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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广东省政协十届五次会议第20120179号提案的答复

2012-07-17 15:29:00 来源:广东省民政厅 阅读次数: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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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民提〔2012〕60号

 〔B〕

民盟广东省委会:

  你们在省政协十届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制度的若干建议”收悉,经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全省统一的养老保险信息平台”的建议

  目前,我省已初步构建了省、市两级互联互通的政务信息资源平台,为相关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交换、数据比对、数据查询、统计分析等服务。在养老保险等社保相关信息共享方面,省社保局可通过省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信息、新农保待遇信息与省公安厅提供的死亡注销人员、常住人口信息进行定期比对,大大减少了错领、冒领养老金的情况,并掌握常住人口参加养老保险情况。下一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将制定《广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建设指导方案》,进一步拓展省级共享平台的覆盖范围;推进未建立平台的地市加快启动市级共享平台建设;逐步推进县级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最终建成省、市、县(区)三级标准统一、互联互通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推进我省跨地区、跨部门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工作。同时,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将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及配套文件《关于加强社会建设信息化的实施意见》,牵头实施公共基础信息共建共享工程,其中包括建设全省自然人公共基础信息资源库,将整合公安、人口和计划生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卫生等部门相关信息,并实现信息共建共享、动态管理。

  二、关于“合理设置参保条件,实现60岁以上的农村居民应保尽保”的建议

  所谓“家庭捆绑式参保”即“家庭联动参保”机制,是国家新农保试点意见确定的一项基本政策,我省新农保制度严格执行该政策规定。一方面,社会养老保险体现权益与义务相对应的基本原则,与完全的社会福利有严格区别,即作为参保人在享受养老待遇权利的同时,也应履行相应的参保缴费义务。另一方面,新农保制度实施“家庭联动参保”机制,其政策本意是为了弘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美德,鼓励符合条件的子女发扬“孝道”文化,通过履行参保缴费义务,确保家庭中的老人能及时享受养老待遇。实践证明,“家庭联动参保”机制在实施制度初期对促进农民参保还是起到比较积极的作用,绝大多数家庭子女都能正确理解和接受“家庭联动参保”政策,并积极参保缴费。目前,我省正在不断研究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相关政策,进一步增加制度的吸引力。考虑国家和省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办法已没有对“家庭联动参保”做出明确规定,下来我省拟在制订城乡居民统一制度时,也会研究考虑逐渐淡化并最终取消“家庭联动参保”机制,确保制度实施时城乡老年居民及时享受养老待遇。

  三、关于“建立抚恤金和丧葬费制度,与职工养老保险体系同等待遇”的建议

  《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补充规定的通知》明确规定:“有条件的地区,可对参保人死亡后发给丧葬费和抚恤金,具体标准由各地制定”。目前,我省有部分地区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已对抚恤费、丧葬费的问题做出政策规定。我省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现全覆盖后,各地政府负担的补助将进一步加大。考虑到欠发达地区财力薄弱的实际情况,目前暂不宜全省统一建立抚恤金和丧葬费制度。

  四、关于“出台老年津贴政策,提高养老保障水平”的建议

  为了落实“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提高广大老年人生活质量,我省积极推动建立80岁以上高龄老人津贴制度。去年4月,我厅下发了《关于建立80岁以上高龄老人补(津)贴制度的通知》,明确要求各地级以上市要按照“低标准、广覆盖、可持续”的原则,建立80岁以上高龄老人津贴制度。珠三角地区2012年实现全覆盖;经济欠发达地区分两步走,第一步2012年底前先给五保、低保等80岁以上困难老人发放高龄补贴,第二步,2015年实现全覆盖。80岁以上高龄老人津贴发放标准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所需资金由各地财政自行解决。目前,珠三角9个地级以上市和茂名市、清远市均已建立80岁以上高龄老人津贴制度,其中,广州、东莞把津贴发放范围扩至当地70岁以上老人。汕头、梅州、韶关、湛江、揭阳、云浮等6个市建立了80岁以上高龄困难老人津贴制度。考虑到我省经济发展区域不平衡,现阶段高龄老人津贴制度的工作重点是加速实现制度的全覆盖。下一步,在实现制度全覆盖的基础上,我们将根据全省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统一及提高津贴标准的问题。

  五、关于“省级财政增加对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养老保险补贴”的建议

  按照政策规定,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补助已达到75%,在财力转移支付方面也对民族县予以倾斜,同时省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开展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给予了适当的经费支持,用于宣传发动和业务开展工作。

  感谢你们对我省老龄工作的关心,欢迎对民政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

广东省民政厅

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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