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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2010-11-23 15:56:00 来源:广东省民政厅 阅读次数: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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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府办〔2010〕6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民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省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高效、有序地实施应急救助,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民政部《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自然灾害救济工作规定》及国家和广东省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凡在广东省范围内发生的水旱灾害,台风、暴雨、冰雹、寒冷、高温、雷电等气象灾害,地震(含火山)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赤潮和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达到救助应急启动条件的,适用本预案。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也适用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1.4.2 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1.4.3 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1.4.4 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2 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启动本预案。 

  2.1 发生水旱灾害,台风、暴雨、冰雹、寒冷、高温、雷电等气象灾害,地震(含火山)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赤潮和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死亡10人以上;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5万人以上; 

  (3)因灾倒塌房屋5000间以上。 

  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经济欠发达地区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2.2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 

  2.3 省政府决定启动本预案的其他情况。 

  3 组织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3.1 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 

  省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减灾委)是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省抗灾救灾工作,协调开展重大减灾活动,指导地方开展减灾工作。省减灾委下设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承担省减灾委有关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的日常工作。 

  3.2 省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单位在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中的职责: 

  省委宣传部:负责救灾工作宣传报道协调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局):负责安排重大防灾及灾后重建基建项目,协调落实建设资金;协同民政部门做好救灾粮储备、调拨和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协调灾区煤电油运及重要原材料、重要消费品的供需衔接和医药、猪肉等省级储备的应急调度工作;负责保障相关无线电通信业务频率的正常使用,对出现的有害无线电干扰予以查处。 

  省教育厅:负责做好灾后学校复学等的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负责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的宣传、教育、演练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 

  省民政厅: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核定、报告全省灾情,发布灾情信息;指导做好转移、安置、慰问灾民工作;负责督促指导困难灾民吃、穿、住、医等生活救助;申请、分配、管理中央下拨和省本级的救灾款物;指导做好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储备省级灾害救助物资;组织预案演练。 

  省财政厅:负责救灾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对救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救灾资金及时到位。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编制省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开展重大突发性地质灾害调查,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治理责任;建立完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和群防群测体系;协助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工作;按规定对灾后重建有关用地审批手续给予优先办理。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灾后城乡规划和工程建设管理,组织制定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和市政工程建设的抗震设防标准并监督实施,以及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工程设计施工等管理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公路运输和组织,为运送救灾应急物资车辆办理免费通行手续,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组织抢修被毁公路。 

  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省防汛、防旱、防风及水利工程抢险工作,在抗御特大洪水期间实施水库联合调度,负责组织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储备防汛抢险物资。 

  省农业厅:负责组织重大农作物病虫草鼠害、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恢复。 

  省卫生厅:负责合理调配医疗卫生资源,做好灾区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加强灾区饮用水和食品卫生监督工作。 

  省地震局:负责组织协调地震现场强余震监测,分析地震发展趋势,提出强余震防范对策;协调震区与邻省的监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地震现场地震灾害调查,确定地震烈度,负责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并提出救灾意见,组织协调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工作;参与制定震区恢复重建规划。 

  省气象局:负责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为防灾抗灾救灾提供服务;组织对重大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鉴定、发布及宣传工作。 

  省林业局:负责协调、指导、监督全省森林火灾扑救,储备应急物资;组织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工作;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恢复发展以及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 

  省海洋渔业局:负责组织开展风暴潮、赤潮和海啸等海洋灾害的防灾减灾工作;组织开展海洋捕捞渔船、渔港、港湾设施、沿海水域水产养殖设施以及水产品抢险救灾工作。 

  省广电局:负责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对抢险救灾、防灾减灾工作进行宣传报道。 

  省物价局:负责灾区市场价格监管,组织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根据情况采取价格干预等措施,维护灾区市场物价秩序。 

  广东电网公司、省粤电集团公司:负责对毁坏电力设施的恢复及电力调度工作,确保灾区电力供应。 

  广铁集团公司:负责救灾物资的铁路运输工作。 

  南方航空公司:负责救灾物资空运保障工作。 

  省军区:负责组织协调驻粤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省武警总队:负责保护重要目标安全,解救、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抢救、运送重要物资;参加疫区封控;在省公安厅的组织协调下处置由灾害事故引发的各种群体性事件,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4 应急准备 

  4.1 资金准备 

  省民政厅配合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规定安排省级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和以地方为主的原则,督促各地安排救灾资金投入。 

  4.1.1 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各级财政都应安排救灾资金预算。 

  4.1.2 省财政每年根据上年度实际支出及当年省级财力状况,合理安排特大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资金,重点用于帮助经济欠发达地区解决严重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4.1.3 各级政府应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建立救灾资金自然增长机制。 

  4.1.4 救灾资金预算不足时,省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预备资金要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 

