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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遴选的办法》的通知

2019-04-25 17:07:33 来源:本网 阅读次数:1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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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粤民规字〔2019〕5号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打造创新人才高地行动方案》和民政部等12部门《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我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推动我省社会工作高质量发展,我厅研究制定了《广东省民政厅关于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遴选的办法》,已经省司法厅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民政厅关于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遴选的办

                           广东省民政厅

                           2019年4月25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遴选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打造创新人才高地行动方案》和民政部等12部门《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我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推动我省社会工作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东省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是指持有社会工作师(中级)及以上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在广东省内从事社会工作专业服务达一定年限,且成绩突出、引领示范作用明显、在业界具有较强影响力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第三条  广东省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从2019年起每年遴选一次,每次遴选不超过8人。

  第四条  广东省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遴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注重德才兼备,以业绩和贡献为导向,面向基层、面向一线,坚持标准、严格程序。

  第五条  广东省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遴选工作在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由广东省民政厅牵头组织实施。

  第二章  遴选条件

  第六条  广东省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遴选对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工作者职业道德和伦理守则。

  (二)持有社会工作师(中级)及以上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从事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满6年,其中在广东服务连续累计不少于4年,且参选当年仍在岗。

  (三)具备牢固的社会工作专业价值理念、扎实的社会工作理论知识、丰富的社会工作实务经验和较强的社会工作研究能力,能创造性地运用社会工作专业方法和技巧处理各类复杂专业问题,组织实施过有重要影响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或案例,获得服务对象的广泛认可和好评,为广东社会工作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在某一社会工作领域发挥着示范带动作用。

  (四)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

  第七条  在同等条件下,对长期工作在粤东西北边远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从事一线服务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适当倾斜。

  第八条  行政机关、无直接提供社会工作服务的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以及学校、科研院所教研人员不参加遴选。

  第九条  评审量化标准由评审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三章  遴选程序

  第十条  广东省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遴选按照个人申报、单位推荐、专业评审的程序进行。在个人申报的基础上,由所在单位推荐,并由所在县(市、区)民政局初审报地级以上市民政局审核后报省民政厅审定;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也可直接向省民政厅推荐。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广东省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申报表;

  (二)个人社会工作服务成效;

  (三)个人获奖证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聘用(劳动)合同、近5年社保缴交记录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推荐单位应对申报人进行资格审查、考察核实、征求意见,择优产生推荐人选,并在本单位公示无异议后再予以推荐。

  第十二条  县(市、区)民政局应对照遴选条件对推荐人选资料进行初审并出具意见,择优将符合条件的人选报地级以上市民政局。

  第十三条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应对推荐人选资料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择优将符合条件的人选报省民政厅。

  第十四条  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直接对推荐单位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核,择优将符合条件的人选报省民政厅。

  第十五条  省民政厅组织由社会工作领域专家、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等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对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和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人选进行综合评审。评审程序如下:

  (一)评审委员会核实申报材料;

  (二)申报人陈述个人事迹;

  (三)申报人答辩;

  (四)评审委员会充分酝酿讨论;

  (五)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分。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由7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其中社会工作领域专家应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制发的《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中有关评审专家的资质要求或已获评广东省(含全国)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

  第十七条  广东省民政厅将拟定获评人选名单在广东省民政厅网站进行公示,并委托县(市、区)民政局在拟定获评人选工作范围区域人口集中地张贴公示,公示期均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对拟定获评人选有异议的,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向省民政厅提出异议,并尽可能提供相关证据。以个人名义提出的,提倡签署或自报本人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的,应加盖本单位印章。

  省民政厅对拟定获评人选有关异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八条  公示结束后,由省民政厅确定获评人选并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四章  表彰和管理

  第十九条  省民政厅向获评人员颁发“广东省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荣誉证书,优先推荐参加全国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评选。由我省推荐并获评全国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的一并纳入广东省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管理。

  第二十条  评为广东省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的,当年由省民政厅给予10万元(税前)奖金奖励,奖金可用于继续教育、课题研究和生活补助。年度预算安排若有变动,奖金将相应调整。

  第二十一条  对评为广东省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含由广东推荐并评为全国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的,从获评次年起,每年经本人申请、工作单位所在地级以上市民政局审核,由评审委员会进行考核,对仍符合本办法第二章且当年作用发挥较为突出的,择优选取不超过8人,经省民政厅审定并公示后,继续给予奖金奖励,但每人累计获得奖金奖励次数不得超过5次。

  第二十二条  以弄虚作假、剽窃侵占他人成果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评奖的,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和奖金,并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骗取评奖的,取消其推荐资格,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广东省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遴选工作实行回避制度,与被推荐人选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评审委员会委员和工作人员。

  评审委员会委员和工作人员在遴选活动中存在受贿、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反遴选制度等影响遴选公正行为的,终止其参与遴选工作,并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纳入广东省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管理的人员应不断强化职业道德建设,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循以人为本、助人自助专业理念,热爱本职工作,主动提升专业素养,以高度的责任心,正确履行专业社会工作服务职责,为全省社会工作制度体系建设建言献策,发挥领军人才的模范带头作用。

  第二十五条  纳入广东省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管理的人员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或滥用获评荣誉从事商业活动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经工作所在地级以上民政局核实后,属全国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的,由省民政厅报请民政部予以取消;获颁“广东省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荣誉证书的,由省民政厅取消其“广东省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荣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广东省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奖金列入广东省人才专项资金预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民政厅负责解释,自2019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遴选的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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