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民函〔2015〕768号
(B)
台盟广东省委会:
你会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的提案收悉,经会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社工委、省地税局、省法制办、省国税局,现将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一、我省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的发展情况
近年来,我省重视发展慈善事业,围绕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在政策法规创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慈善组织培育扶持、慈善活动规范管理、落实免税政策等方面,多措并举,营造良好社会环境,推动公益慈善事业稳步发展。截至目前,我省社会组织共有47680家,其中公益慈善类社会团体2685个,基金会558个,公益慈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2184个,登记数量继续保持增长状态。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的数量不但稳步增长,实力也不断增强,其中全省基金会的资产总数从2007年的28.27亿元增长到2013年的66.42亿元,支持减贫济困、救灾防害、安老抚幼、扶弱助
孤等公益慈善活动;全省民办福利机构258个,占全省福利机构总数的42.9%,服务对象8284人,占全省福利机构服务对象总数的31.6%;全省有180个志愿者协会,64708个青年志愿服务队、350万名志愿者在积极开展志愿服务;在深圳成功主办两届中国公益慈善项目交流展示会,此项目将长期落户深圳。公益慈善事业整体发展,初步形成类别齐全、层次不同、功能互补、覆盖广泛、特色明显的公益慈善体系,充分展示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作用。
二、关于加快慈善事业有关法律法规建设步伐的建议
(一)目前有关慈善事业法律法规建设情况。一是在2015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中,已明确将制定慈善事业法。二是根据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慈善工作,统筹慈善和社会救助两方面资源,更好地保障和改善困难群众生活,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三是根据中央建立“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出台《广东省社会组织法人治理指导意见》。
(二)下一步法律法规建设情况。一是《广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明确将《广东省慈善事业条例》列入第三类立法规划项目,我厅根据省委省政府的有关部署要求,对我省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的发展状况、存在问题及制度缺陷等问题,安排工作调查研究,待国家正式出台慈善事业法之后,根据该法的精神和我省实际情况,抓紧开展地方配套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重点内容等事项的研究论证,待条件成熟,立即着手起草《广东省慈善事业条例》,并按程序送审。二是我厅对《印发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管理办法》(修订稿),目前已报省政府审定。三是我厅已启动《广东省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草拟工作,目前初稿已基本形成。
三、关于加大培育扶持力度的建议
(一)分类推动社会组织培育发展。一是广东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除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以外,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均改为业务指导单位,由民政部门直接审查登记;重点培育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宗教类和涉及意识形态、政治、法律等特殊领域的社会组织,严格实行双重管理。此项改革经验,写进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全国推广。二是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要求,我厅下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将非公募基金会登记管理权限下放的意见》,将非公募基金会登记管理权限下放到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三是我厅修订了《关于进一步促进公益慈善类和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的若干规定》,明确简化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登记程序,允许公益慈善类社会团体名称使用字号,进一步促进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发挥其在参与社会服务和社会公益事业的积极作用。
(二)不断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加快政府购买服务步伐;根据《广东省省级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了《广东省省本级社会组织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目录》,全省共有618个省本级社会组织具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资质,占省本级社会组织总数的32.3%,加大扶贫救助、社工服务、社区服务、居家养老、助孤助残等领域的购买服务力度;并通过项目补贴、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特别是港澳服务提供者以独资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举办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形成开放多元、有序竞争、共同发展的福利服务供给格局。
(三)加快建立社会孵化基地。目前全省已有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江门、揭阳、汕头等地建立了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共建立孵化基地面积3.3万平方米,共有249个社会组织入驻。
(四)建立专项资金。自2012年起,根据《广东省省级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省财政厅会同我厅通过第三方竞争性评审,连续两年扶持新成立不足3年的公益服务类、行业协会类、学术联谊类、公众仲裁类、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共774个,共资助1.77亿元。我厅以项目引导的方式,安排2000万元省福彩公益金资助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慈善项目150个。
