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版 简繁转换 English

搜索热词: 婚姻登记 低保 养老 收养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协提案办理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政协第十一届广东省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20150358号提案答复的函

2015-06-30 16:20:00 来源:广东省民政厅 阅读次数:572
浏览字号
打印页面

粤民函〔2015〕908号

(B)       

黄西勤等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简政放权,社会组织承接好政府职能转移的提案收悉,经会省社工委、省财政厅,现将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截至2014年12月底,广东经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47680个,其中社会团体22132个、民办非企业单位24990个、基金会558个,已基本形成了门类齐全、层次不同、覆盖广泛的社会组织格局

  一、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支持社会组织发展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2015年2月,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转发了《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粤财行〔2015〕17号),指出“在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改革中,将提升社会组织公共服务能力作为开展政府购买服务的基础性工作,支持和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2015年2月省财政厅、民政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粤财行〔2015〕5号),指出“加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力度,增强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能力”、“坚持费随事转,通过公平竞争择优选择方式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并明确了应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服务类别。2014年7月,根据国务院《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的精神,在2012年出台《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基础上,省财政厅报请省政府修订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粤府办〔2014〕33号)。一系列政策举措对政府向社会组织,以及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作出系统安排和全面部署,进一步优化了社会组织发展环境,不断扩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体现了社会组织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地位,社会组织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正逐渐步入快速发展轨道。

  二、确立政府购买服务目录促进社会组织承接购买服务项目

  自2012年,省政府印发了三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取消、下放、转移行政审批事项425项;省财政厅出台《省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内容涵盖政府承担的社会公共服务履行职责所需服务两类,形式上划分为三个级次,其中一级目录5项,二级目录49项,三级目录262项;省民政厅印发四批《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全省性社会组织目录》,截至2015年2月,列入目录的社会组织811个。进一步提高了政府购买服务透明度,有效地促进了社会组织有序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积极参与社会管理。

你们提出的定期更新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的建议十分中肯,省财政厅目前正在对2012年《省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进行修订完善。

  三、设立专项资金培育发展新成立的社会组织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粤发〔201117号)的有关精神,培育壮大我省社会组织,提升服务社会能力,2012年起省财政厅设立了省级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2015年,省财政继续安排培育发展社会专项资金用于补助新设立并符合一定条件且具有提供社会服务能力的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等社会组织(包括你们提出的扶持发展贴近居民、服务居民的社区社会组织)。

  对于你们反映资金扶持力度不够的问题,省财政厅认为,财政资金对某项事业投入多少主要是受财力状况的影响,我省财政虽然总量位居全国首位,但人均财力居全国下游水平,实际上是“财力弱省”。省财政在尽可能的情况下,率先全国每年安排近1亿元规模的专项资金扶持社会组织发展。同时,考虑到社会组织作为独立法人,省财政已建立相应的扶持机制,各类社会组织也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支持其开展业务活动,社会组织可主要通过会费、合法经营以及社会捐助等方式扩大经费来源,不宜过度依赖政府。

  四、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扶持社会组织发展

  一是做好税收优惠政策宣讲培训工作。省有关单位通过在财政、税务、民政部门等门户网站上设置宣传专栏,及时公布税收政策以及定期在门户网站专栏公开获得免税资格和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名单。2012年以来,省民政厅会同省有关单位举办了多期社会组织财务管理培训,对社会组织免税资格的申请流程、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备案程序等进行了专题辅导,普及和宣传了税收优惠政策。二是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今年国务院已明确取消这二类非行政许可审批)。2014年12月,省财政厅分别联合3个部门发布《关于公布广东省省级第八批获得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的通知》(粤财法〔2014〕1032号)、《关于公布2014年广东省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粤财法〔2014〕103号),截止2014年底,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名单共达1667家。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09〕60号)和《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指引》,目前我省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有序开展,有效扩大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享受税收优惠的种类和范围。截止2014年底,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名单共347家。

 五、加快社会组织信息化建设步伐

  2014年,广东社会组织法人库项目已报请省发展改革委立项。广东省社会组织公共服务信息平台依托省社会组织信息网和省社会组织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初步实现网上申报、网上审批等功能。可查询在省民政厅登记、变更、注销的全省性社会组织名录。

  你们提出的完善社会组织公共信息平台,建立信息反馈与监督机制的建议十分中肯。待社会组织法人库项目立项后,省民政厅将建设社会组织信息发布系统,实现社会组织的登记信息、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接受捐赠和资助等信息的实时发布。

  六、加强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急需紧缺人才培养培训项目和岗位培训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发〔201264号)精神,为将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纳入国家对专业技术人才培养范畴,结合民政部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D类项目,2014年省民政厅共组织4期培训班,共培训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760人。2015年将组织3期培训班,计划培训全省社会组织秘书长、党支部书记及财会人员330人,培训合格者向其颁发《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岗位培训项目证书》,《证书》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印制,并纳入民政部社会组织人才库系统,作为其个人专业技术经历和接受继续教育合格与否的重要证明。目前,各级民政部门正联合相关部门致力于推进社会组织人才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努力完善从业人员权益保障制度,确保社会组织享受应有的税收优惠、贷款融资、人事聘用、户籍管理、档案管理、职称评定、工资福利、养老保险等政策,为社会组织人才引得进、留得住、用得好提供政策保障。

  感谢你们对社会组织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对我们的工作继续给予监督和帮助。

                   广东省民政厅

                   201568

(联系人及电话:冯莉  020-83351897

关闭窗口

扫描关注
广东省民政厅

新浪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