  4.2 物资准备 

  加强全省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建设,整合现有的救灾储备物资和储备库,对所储备的救灾物资和储备库实现分级、分类管理。 

  4.2.1 省设救灾物资储备中心仓库和粤东、粤西、粤北、珠三角地区4个省级区域仓库,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和社会捐赠接收站(点)。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 

  4.2.2 各级救灾物资储备机构应及时补充救灾储备物资。 

  4.2.3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救灾物资代储制度和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和紧急调拨、运输制度。 

  4.3 通信和信息准备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自然灾害信息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自然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通信畅通。 

  4.3.1 加强省级自然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指导各地建设并管理覆盖市、县、镇三级的救灾通信网络,确保省和各地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4.3.2 建立部门间自然灾害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互通自然灾害信息,加强信息交流,建立健全灾情信息会商机制。 

  4.4 救灾装备准备 

  4.4.1 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4.4.2 各级民政部门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4.5 人力资源准备 

  4.5.1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灾害应急管理队伍建设,提高其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4.5.2 建立由民政、卫生、交通、水利、农业、气象、地震、海洋、国土资源、林业、城乡规划、工程抗震设防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队伍,负责提供专业技术保障,参与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灾情及灾害应急管理业务咨询工作。 

  4.5.3 建立健全与军队、武警、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联动的机制。 

  4.5.4 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4.6 社会动员准备 

  4.6.1 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 

  4.6.2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民政部《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制订完善救灾捐赠工作应急预案,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捐赠款物接收、分配、监管。 

  4.6.3 继续在大中城市和有条件的小城市建立社会捐助接收站(点),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 

  4.6.4 完善社会捐赠的表彰制度,为开展社会捐赠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4.7 宣传、培训和演习 

  4.7.1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利用各种媒体宣传自然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等应对自然灾害常识,增强人民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 

  4.7.2 省民政厅和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要适时组织市、县级灾害管理人员的培训。县级民政部门要适时组织乡镇民政助理员的业务培训。 

  4.7.3 灾害多发地区要根据灾害发生特点,适时组织救灾演习,检验并提高灾害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5 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5.1 灾害预警预报 

  5.1.1 省各有关部门要将有关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向省减灾委办公室通报。省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汇总各类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并向成员单位和有关地区通报。 

  5.1.2 根据灾情预警,如自然灾害可能会造成严重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时,省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各级政府应做好应急准备,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5.2 灾害信息管理 

  5.2.1 灾害信息报告内容 

  灾害信息报告应包含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受灾损失情况、已救济情况和灾区需求情况等内容。 

  5.2.1.1 受灾损失情况包括以下内容:受灾人口,因灾死亡、失踪、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饮水困难人口;受淹县城数;农作物受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房屋倒塌、损坏数量;直接经济损失情况等。 

  5.2.1.2 已救济情况包括以下内容:投亲靠友、借住住房、住救灾帐篷和简易住所的人数,已安排口粮救济人口、救济款、救济粮数量,已救济衣被人口和已安排衣被救济款、衣被数量,已救济伤病人口、已安排治病救济款数量,已安排恢复住房款、已恢复住房户数和间数。 

  5.2.1.3 灾区需求情况包括以下内容:需口粮救济人口及救济粮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及衣被数量,需救济伤病人口,需恢复住房户数和间数。 

  5.2.2 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5.2.2.1 灾情初报。县级民政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上述突发性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并在灾害发生后的两小时内,向地级以上市民政局报告。地级以上市民政局在接到县级报告后,应在两小时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向省民政厅报告。省民政厅在接到地级以上市民政局报告后,应在两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并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市、分县数据)向省政府和民政部报告。对于造成死亡(含失踪)人口10人以上(含10人)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县级民政部门应同时报省民政厅。省民政厅接到灾情报告后,应立即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在1小时内报告省政府和民政部。 

  5.2.2.2 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省、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三级民政部门均需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级民政部门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地级以上市民政局上报,地级以上市民政局每天10时之前向省民政厅上报,省民政厅每天12时之前向省政府和民政部报告情况。 

  5.2.2.3 灾情核报。在突发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各级民政部门应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并逐级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在灾情稳定后,应在两日内核定灾情,向地级以上市民政局报告。地级以上市民政局在接到县级报告后,应在3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向省民政厅报告。省民政厅在接到地级以上市民政局报告后,应在5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市、分县数据)向省政府和民政部报告。 

  5.2.3 灾情核定 

  5.2.3.1 部门会商核定。各级民政部门协调农业、交通、水利、国土资源、林业、地震、气象、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5.2.3.2 省民政厅会省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评估,核实灾情。 

  6 应急响应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灾害救助工作以地方政府为主。灾害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及生活安排、抗灾救灾、灾害监测和灾情调查、评估、报告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省设定4个救灾应急响应等级。 