(五)构建公益慈善活动平台。一是省市县三级慈善会网络基本形成。全省21个地级以上市和112个县(市、区)成立了慈善会(全省共121个县、区)。二是社会捐助接收点覆盖面扩大。县级以上城市及城市的街道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分别设立了经常性捐助接收站和接收点。据不完全统计,全省性社会捐助站(点)3118个,形成覆盖全省的活动网络。三是慈善超市发展加快。全省创新慈善超市建设,在广州、佛山、东莞、中山等市发展较快,为地方登记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扎根城乡社区,有效搭建城乡居民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平台。
四、关于建立和完善优惠的税收政策的建议
(一)国家对企业的公益性捐赠行为在税收政策上予以积极的鼓励和支持。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中明确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该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施行。在发生自然灾害的特殊年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则相应出台捐赠税前扣除的特殊规定,如企业对汶川、玉树、芦山地震区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以上各项规定,对公益捐赠事业给予了极大的扶持和鼓励。《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13〕12号)中明确指出,“税收优惠政策统一由专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规定,国家统一税收政策制定权限,坚持税收法定原则,除依据专门税收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税政管理权限外,各地区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起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发展规划和区域性政策都不得规定具体税收优惠政策。因此我省无权降低所得税率、调整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范围。
(二)积极落实税收优惠。我省将继续做好公益捐赠的政策宣传,及时为企业捐赠提供便捷的办税服务,积极引导企业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加强对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国家现有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到位。继续加强调查研究,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我省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的发展情况与政策诉求,供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税收政策时参考。
五、关于厘清政府、社会、市场的边界的建议
(一)完善社会组织法规规章。我省已将《广东省社会组织条例》列入人大立法规划,法规将对社会组织法律地位、登记管理、权益保障、行为规范、治理结构、公共服务、监管体系、涉外社会组织活动等方面作出规定,明确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单位、业务主管单位、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的权责。
(二)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我厅研究出台《广东省社会组织法人治理指导意见》,目的是推动建立和完善以章程为核心,以治理结构和制度建设为基础,以信息公开和综合监管为保障,以公信力建设为目标的社会组织法人治理机制,引导我省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加强自治能力建设,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加强公益慈善项目监管和公众监督。
(三)加强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正面宣传工作。根据我省社会组织登记层级设置的意见,构建金字塔型体系,分层设置,错位发展,在省登记的社会组织,应具备良好的资质实力,有一定的代表性、影响力、覆盖面,起到行业引领和品牌带动作用;继续丰富省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信息网站内容,争取在南方日报等主流媒体更多刊登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的稿件,在电视台开设“社会组织风采”栏目,弘扬主旋律,扩大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影响,提升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地位。
(四)建立社会组织自律监督机制。引导社会组织,构建公益枢纽(联合)型社会组织,发挥对同类型、同性质、同行业、同领域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的协调指导、协同监督、自律管理、自我服务的功能,探索建立社会慈善资源配置对接平台与机制,促进公益慈善资源充分吸纳和流动,推动公益慈善组织品牌建设和专业化职业化队伍建设。
六、关于推动慈善制度建设,提高慈善组织社会公信力的建议
我省坚持宽进严管的原则,不断创新社会组织管理和服务方式。一是自我管理。制定广东省社会组织法人治理指导意见以及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与治理规则;制定公益慈善类社会团体十项内部管理制度示范文本、换届选举指引、章程范本;制定基金会运营行为指引,实现社会组织自我管理;二是信息公开。将年度检查、法人行为、登记信息、服务内容等纳入信息公开平台,真实、全面、及时反映社会组织法人治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三是日常监管。通过年检分析、重大活动报告、现场监督、诫勉谈话、专项治理等,及时掌握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的动态,制止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活动。四是综合监管。初步建立公安、民政、司法、财政、审计、税务、物价、工商等相关单位和银行金融机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信息共享、协同监督、齐抓共管机制。五是依法查处。严厉查处非法社会组织和违法违纪行为,2014年全省撤销社会组织151个,责令撤换负责人4个,责令整改25个,发出警告24个,取缔非法社会组织1个。
感谢你委对社会组织工作的关心支持,欢迎今后对我们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广东省民政厅
2015年5月20日
(联系人及电话:刘斐然 020-83311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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