省体育局联合有关部门实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即在全省每个行政村建设1片硬底化篮球场和2张室外乒乓球台,共19498个工程,实现了行政村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全覆盖。省民政厅开展“村(居)民自治改革创新工程”试点工作,在东莞市、清远市市、县(区)开展“村(居)民自治改革创新工程”试点工作,进一步理顺镇(街)政府与农村基层组织的相互关系、运作流程和办事程序,理顺基层各类组织的职能和关系,建立行政事务准入制度和政府及其部门购买村委会服务机制,建立镇(街)政府和职能部门与村(居)委会双向考核制度,推进政府行政管理与村民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省民政厅工作的关心支持,欢迎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广东省民政厅

                    2016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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