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燕妮等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速推进粤澳养老服务合作的提案收悉,经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地税局、广东省港澳办、广东省国税局,现将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一、关于粤澳政府相关部门设立专责小组的问题
近年来,粤澳融合步伐不断加快,广东省政府与澳门特区政府签订了《粤澳合作框架协议》,鼓励澳门服务提供者来粤兴办养老机构。广东省民政厅多次与澳门社会工作局会晤座谈,讨论养老服务合作相关事宜,并签署备忘录。你们的建议十分中肯,我们将认真研究,加强与澳方沟通,争取早日建立相互合作交流的长效机制,定期举行会议,沟通两地情况并就遇到的问题寻求解决方法。
二、关于鼓励和支持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设立养老机构的优惠政策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的政策安排,目前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以独资民办非企业单位或企业单位形式在广东举办养老机构。为更好的落实协议相关内容,我们主要开展以下两项工作:一是编制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实施细则》,建立健全我省养老机构准入机制,其中明确港澳服务提供者在粤兴办养老机构的申报条件、申报流程以及许可权限,提出了“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以及华侨独资或者与内地(大陆)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可以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同时我省研究制定并对外公布了《港澳服务提供者来粤兴办养老机构申请指引》,进一步细化了澳门服务提供者来粤兴办养老机构的申报条件和申办程序,为澳门服务提供者提供政策咨询服务。二是积极出台优惠政策,鼓励澳门服务提供者来粤兴办养老机构。如2012年7月出台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和2015年2月出台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都明确提出:鼓励和支持港澳服务提供者到我省兴办养老机构,与内地民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扶持政策。2012年,广东省民政厅与广东省国土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解决港澳服务提供者来粤兴办养老机构和残疾人福利机构建设用地问题的通知》,出台土地优惠政策,解决澳门服务提供者来粤兴办养老机构的用地问题。对澳门服务提供者来粤兴办养老机构,省在分配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时,对该类机构所在市给予倾斜安排,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以划拨形式供地。2014年广东省民政厅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意见的价格优惠政策的通知》,进一步完善民办养老机构在用水、用电、用气、电话网络等方面的扶持政策。目前,澳门服务提供者来粤兴办养老机构还享受与民办养老机构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和税费减免政策。广东各地也按照省的要求,全省21个地市和佛山市顺德区都出台了扶持民办养老机构的床位建设补贴和运营补助政策。澳门的服务提供者在粤兴办养老机构同样可以享有上述同等的补贴政策。
三、关于设立粤澳养老合作基金的问题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境外机构在中国设立的代表机构。因此,澳门的自然人或法人希望在广东设立基金会应在民政部办理登记许可。目前,我省只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管理以外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尚无涉港澳基金会登记权限,但可以在省登记的公信力高的公益慈善机构设立公益性的养老合作专项基金,共同推进养老事业发展。
四、关于解决粤澳两地老年人福利待遇的衔接问题
我省曾就粤澳两地老年人福利待遇衔接问题多次与澳门相关政府沟通,但由于目前澳门老年人回粤养老的人数未能完全掌握,粤澳两地养老福利、医疗保障的水平有一定差距,管理模式有所不同,澳门老人在粤看病养老的医疗、养老费用的监管比较困难,因此在养老福利、医疗保障的衔接方面一直未有突破性进展,澳门老年人的养老福利和医疗保障仍然不可跨境携带。今后,我省将继续与澳门相关部门积极沟通,促使两地在老年人的福利待遇衔接方面有所突破。
五、下一步工作打算
今后,我省将进一步结合《粤澳合作框架协议》以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的相关内容积极开展粤澳养老服务合作,继续实施鼓励澳门服务提供者来粤兴办养老机构的相关优惠政策,完善申报审批程序。同时加快公办养老机构改革,积极探索以“公办民营”等方式引入澳门先进的管理团队,为粤澳两地老人提供优质服务。
感谢你们对粤澳养老服务合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对我们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广东省民政厅
2015年5月27日
(联系人及电话:刘露 020-83340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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