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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政协第十一届广东省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20150787号提案答复的函

2015-10-29 15:08:00 来源:广东省民政厅 阅读次数: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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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民函〔2015〕1072号

                                  〔B〕

黄中伟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非营利组织在参与社会公共服务中作用的提案收悉,经会省社工委、省财政厅办理,现将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我省围绕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依法规范管理社会组织,不断加大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力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社会组织在广东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建设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之一。截至2014年底,全省共登记成立社会组织47680个,其中社会团体22132个,民办非企业单位24990个,基金会558个,2012年度增长15%,2013年度增长17%,2014年度增长15.6%。

  一、改革管理体制,实行直接登记

  2012年《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提出从2012年7月1日起,除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以外,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均改为业务指导单位,由民政部门直接审查登记。宗教类和涉及意识形态、政治、法律等特殊领域的社会组织,严格实行双重管理。我厅出台5个分类指导文件:《关于培育发展城乡基层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的实施意见》、《关于校友会登记管理的指导意见》、《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的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促进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的若干规定》,允许行业协会一业多会,公益慈善类社会团体名称使用字号,城乡基层社会组织实行法人登记、非法人登记和备案制(即对社区服务类、公益慈善类、文化体育类等基层社会组织实行民政部门直接登记,规定不愿进行法人注册的基层社会组织在街道乡镇备案即可),非公募基金会和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权限下放至县(市)以上民政部门,适度放开校友会登记。省社工委出台《关于构建枢纽型组织体系的意见》,着力推进异地务工人员服务组织和枢纽型社会组织建设。

  二、积极培育发展社会组织

  (一)资金扶持。近几年,省财政和民政部门大力支持社会组织发展,在办公场地租金、能力建设以及开展社会公益项目方面给予资金扶持。一是设立专项资金。省财政从2012年起设立了省级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对新成立的社会组织在办公条件、社会服务项目成本费用和培训费用予以10万元至30万元支持,连续两年扶持新成立不足3年的公益服务类、行业协会类、学术联谊类、公众仲裁类、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774个,资助1.77亿元。2015年,省财政继续安排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用于补助新成立并符合一定条件且具有提供社会服务能力的社会组织。广州、佛山、惠州、中山、江门、阳江、肇庆、云浮、顺德等市(区)建立起培育发展专项资金,各地市累计扶持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约5.3亿元。二是扶持公益项目。省本级和广州、韶关两市以项目引导的方式,安排福彩公益金资助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慈善项目,其中我厅安排福彩公益金2000万元。我厅从2013至2017年每年安排1500万元资助开展家庭服务中心建设,每个家庭服务中心资助30万元,各地再相应配套扶持资金。家庭综合服务中心按照“政府扶持、社会承接、专业支撑、项目运作”的思路建设,为社区、家庭及群众提供高质量服务。全省现已建有983个家庭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其中广州、佛山、中山、江门已实现街镇全覆盖。

  (二)建立孵化基地。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梅州、东莞、江门、肇庆、揭阳、汕头等地市建立了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扶持基层社会组织成长发展,培育政府职能在基层社区的承接载体。集培育发展、党建示范、社工服务“三位一体”,孵化基地面积3.3万平方米,共有249个社会组织入驻。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一是省财政、民政和国、地税部门联合开展对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截止2014年,共开展了8批次审核认定工作,经审核认定,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名单共达1667家。二是省财政、民政和国税、地税部门联合开展对社会团体以及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审核认定。截止2014年,共开展了7批次社会团体和2批次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认定工作,经审核认定,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名单共347家,群众团体名单共40家。

  三、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一)提供公共服务。积极兴办社会服务机构,弥补政府公共服务不足。全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287个,养老床位7.1万张,占全省养老床位总数的28.5%;社工机构787个(注册专业社工3.3万人),仅广州市2013年就向社工机构购买服务165项。各类民办学校1.2万所,占全省学校总数的38.5%,在校生542万人,占全省学生比例25.8%。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在校生240.7万人,其中属非本地户籍学生188.6万人,占比78.3%,有效解决城镇化进程中的教育保障问题。

  (二)反映诉求、调处矛盾。我省社会组织在缓解社会矛盾、协助外来人口管理服务方面,发挥了“缓冲器”的作用。湖南、四川等9个外来务工人员大省,分别在我省成立异地务工人员服务协会,为异地务工人员提供沟通协调、政策宣传、就业服务、权益维护等公共服务,为维护广东的社会稳定发挥积极作用。9个外省务工人员服务协会成立三年来,有效处理劳资纠纷100多起,化解群体事件7起。

  (三)参与社会管理。社会组织贴近社会,是城乡居民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有效途径。各类社会组织通过当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身份,积极建言献策,促进公共政策制定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我省积极培育发展基层社会组织,不断满足城乡社区居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和各类服务需求,提高了基层自治和服务功能,促进了基层和谐稳定。

