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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大事记编写规定》的通知

2016-09-23 16:31:17 来源:广东省民政厅 阅读次数: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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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民办发〔2016〕14号

各处室局,省老龄办,省彩票中心,政务服务中心:

《广东省民政厅大事记编写规定》已经厅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广东省民政厅办公室

2016年9月19日

广东省民政厅大事记编写规定

第一条广东省民政厅大事记是本厅发生的重大事件的记录。

第二条大事记主要记录以下内容:

一、以厅党组、厅机关名义召开的各种重要会议;

二、以厅机关名义作出的重要决定、规则,发出的重要文件;

三、厅机关领导同志的重要活动和所作的重要指示;

四、厅机关所进行的主要工作,取得的重大成绩,发生的重要问题与所采取的主要措施;

五、厅机关的设置、隶属关系、职权范围、机构的变动;

六、厅机关领导同志的任免、奖惩;

七、民政部、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等上级领导机关和领导人对本厅的重要指示和活动;

八、上级机关或报刊介绍本厅的工作经验、教训和批评。

第三条大事记每月编写一期,标题为《广东省民政厅xx年xx月大事记》。

第四条大事记应一条一事,按事件发生的时间顺序编写,每条大事记录前必须注明日期,如有必要可精确到具体时间。

第五条大事记采用记叙体和说明体,不用导语、结语,简明扼要,直陈其事,述而不评;内容要符合事实,情况确凿,数据准确。

第六条大事记由各处室局负责记录并在广东民政福彩协同政务平台“大事记管理”模块上登记,经处室局负责人审核后发厅办公室汇编,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送政务服务中心发布于广东省民政厅信息网。

各处室局应在每月5日前完成上一个月的大事记录的登记和审核。办公室应在每月20日前编印出上一个月的大事记,并交档案室归档。

第七条大事记档案资料由档案室按年度保存。

第八条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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