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
根据《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47号),按照2022年省十件民生实事任务要求,现将2022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要按照“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分别按不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且不低于当地现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确定”、集中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相统一的要求,制订并公布各县(市、区)2022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并报省民政厅备案。
二、调整照料护理标准。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要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21〕345号)及各地市公布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结合实际,科学制定本地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
三、及时发放资金。2022年全省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应当对未达标的月份按照当地批准实施2022年标准当月的特困人员名册予以补发,其中,2022年新纳保的特困人员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发。要针对特困人员的特点和需求精准施策,按时足额发放各类救助金,确保兜住底、兜准底、兜好底。
广东省民政厅
2022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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