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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省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第20130022号提案的答复

2013-07-04 10:33:00 来源:广东省民政厅 阅读次数: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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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民提﹝2013﹞56号

台盟广东省委会:

  贵委在省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上提出“关于培育发展广东社会组织的建议”(第20130022号)的提案很有建设性,为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提出了很好的意见,符合广东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和广东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方向。现就贵委提出的七点建议的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一、适时修订本省社会组织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

  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创新,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已经作了重大部署,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国务院也正在修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民政厅根据中央和省的精神,健全和完善社会组织政策措施,明确创建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形成适应发展的现代社会组织制度体系,社会组织培育服务体系和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通过扩大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和社会管理的渠道和范畴,强化社会组织服务功能和政策支持,为社会组织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和社会环境,通过加快社会组织行业自律体系和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社会组织规范化管理,提升社会组织公信力,实现对社会组织的有效监管。

为推动我省城乡基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制化、规范化,2012年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已将《广东省城乡基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列为规章新制定项目,今年又列为2013年规章新制定项目。目前,此规章已报省政府法制办审查,争取尽早出台。

  二、积极推进社会组织法人治理,提高社会组织自身能力

  今年,我们在加大培育社会组织工作的同时,重点推进以社会组织法人治理机制为核心,以社会公信力建设为目标的现代法治制度和治理机制,加大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力度,建立起社会组织自治管理、社会监督和政府部门联合监管的新型社会组织机制,推进社会组织自律建设,增强社会组织自律管理职能,提高社会组织自律服务能力和信用服务能力,扩大社会监管的渠道,提高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创新社会组织对会员企业信用服务和信用管理模式,探索社会组织提供信用服务和信用载体,与金融机构建立金融合作,形成联合信用保证,对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服务支持。    

  建立和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发挥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职能作用,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提高承接政府职能和开展业务活动的能力。逐步推进社会组织“去行政化”改革,实现“五自四无”即自愿发起、自选会长、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主会务和无行政级别、无行政事业编制、无行政业务主管部门、无现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兼职的要求。

  三、积极推进社会组织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近年来社会组织的快速发展,是政府加强社会建设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力量,社会组织的发展也是转变政府职能的客观需要,相关的税收优惠作为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政策,长期以来受到我省财政以及国税地税系统的高度重视,我厅积极协调配合财政、税务部门开展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强化政策宣传和辅导,致力于让符合条例的社会组织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待遇。并根据现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社会组织经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其取得的符合条例的收入为免税收入(包括捐赠收入、政府补助收入等)。同时,社会团体还享受营业税优惠,其按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不征收营业税。今后,我厅将协调财政、税务部门继续加大对社会组织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力度,同时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调研分析,提出进一步的完善意见和建议,努力促进我省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

  根据现行有关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税收政策的制定、调整权限集中在中央,除税法有明确规定外,省级以下部门无权自行制定或调整税收优惠政策。因此,我省没有权限自行加大社会组织的税收优惠力度。针对委员反映的税收政策问题,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向中央争取各项税收扶持政策。

  四、切实加强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的素质

  为全面提高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的自主能力、自律能力、发展能力、管理能力和服务能力,我省自2009年开始推进社会组织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开展社会组织驻会会长、秘书长、专职工作人员培训,先后组织会长、秘书长、专职工作人员培训班、社会组织通讯员培训班、财务培训班等8期共1050人(其中到清华大学培训3期)。同时,完善人才管理体制,创新人才培养开发、评价发现、选拔任用、流动配置、激励保障机制,加强社会组织专职人员职业培训,建立健全专职工作人员聘用制度,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推进从业人员专业化、职业化。省民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起草了《广东省社会工作员职业水平评价制度试点工作方案》

  五、着力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

  2012年6月,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除涉及重大公共安全的事项外,取消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相关从业、执业资格、资质类审批,全部交由行业组织自律管理;同年7月,省政府公布了《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9月公布了《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二批)》。我省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加快推进社会组织管理改革相结合。2012年6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省财政厅公布《2012年省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第一批)》,省民政厅也研究出台了《关于确定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的指导意见》,并分别于2012年11月和2013年2月公布了《关于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目录(第一批)》和第二批目录,共有618家省级社会组织列入目录,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格。2012年,我省各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款项达4.66亿元。深圳市出台了《推进政府职能和工作事项转移委托工作实施方案》,对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做了制度性安排,并通过购买岗位方式,向社工服务机构购买1300多个社工岗位20大类30多个服务项目。珠海、中山、云浮市政府分别出台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实施意见和暂行办法。

  为落实对社会组织实行资金扶持的政策,省财政厅、民政厅向全省社会组织下发了《关于申报2012年度广东省省级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的通知》,对成立不满3年的社会组织给予一次性专项扶持,全省共有1084家社会组织进行申报,最终有374个社会组织共获得省级财政资助约1亿,重点资助行业协会类、公益慈善类、学术类和枢纽型社会组织。去年,省民政厅从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2000万用于资助全省性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慈善、社会民生、枢纽服务等项目,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的积极作用。截止2012年底,全省各级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发展款项达2.7亿元,福利彩票公益金支持款项达7800万元。

  六、拓宽社会组织参政议政渠道,促进社会组织集中民意、反映诉求的职能作用

  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明确要求拓宽社会组织依法参政议政渠道,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政协设立新社会组织界别。省委、省政府《方案》要求提高社会组织代表人士的政治参与度,将社会组织代表人士纳入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推荐范围,增加各级党代会、人大、政协中社会组织代表的比例。建立政府与社会组织沟通协调机制,在出台涉及行业发展、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等政策必须听取相关社会组织意见,广泛征询民意。我们将创新社会参与方式,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服务和社会管理,进一步拓宽公众参与社会建设渠道。省人大已于去年底设立了社会组织类别,并分配9名省人大代表名额给各级社会组织。我们也将积极争取省政协的支持,将社会组织列为政协委员中的一个界别,分配一定比例的政协委员名额,由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委员名额、条件和程序组织推荐;重大行业决策,必须征求相关社会组织的意见。

  七、关于加强登记管理机关建设的问题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建设配置与社会组织发展要求不相称的问题仍很突出。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要求建立健全省、市、县(市、区)登记管理工作体系,应提到议事日程上来。目前,省社会组织管理局为省民政厅直属行政单位,正处级,内设3个处室,核定行政编制3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副处级领导职数7名。各地也结合实际适当加强了社会组织登记机构。考虑到中央对市级部门设置“二级局”严格控制的要求,目前尚不能考虑设立社会组织管理局作为民政部门的“二级局”。

  目前,仍有一些县区没有机构,没有专职工作人员。社会组织发展快,管理任务重,难度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构建设困难很多,应引起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紧密结合行政体制改革和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精神。指导各地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管理体系建设,为推动社会组织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广东省民政厅

                              2013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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