  (四)发展公益慈善事业。我省社会组织积极参加救灾减灾、安老抚幼、扶弱助孤、助学助医等活动,发挥在扶危济困、慈善救助、捐资助学、生态环保等公益慈善领域的重要作用;全省基金会近五年累计公益支出57.2亿元,各级慈善会扶贫救灾支出46.8亿元。

  (五)促进对外交往。我省毗邻港澳,对外开放程度高,社会组织对外交往活动较多。在帮助企业走向世界方面,社会组织在提供信息咨询、中介服务、协助招商引资、协调各方关系、开展国际合作、参与国际竞争、开展反倾销应诉、保护和发展民族产业、维护国家利益等方面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如广东高科技产业商会引领有实力的数百家会员进军欧美,投资东南亚,并在迪拜等地建立联络点,与国际商界广泛合作,取得突出成绩。

  四、积极推动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

  一是建立“三个目录”。自2012年,省编办牵头推进新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力清理和减少社会领域行政审批事项。省政府印发了三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取消、下放、转移行政审批事项425项;省财政厅印发了《省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内容涵盖政府承担的社会公共服务和履行职责所需服务两类,形式上划分为三个级次,其中一级目录5项,二级目录49项,三级目录262项,明确政府可以购买哪些服务,提高政府购买服务的透明度;我厅印发四批《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全省性社会组织目录》,列入目录的社会组织811个。三个目录较好地解决了政府转移哪些职能、购买哪些服务、哪些社会组织可以承接的问题。二是鼓励社会组织承接政府向社会分离和转移的包括资料编纂、评选推荐、资质初审、项目推荐、科研课题、人员培训、运行分析、等级评定、行业统计等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体现政府与社会组织在公共服务领域的互动和良好合作关系。三是加大在扶贫救助、社工服务、社区服务、居家养老、助孤助残等领域的购买服务力度。我省各级民政部门重点抓好社工人才培养、民办社工机构培育、政府购买社工服务制度建设三个关键环节,推动专业社会工作取得长足发展。全省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超过780家,政府购买社工服务费用累计近30亿元,开发设置社工岗位1.4万个。

  五、下一步工作措施

  您所提出的政府购买体系中非营利性社会公共服务组织力量不足、公信力不强以及购买公共服务的过程监控和绩效评估等问题非常中肯,下一步,我们将提升社会组织公共服务能力作为开展政府购买服务的基础性工作,支持和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和社会事务中的重要作用。

  (一)提升服务能力。推动不同类型、不同领域的社会组织发挥自身优势,参与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行业协会商会类组织突出规范市场秩序、应对贸易纠纷、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科技类组织突出科技创新、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项目评估和成果鉴定;公益慈善类组织突出扶危济困、慈善救助、捐资助学、生态环保;城乡社区服务类组织突出协调关系、化解矛盾,促进社区和谐、群众幸福;学术类组织突出学术研讨、国际交流、发挥思想库和智囊团作用;文体类组织突出文化创新、人才培养,弘扬和传播中华民族优秀文化,推动全面健身运动开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突出做大做强特色产业、打造产业品牌、增加农民收入等。

  (二)增强公信力。引导社会组织建立健全独立自主、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换届选举、议事决策、人事管理、财务管理、机构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引导社会组织加强自律诚信建设,建立社会组织诚实守信、公平竞争、规范运作、信息公开、服务承诺等自律制度和失信惩戒制度,推动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培育现代社会组织精神,大力开展社会组织年度系列宣传活动,通过对不同地区不同领域典型社会组织的发展进行深入细致的报道,全方位、多视角的展示我省社会组织在社会各领域中的作用和影响,进一步发挥优秀典型社会组织的引领作用,推进社会组织自身建设,提高社会公信力。

  (三)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转移和购买服务。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财综〔2014〕87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4〕33号),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统筹规划、协调指导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二是加强监督检查。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财政、监察、审计、民政等部门加强对购买服务的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予以处罚、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研究推进行业协会承接事项进驻网上办事大厅公开办理,接受社会监督,规范行业协会行为。三是加强绩效管理。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绩效评价,由财政部门组织或通过引入第三方实施;有关部门予以积极配合,并做好绩效自评工作。评价范围包括购买主体购买服务的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和承接项目的社会组织的服务绩效两个方面。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及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继续推进去行政化去垄断化。我厅联合省委组织部等六部门研究制定了《关于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方案》,要求全省各行业协会商会必须于2014年底前在人员、财务、资产、职能、机构等方面与行政机关彻底脱钩。目前,全省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工作已完成。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粤发〔2013〕96号)关于“继续推进社会组织去行政化、去垄断化”和省委组织部《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粤组通〔2014〕38号)的有关要求,我们将积极稳妥推进社会团体在机构、职能、资产、财务、人员等方面与行政机关脱钩,真正确立社会团体的法人地位,提升依法自治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

  感谢您对社会组织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广东省民政厅

                          2015年6月30日

(联系人及电话:汤爱萍 83351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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