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民发〔2021〕69号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
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21〕8号)要求,省民政厅制定了《广东省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广东省民政厅
2021年5月26日
广东省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21〕8号),制定广东省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切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新要求,以人民群众需求为导向,以创新服务供给方式为途径,以优化服务资源配置为手段,践行“民政为民、民政爱民”工作理念,稳妥有序推进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
二、试点地区和试点期限
(一)试点地区
在广东省全省范围内实施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
(二)试点期限
试点期限为2年,自2021年6月1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止。
三、试点内容
(一)涉及调整实施的行政法规相关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在部分地区开展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批复》,暂时调整实施《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有关“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有关“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规定。
在广东省内,将内地居民结(离)婚登记由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扩大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调整后,双方均非本地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可以凭一方居住证和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在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自行选择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
(二)当事人需要提交的证件
当事人选择在一方经常居住地申请办理婚姻登记的,除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需要提交的证件外,还应当提交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
(三)办理机关
办理婚姻登记“跨省通办”业务的机关为全省各市、县(市、区)级婚姻登记机关。乡镇级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跨省通办”业务的,由各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确定并报省民政厅备案。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保障机制
各地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抓紧制定实施方案。积极争取把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纳入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落实好人员、场地、经费等保障。要加强科学研判、过程管理,跟踪评估实施效果,及时发现和解决突出问题,确保试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二)加强队伍建设,确保依法办理
各地民政部门要根据辖区内常住人口和经常居住人口数量,积极协调相关部门,通过调剂、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配备足够的婚姻登记员,确保婚姻登记“跨省通办”人员保障到位。要及时开展婚姻登记“跨省通办”业务培训,让婚姻登记员及时掌握“跨省通办”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确保婚姻登记“跨省通办”依法办理到位。要根据试点工作要求,及时修订婚姻登记办事指南,列明受理条件、证件材料要求、办理流程等内容,在相关网站、婚姻登记场所公开,让人民群众广泛知悉,确保婚姻登记“跨省通办”当事人知晓到位。
(三)加强监督指导,推广预约办理
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大婚姻登记网上预约宣传力度,引导人民群众通过粤省事、广东民政微信公众号、广东省婚姻登记网上预约系统提前预约。要加强监督和指导,确保各婚姻登记机关预约量设置科学合理、动态调整,尽最大努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婚姻登记服务需求。
(四)推进智能化建设,完善历史数据
各地民政部门要在2021年5月底前完成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窗口高拍仪、身份证读卡器、人脸识别、指纹识别、电子手写屏等外接设备的配置。要加快婚姻登记历史数据的查漏补缺、去重纠错、信息完善,在2021年年底前完成1978年以来的现存婚姻登记历史档案的数据补充和完善,在2022年年底前完成全部婚姻登记历史档案的补充和完善,并同步实现历史纸质档案的电子化。
(五)加强宣传引导,做好应急处置
各地民政部门要充分利用政府和民政部门网站、微信公众号、新闻媒体、婚姻登记场所等渠道,广泛开展婚姻登记“跨省通办”政策宣传和政策解读,扩大知晓度,引导群众全面、客观看待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形成正确的社会预期。要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密切关注社会舆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导向,如发生突发事件迅速启动预案稳妥处置。
各地民政部门在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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