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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救助供养内容 优化审核确认程序 《广东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定》9月1日起施行

2022-09-01 08:32:54 来源:广东省民政厅 阅读次数: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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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特困人员工作,自2011年起连续12年将提高特困供养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纳入省政府“十件民生实事”,不断提高供养标准、完善制度措施、创新照护服务,切实保障全省21.6万名特困人员合法权益。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针对特困人员的特点和需求精准施策”等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等有关决策部署,满足特困人员对照料护理服务等美好生活期盼的需要,在《广东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以下简称《五保规定》)基础上,结合国家最新政策文件要求及我省工作实际,以省政府规章形式印发《广东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5号,以下简称《工作规定》)。《工作规定》共6章31条,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人民政府2010年1月20日公布的《五保规定》同时废止。文件出台后,广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将更健全,救助供养工作将更规范,社会救助体系将更完善。民政部门负责特困人员认定以及基本生活保障和照料护理工作,教育、住房城乡建设、医保等部门分别负责教育、住房、医疗等专项救助,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格局,及时将党和政府的关心关怀送到困难群众心坎上。


完善工作机制,优化审核确认程序

  《工作规定》明确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为:本省户籍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此外,特困人员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含高等职业教育、大专)阶段就学的,可以继续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工作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政府设立的供养服务机构运转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为保障特困人员权益,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职责,以及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督促职责。

       在进一步优化审核确认程序方面,为最大程度方便特困人员,《工作规定》增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政策咨询、主动发现、主动告知和主动办理等服务。将原由村民委员会受理申请改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和初审,并接受异地申请;同时,引入信息化手段,对特困人员的经济状况核对采取信息化核对、入户调查和审批阶段抽查相结合,进一步提高核对的准确性。


多部门联动拓展救助供养内容,“物质+服务”并重

  《工作规定》明确,省、市每年公布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两种形式,特困人员可以自主选择。

  《工作规定》将过去对特困人员物资救助为主向“物质救助+服务救助”并重转变,健全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工作机制,增加了提供基本照料护理的内容,并提供心理疏导、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社会工作服务。同时,在资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丧葬事宜等方面予以基本保障。

  其中,医疗保障方面,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对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对其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照100%的比例给予救助。此外,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应当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制度相衔接。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以为特困人员购买商业保险。特困人员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免交普通挂号费,免交住院押金,实行一个窗口一次性费用结算;基层医疗机构通过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形式,定期安排医务人员到供养服务机构、特困人员家中巡诊,每年为特困人员安排一次免费体检。


加强监督管理,明确法律责任

  《工作规定》明确了政府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职责。集中供养方面,强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对供养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供养服务机构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得歧视、侮辱、虐待、遗弃特困人员。分散供养方面,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委托照料服务监管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导下建立定期巡查探访制度;并规定了照料护理服务人的责任和行为规范,照料服务人应当按照照料服务协议为特困人员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不得歧视、侮辱、虐待、遗弃特困人员,不得敲诈、勒索、侵吞特困人员财物。

  在法律责任方面,《工作规定》明确,行政机关、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理。骗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救助供养,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供养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作规定》还明确了供养服务机构及照料服务人违反《工作规定》的法律责任,切实维护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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