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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民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驻地迁移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7-11-26 16:35:08 来源:广东省民政厅 阅读次数: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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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
         现将《民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驻地迁移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发〔2008〕12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市专项检查情况于11月底前上报民政厅。省厅将视情进行抽查。
  二〇〇八年十月九日
   民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驻地迁移管理工作的通知                 
  民发〔2008〕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近年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驻地迁移日益增多。总体上看,政府驻地的迁移,对保证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的实施、避免自然灾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促进当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有的地方政府法制观念不强,不按程序搬迁的现象时有发生,既加重了财政负担,又激化了干群矛盾,影响了社会稳定。最近,国务院领导就政府驻地迁移工作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民政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强化行政区划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切实加强行政区划工作的依法管理,妥善解决当前政府驻地迁移工作中的问题,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加强对政府驻地迁移工作的领导

        政府驻地迁移是行政区划变更事项的重要内容,也是本行政区域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政府驻地迁移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关系到区域内政治、经济、文化和行政管理中心的平衡转移,关系到生产力布局的优化和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关系到行政效率的提高和为民服务能力的增强,对于实现科学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各地要充分认识政府纺地迁移工作的重要性,把它作为行政区划管理和一项重要工作,切实加强领导,严格依法管理。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从有利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有利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有利于城市的长远发展,有得于节约集约使用土地,有利于社会安定团结出发,高度重视,慎重对待,从严控制政府驻地迁移。

        二、要明确政府驻地迁移的权限

  根据《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国发〔1985〕8号)和有关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和地区(盟)行政公署驻地迁移,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行政公署)逐级上报国务院审批;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由相关乡镇人民政府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区公所、街道办事处驻地的迁移由依法批准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审批。各地民政部门在办理政府驻地迁移具体事项时,要坚持依法行政,切实履行部门职责,严格遵循相应的审批权限和规定程序逐级上报审批。

        三、要规范政府驻地迁移管理
        各地要高度重视和正确把握政府驻地迁移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组织专家科学论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驻地迁移的意见,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科学合理的迁移方案。对确需搬迁的,如泥石流、洪涝等自然灾害频繁发生地区,水资源严重缺乏地区,政府办公设施严重老化、办公大楼属于危房以及国家重点(大型)建设工作需要等情况,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审批;对其他原因或可搬可不搬的,原则上不予报批。

       由国务院审批的政府驻地迁移事项,在上报审批时需提供以下相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部门对新址办公楼建设项目立项的批复、国土资源部门关于新直建设用地情况的说明、财政部门对新址建设所需经费落实发问的说明、水文地质部门或者具有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单位对新址水文地质情况的说明或勘察报告、环保部门对新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评估报告,城市总体规划图、政府驻地迁移示意图以及相关政府和部门的意见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的政府驻地迁移事项,各地民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上述要求予以明确。

       四、要开展对政府驻地迁移的检查

        各地民政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管理职责,加强对政府驻地迁移的监督检查,结合通知精神,开展一次政府驻地迁移的专项检查,摸清情况,分析现状,区分类别,对症处理。对已批准搬迁的,要检查是否严格按照批复内容迁移驻地,是否存在批而不搬,拖而不搬或未按照批复地址搬迁的现象;对已搬迁未报批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说明搬迁情况,提出整改措施;对将搬迁未报批的,要加强科学论证,制定搬迁方案,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逐级上报审批。

         今后各地政府驻地迁移,在未经批准前,不得擅自搬迁。对未报批已搬迁或先搬迁后申报的,我部将一律不予报批,并视情节予以通报。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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