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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民政法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2015-09-17 16:40:00 来源:广东省民政厅 阅读次数: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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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民函〔2015〕1360号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农业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更好地发挥法治在推动我省民政事业发展中的引领和规范作用,根据中共广东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和《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民政法治建设的意见》精神,结合我省民政工作实际,省厅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民政法治建设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民政厅

                        2015年8月27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民政法治建设的意见

  根据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粤发〔2015〕1号和《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民政法治建设的意见》(民发〔2014〕263号精神,为进一步推动全省民政法治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依法治国、依法治省有关文件精神,深入推进民政系统依法行政,严格规范民政权力运行,保障民政对象合法权益,全面提高民政工作法治化水平。

  通过努力,到2016年底,全省民政法制体系建设取得新进展,民政部门依法行政取得新成效,法制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到2020年,在全省构建起较为完善的民政法规制度、法制实施和法治监督三大体系,为民政工作高效运行提供有力保障。

  二、完善民政法规制度建设

  要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制定切实可行的民政法规政策,破解民政发展难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民政事业改革,逐步形成以民政法律法规为主线、配套政策为辅助的民政法规制度体系。各级民政部门要及时研究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或配套政策,保障上位法的有效实施和全面落实对一些做法比较成熟的民政业务工作经验,要及时总结,推动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认真梳理现有制度,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实施过程中发现的漏洞或不适应工作实际需要的内容,及时申请进行修订,促进民政法规政策制度优化升级。要定期清理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时向社会公布,确保民政事业各项改革在法治轨道上稳步推进。

  三、确保民政法制严格实施

  (一)建立职权法定工作机制。各地要根据“三定”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职责,结合民政工作实际,进一步优化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要严守权力边界,按照法定权限行使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推行权责清单制度,按照职权法定和精简效能的要求,明确民政部门权力的法规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和监督方式等,并向社会公布,做到职能明晰、业务衔接、运转有效。

  (二)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严格履行决策调研、咨询论证、公众参与、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公布结果等重大行政决策必经程序。重大决策出台前,法制部门必须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作出决策,不得发布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方式代替集体决策,严禁领导干部个人随意决策。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违反决策程序、出现重大行政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格追究责任。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应当依法公开。

  (三)完善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凡是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事先要进行风险评估。建立完善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机制,可以通过舆情反映、问卷调查、重点走访、召开座谈会等多种方式,收集相关情况信息、意见建议。要全面论证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潜在风险进行科学预测和综合判断,提出风险评估结果,确定风险等级,作为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并提前制定应对措施和化解处置预案,确保决策出台后能够平稳顺利实施。凡是风险不可控的,不得列入决策议程。未经风险评估的,一律不得作出决策。

  (四)强化行政执法工作机制。实行严格的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各地要在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严格落实事先告知、听取意见、听证公示、送达签收等程序要求,确保正确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民政部门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建立民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强化对立案审批、调查取证、处罚决定等执法活动全过程的监察。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认真分解行政执法职权,科学规范具体行政行为中的裁量权,细化、量化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避免执法的随意性。建立民政部门与有关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提高执法效能和服务水平。要建立统一的民政执法文书制度和执法案卷归档管理制度,做到案卷资料齐全,归档规范整齐,实现一案一卷。

  四、加强民政法治监督

  (一)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民政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建立执法检查制度,列入年度重点工作计划,制定工作方案。省厅将执法检查列为民政重点工作评估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各地民政法治建设进行综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通报各市、县(市、区)政府。市、县民政部门也要适时开展专项督查活动,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要建立民政执法案卷评查和通报制度。加强民政专项资金、重大投资项目、重大采购项目的审计工作,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绩效评估机制。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

  (二)健全依法维权机制。依法认真做好行政案件的答辩应诉工作,自觉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对开庭审理的涉及民政部门的行政案件,相关部门负责人要积极做好出庭应诉工作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委托熟悉案情和相关法律业务的工作人员出庭,积极化解矛盾,实现案结事息。建立民政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统计和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将相关情况和文书报省厅或市局的法制机构备案。对于可以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解决的信访事项,要引导当事人依照法律程序解决。

  (三)深入推进信息公开。各级民政部门要将门户网站作为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发布信息公开指南,编制、修订民政信息公开目录,加快网站信息的维护和更新。正确处理信息公开与保密的关系,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风险防控。推行岗位风险防控管理制度,严肃追究违法违纪人员的责任,促进行政机关廉政勤政建设。要自觉接受人大、政协、法院、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社会监督,畅通群众投诉渠道,以检查促规范,以监督促提高。

  五、加强法治工作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和经费保障。各级民政部门要把民政法治建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盯着抓、其他领导协助抓、法制机构具体抓,层层落实工作任务。要把民政法治工作纳入民政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专门研究部署。要统筹安排民政法治工作经费,保障民政法治建设工作顺利开展。

  (二)重视民政法治队伍建设。各地要高度重视法制机构建设,已经设立法制机构的,要进一步充实力量,切实发挥法制机构的作用,坚持重要会议有法制机构参加、重大决策有法制机构参与、重要文件由法制机构审核把关、重点执法环节由法制机构监督实施。没有专门法制机构的地级市民政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协调成立,并推动有条件的县级民政部门设置法制机构,同时,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法制工作人员。暂不具备成立法制机构条件,要通过调整内部人员岗位职责,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法治工作。要全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为重大决策提供法律咨询论证,防范决策风险要高度重视民政法人才的选拔和任用,为加快民政法治建设步伐提供有力保障。

  (三)深入开展法制培训宣传。要完善和落实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用法制度,将依法行政知识特别是新颁布的法律制度列入党组(党委)学习内容,每年最少集中学习1次。要加强民政法治工作培训,省厅要适时组织全省性法制学习培训,各地要逐级举办法律知识讲座或培训。要认真总结“六五”普法规划经验,编制“七五”民政普法规划。要深入开展民政法制宣传活动,及时发布民政法律法规制度和重要政策,及时解答群众关心的民政业务,确保民政法制宣传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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