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民办发〔2016〕14号
各处室局,省老龄办,省彩票中心,政务服务中心:
《广东省民政厅大事记编写规定》已经厅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广东省民政厅办公室
2016年9月19日
广东省民政厅大事记编写规定
第一条广东省民政厅大事记是本厅发生的重大事件的记录。
第二条大事记主要记录以下内容:
一、以厅党组、厅机关名义召开的各种重要会议;
二、以厅机关名义作出的重要决定、规则,发出的重要文件;
三、厅机关领导同志的重要活动和所作的重要指示;
四、厅机关所进行的主要工作,取得的重大成绩,发生的重要问题与所采取的主要措施;
五、厅机关的设置、隶属关系、职权范围、机构的变动;
六、厅机关领导同志的任免、奖惩;
七、民政部、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等上级领导机关和领导人对本厅的重要指示和活动;
八、上级机关或报刊介绍本厅的工作经验、教训和批评。
第三条大事记每月编写一期,标题为《广东省民政厅xx年xx月大事记》。
第四条大事记应一条一事,按事件发生的时间顺序编写,每条大事记录前必须注明日期,如有必要可精确到具体时间。
第五条大事记采用记叙体和说明体,不用导语、结语,简明扼要,直陈其事,述而不评;内容要符合事实,情况确凿,数据准确。
第六条大事记由各处室局负责记录并在广东民政福彩协同政务平台“大事记管理”模块上登记,经处室局负责人审核后发厅办公室汇编,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送政务服务中心发布于广东省民政厅信息网。
各处室局应在每月5日前完成上一个月的大事记录的登记和审核。办公室应在每月20日前编印出上一个月的大事记,并交档案室归档。
第七条大事记档案资料由档案室按年度保存。
第八条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扫描关注
广东省民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