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民函〔2020〕888号
各全省性社会组织:
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及民政部《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全省性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等活动重申以下要求:
一、各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等活动要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把内容关,社会组织党组织要把好政治审核关,确保不出政治问题、导向问题、安全问题和影响社会稳定问题。
二、各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等活动要严格按照核准章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履行内部程序,并由理事会审议通过;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对此将严格执行相应的审批或备案制度。
三、各社会组织以“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支持单位”“指导单位”等方式合作开展举办研讨会论坛等活动,须严格按照《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民发〔2012〕166号)要求,切实履行职责,慎重选择合作对象,对主讲人和研讨内容进行严格把关,对活动全过程和重要环节予以把关,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或者收取费用。
四、各社会组织与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举办研讨会、论坛等活动,以及邀请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举办研讨会、论坛等活动,要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章程业务范围,外事部门、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对此将严格执行相应的审批制度。
五、登记管理机关将研讨会、论坛、讲座、报告会等纳入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内容,通过群众举报、抽查审计等手段加强对社会组织举办上述活动的监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附件:关于印发《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doc
广东省民政厅
2020年8月11日
扫描关注
广东省民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