  6.1 Ⅰ级响应 

  6.1.1 响应启动条件 

  6.1.1.1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紧急转移安置人口50万人以上; 

  (2)全省死亡50人以上; 

  (3)房屋倒塌5万间以上。 

  6.1.1.2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启动本级响应。 

  6.1.1.3 省政府决定启动本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6.1.2 启动程序 

  省减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报经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审核,第一时间向省减灾委主任(分管副省长)提出救灾Ⅰ级应急响应建议,由省减灾委主任(分管副省长)决定启动救灾Ⅰ级应急响应,并向省长报告。 

  6.1.3 响应措施 

  6.1.3.1 省减灾委成立救灾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6.1.3.2 省民政厅全体工作人员参与灾情救助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 

  6.1.3.3 省民政厅在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1小时内向省政府和民政部报告,之后及时续报有关情况。省减灾委办公室要与灾区保持24小时专线联系,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及时编发《民政灾情信息》、《重要灾情快报》报送省政府和民政部,并向省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情况。从灾害发生开始,有关地级以上市民政局每日10时前要向省民政厅上报相关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6.1.3.4 灾情发生24小时内,省民政厅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慰问灾民,了解灾区救灾情况及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商省财政厅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并联合向民政部、财政部申请救灾应急资金;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物资;及时落实民政部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抗灾救灾的指示。 

  6.1.3.5 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省民政厅向省委、省政府建议: 

  (1)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向灾区发慰问电; 

  (2)省委、省政府派出省领导带队的工作组或慰问团赴灾区; 

  (3)省政府组织召开抗灾救灾综合协调会,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部署。 

  6.1.3.6 省民政厅及时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公布灾情、灾区需求、接受捐赠的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按规定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向社会进行公告。 

  6.1.3.7 灾情发生后,省民政厅及时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进行现场灾情和需求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民政部、省政府;灾情稳定后,及时组织召开灾情评估会,向有关部门通报评估结果。 

  6.1.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省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并经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审核后,报由省减灾委主任(分管副省长)决定终止救灾Ⅰ级应急响应,并向省长报告。 

  6.2 Ⅱ级响应 

  6.2.1 响应启动条件 

  6.2.1.1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紧急转移安置人口2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2)死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 

  (3)房屋倒塌3万间以上,5万间以下。 

  6.2.1.2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启动本级响应。 

  6.2.1.3 省政府决定启动本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6.2.2 启动程序 

  省减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提出救灾Ⅱ级响应的建议,由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决定启动救灾Ⅱ级响应,并向省减灾委主任(分管副省长)报告。 

  6.2.3 响应措施 

  6.2.3.1 省民政厅成立救灾应急指挥部,省减灾委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 

  6.2.3.2 省民政厅在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1小时内向省政府和民政部报告,之后及时续报有关情况。省减灾委办公室要及时掌握灾情,编发《民政灾情信息》报送省政府和民政部,并向省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情况。从灾害发生开始,有关地级以上市民政局每日10时前要向省民政厅上报相关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6.2.3.3 灾害发生24小时内,省民政厅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慰问灾民,了解灾区救灾情况及需求,必要时建议省政府派工作组赴灾区;商省财政厅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并联合向民政部、财政部申请救灾应急资金;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物资;及时组织召开抗灾救灾综合协调会,落实省政府关于抗灾救灾工作指示,协调有关部门解决抗灾救灾工作有关事宜;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规范使用。 

  6.2.3.4 省民政厅及时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公布灾情、灾区需求、接受捐赠的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按规定组织开展全省性救灾捐赠活动;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向社会进行公告。 

  6.2.3.5 灾情发生后,省民政厅及时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进行现场灾情和需求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民政部、省政府;灾情稳定后,及时组织召开灾情评估会,向有关部门通报评估结果。 

  6.2.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省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决定终止Ⅱ级响应,并向省减灾委主任(分管副省长)报告。 

  6.3 Ш级响应 

  6.3.1 响应启动条件 

  6.3.1.1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在10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 

  (2)死亡20人以上,30人以下; 

  (3)房屋倒塌1万间以上,3万间以下。 

  6.3.1.2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较多人员伤亡,需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启动本级响应。 

  6.3.1.3 省政府决定启动本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6.3.2 启动程序 

  省减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提出救灾Ш级响应的建议,由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决定启动救灾Ш级应急响应。 
  6.3.3 响应措施 

  6.3.3.1 省减灾委办公室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

  6.3.3.2 省民政厅在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1小时内向省政府和民政部报告,之后及时续报有关情况。省减灾委办公室要及时掌握灾情编发灾情信息,报送省政府和民政部,并向省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情况。从灾害发生开始,有关地级以上市民政局每日10时前要向省民政厅上报相关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6.3.3.3 灾害发生24小时内,省民政厅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慰问灾民,了解灾区救灾情况及需求,根据受灾地区政府申请,48小时内调拨救灾物资;及时组织召开抗灾救灾综合协调会,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抗灾救灾有关工作,督促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 

