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版 简繁转换 English

搜索热词: 婚姻登记 低保 养老 收养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协提案办理

政协第十一届广东省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20150353号提案答复摘要

2015-05-04 14:17:00 来源:广东省民政厅 阅读次数:544
浏览字号
打印页面

  广东省民政厅为政协第十一届广东省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20150353号《关于加强我省海洋资源养护,大力发展休闲渔业旅游提案》的分办单位之一。现就提案中关于建立完善渔民最低生活保障机制的问题答复如下。

  目前,我省已建立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核心,以农村五保供养、医疗救助等为主要内容,以临时救助制度为补充的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凡持有当地户口的居(村)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均可申请低保。持有当地户口的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我省建立了覆盖城乡的基本医疗救助制度,资助低保对象、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等参加城乡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不断提高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医疗救助比例。我省建立了临时救助制度,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综上所述,符合条件的惠州大亚湾渔民可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申请;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为保障渔民充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我省建立了困难群众主动发现机制,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在村、社区广泛宣传社会救助政策法规,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

  下一步,我省将继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及医疗救助水平,做好困难群众主动发现工作,健全“一门受理,协调办理”机制,积极宣传社会救助政策法规,使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能充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待遇。

关闭窗口

扫描关注
广东省民政厅

新浪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