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民函〔2020〕1161号
揭阳市民政局:
你局《关于市婚姻登记处原承办的婚姻登记业务移交归属地办理的请示》(揭民〔2020〕121号)收悉。
经研究,根据《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和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民发〔2015〕230号)有关规定,同意你局将婚姻登记业务移交属地办理。请你局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各县(区)婚姻登记员业务培训,提前公告交接时间和各承办婚姻登记处管辖范围、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并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确保严格依法履行婚姻登记职能。
此复。
广东省民政厅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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