  6.3.3.4 根据受灾地政府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报告,省民政厅商省财政厅向省政府申请紧急救灾资金,并及时下拨,督促救灾资金的规范使用。 

  6.3.3.5 必要时开展救灾捐赠工作,省民政厅向社会公布灾情、灾区需求情况以及接受捐赠的单位和账号,及时下拨救灾款物,对捐赠款物的接收和使用情况进行公告。 

  6.3.3.6 省民政厅视情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进行现场灾情和需求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民政部、省政府;灾情稳定后,组织召开灾情评估会,向有关部门通报评估结果。 

  6.3.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省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报由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决定终止救灾Ш级应急响应。 

  6.4 Ⅳ级响应 

  6.4.1 响应启动条件 

  6.4.1.1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紧急转移安置人口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2)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3)房屋倒塌5000间以上,1万间以下。 

  6.4.1.2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较多人员伤亡,需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启动本级响应。 

  6.4.1.3 省政府决定启动本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6.4.2 启动程序 

  省减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由省减灾委办公室主任(省民政厅分管副厅长)决定启动救灾Ⅳ级响应,并向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报告。 

  6.4.3 响应措施 

  6.4.3.1 省民政厅在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1小时内向省政府和民政部报告,之后及时续报有关情况。省减灾委办公室要及时掌握灾情。从灾害发生开始,有关地级以上市民政局每日10时前要向省民政厅上报相关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6.4.3.2 灾情发生后,省民政厅及时指导地方做好救灾和群众生活安排工作,协调处理相关抗灾救灾事宜;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根据受灾地区政府申请,及时调拨救灾物资,商省财政厅下拨省级救灾应急资金。 

  6.4.3.3 省民政厅视情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进行现场灾情和需求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民政部、省政府;灾情稳定后,组织召开灾情评估会,向有关部门通报评估结果。 

  6.4.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省减灾委办公室主任(省民政厅分管副厅长)决定终止救灾Ⅳ级响应,并向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报告。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灾后救助 

  7.1.1 县级民政部门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汇总当年冬春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账,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地级以上市民政局在10月20日以前将需政府救济人口及分县需救助数据汇总表等灾民生活困难情况报省民政厅。 

  7.1.2 必要时,省民政厅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核实情况,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 

  7.1.3 省民政厅制定冬春救济工作方案。 

  7.1.4 10月25日前,省民政厅、财政厅联合向国家民政部、财政部上报冬春灾民生活救助资金申请报告。 

  7.1.5 根据各市(县)上报的灾情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下拨冬春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灾民冬春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 

  7.1.6 各级民政部门向社会通报各地救灾款下拨进度,确保冬令救济资金在春节前发放到户。 

  7.1.7 省民政厅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问题。

  7.1.8 各级发展改革、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政策。 

  7.2 恢复重建 

  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切实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灾民倒房重建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充分考虑防灾减灾因素。 

  7.2.1 灾情发生后,省民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灾情稳定后,县级民政部门应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地级以上市民政局在灾情稳定后7日内将全市因灾倒塌房屋等灾害损失情况报省民政厅,附分县灾情数据统计表。

  7.2.2 根据全省灾情和各地实际,制定恢复重建方针、目标、政策、重建进度、资金支持、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 

  7.2.3 省民政厅根据受灾地区向省政府提出的拨款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提出具体分配方案,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政厅等有关部门下拨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灾区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财政部门具体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财政资金的拨付和管理。金融机构协助做好救灾资金发放工作。 

  7.2.4 省民政厅定期向社会通报各地救灾资金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进度。 

  7.2.5 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铁路、电力、通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有关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灾后恢复重建。 

  7.2.6 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动物疫情监测、农业、林业生产设施恢复重建和生产条件恢复,恢复重建用地安排、土地整理和复垦、地质灾害防治等灾后恢复重建。 

  7.2.7 公安、工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维护和稳定灾区社会秩序、市场秩序。 

  7.2.8 各级卫生部门负责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测工作。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指导灾区医疗卫生防疫工作,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加强灾区疫情监测,做好灾区饮用水等卫生监督工作,防止疫情传播。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存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水旱灾害,台风、暴雨、冰雹、寒冷、高温、雷电等气象灾害,地震(含火山)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赤潮和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灾情预报:指根据气象、水文、海洋、地震、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区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做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8.2 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省减灾委办公室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省减灾委办公室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提出相应的修改建议报省政府。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预案。 

  8.3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我省2004年印发的《广东省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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