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民函〔2021〕82号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
现将《2021年全省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2021年改造提升工程具体措施,并切实抓好落实。
广东省民政厅
2021年4月1日
2021年全省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工作要点
为深入贯彻落实《民政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的意见》(民发〔2019〕80号)和《广东省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若干措施》(粤府办〔2019〕23号)精神,按照《广东省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要求,紧紧围绕“到2022年底前,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每个县(市、区)至少建有1所符合三星级以上标准,以失能、部分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县级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目标任务,持续深入推进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
一、突出工作重点
(一)紧盯目标任务,健全县级供养服务设施。根据2020年民政重点工作综合评估数据统计,全省还有部分县(市、区)未建有以失能、部分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县级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各地要依照民政部制定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基础指标》要求,坚持保障基本、经济适用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进一步细化改造提升指标,以改建或扩建为主,加强县级(区域)供养服务设施建设,重点增强长期照护功能,增设失能人员生活服务照护单元以及医疗护理、康复服务等医养结合照护单元,并配备专业化照护人员,优先满足县域内失能、部分失能特困人员集中照护需求,重点为特困人员、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偿托养服务。对部分地理位置较好,硬件设施完善,规模较大且已具备县级供养服务设施功能的乡镇(街道)社会福利机构和敬老院,可通过会议纪要确定为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其他供养服务设施应立足基本生活保障和照料需求,重点对房屋建筑及设施按照功能性质合理分区并进行适老化改造,确保有意愿入住的特困人员全部实现集中供养。
(二)紧盯发展重点,推进护理型床位建设。今年起,国家已明确将护理型养老床位占比例为对地方政府考核的约束性指标,民政部及我省也将护理型床位占比纳入“十四五”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的约束性指标。各地要高度重视,强化责任意识,切实做好护理型床位发展和监测工作。今后,各地政府投资新建或改扩建的养老机构原则上要符合《老年养老护院建设标准》,以护理型床位为主。对发展公办、民办养老机构的扶持优惠政策要向护理型养老床位倾斜,加大护理型养老床位建设引导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市,增加医疗护理和康复服务设备,探索发展家庭护理型养老床位,增强基本照护能力。
(三)紧盯提质增效,深化社会化改革。从全省公办养老机构社会化改革工作情况统计来看,部分地市的乡镇(街道)敬老院因地理位置偏僻、硬件设施不完善等原因,在推进公建民营社会化改革工作时进展缓慢。各地要按照《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养老机构公建民营社会化改革监督指导的通知》《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办养老机构社会化改革工作的通知》要求,紧密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分院施策,盘活用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资源。鼓励有条件的公办供养服务设施通过承包经营、委托运营、联合经营等方式,引入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业或社会服务机构参与运营管理。举办方要与运营方签订权责明晰的合同,规范内部治理,明确权责关系。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基础上,可向社会开放床位,按相关规定实行市场定价,确保收益主要用于支持兜底保障对象的供养服务。对不具备实施社会化改革条件的供养服务设施,通过改造升级转型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站点,为老年人提供就近、便捷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四)紧盯长远发展,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目前,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普遍存在管理人才缺乏,护理人员缺口大、流失率高、专业化水平较低等突出问题。各地要通过选派选拔等方式,将富有爱心和责任心、熟悉机构管理、年纪较轻的人员配备到机构负责人岗位;要严格按照《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运营规范》(DB44/T 2200—2019)人员管理有关标准,合理确定工作人员与生活自理供养对象、失能供养对象的配备比例;要定期组织对供养服务机构负责人轮训,基本实现供养服务机构负责人队伍专业化、职业化;要采取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方式,组织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护理人员接受基本照护专业科目岗前培训或在岗培训,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培训补贴,逐步提高通过职业技能水平评价的养老护理员比例。支持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引入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师等专业人才,鼓励供养服务机构设立志愿服务站点,积极培育养老志愿者队伍。
(五)紧盯安全底线,强化风险隐患管控。3月2日,省民政厅召开了2021年全省养老机构安全工作视频会议,对新年度安全管理重点工作进行了部署。各地要按照视频会议要求,切实增强抓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责任体系,严格落实各级民政部门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各负其责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各级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完善供养服务机构风险隐患自查标准;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水平,因地制宜制定具有较强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切实加强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突出抓好消防、食品药品、非法集资、自然灾害、疫情防控等方面安全管理,坚决防止冲击道德底线、损害老年人切身利益的事件发生。
(六)紧盯应登尽登,协调落实法人登记。依据《民政事业统计信息管理系统》统计,截至目前,全省仍有16家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未完成法人登记。各地要积极开展法人登记情况摸底,掌握底数。对能够独立登记的机构,依法向编制部门提出法人登记申请,可暂不考虑工作人员身份,机构先行取得法人资格,实现应登尽登;对于暂不具备登记条件的机构,采取县域“1+N”联合体做法,作为分院由具备法人资格的机构实施管理;对于其他机构,重点是转为农村互助养老设施,注意明晰权责,化解隐患,压实乡镇(街道)责任。各地要将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法人登记情况及时在《民政事业统计信息管理系统》填报更新,确保与《全国敬老院法人登记信息系统》数据相一致。
二、健全工作机制
(一)完善工作台账。各地要细化年度改造提升工程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和完成时限,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层层压实责任。要健全完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基本情况表、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基本情况和服务需求表,且每个县(市、区)至少确定1家养老机构作为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
(二)建立督导机制。各地于每月28日前按时上报《养老服务领域有关工作进展情况表》,省民政厅将按月对各地改造提升工程进展情况进行汇总更新,全面掌握工作进度。对工作进展缓慢、成效不明显、上报情况不及时的市、县(市、区),加强实地调研指导,督促整改,推进工作任务落实。
(三)定期总结评估。各地要依据工作台账,定期分析研判本地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机构养老服务需求情况,适时对改造提升工程进行阶段性总结评估,切实做到精准建设、精准改造、精准提升。
三、加强工作保障
(一)强化责任落实。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是各级政府履行特困人员兜底供养服务的重要职责。各地要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履责、社会积极参与的原则,将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作为重点工作,列入各级养老服务部门间联席会议工作议事日程。各县(区)民政部门要担负起推进本地区实施改造提升工程的主要职责,在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切实加强组织协调,落实改造要求,严把工程质量,及时解决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将改造提升工程做成廉洁工程、精品工程、放心工程。
(二)强化资金支持。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经费主要由各地筹措解决。2021年,省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重点用于改造提升工程,并持续列入支持方向。各地留成用于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本级彩票公益金和基建投资,要对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予以重点倾斜支持。各地民政部门要主动与当地发展改革部门沟通对接,争取将改造提升工程通过发展改革部门推送至国家建设项目库,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储备,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各地要积极发挥政府投资引导作用,利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公建民营等方式,引导民间资本广泛参与。
(三)强化监督考核。各地要加强部门间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地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行动计划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与考核评估,对工作进展顺利、成果明显、经验突出的要给及时予以表扬,对工作进展缓慢的县(市、区)要加强督促指导。省民政厅将根据工作台账和实地督导调研情况,对工作推进有力、绩效显著、经验突出的市、县(市、区),在安排省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时予以适当倾斜;对年度改造提升工作不力的市、县(市、区),将进行工作约谈并扣减次年相关资金分配额度,有关情况视情向当地人民政府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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