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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等文件的政策解读

2022-10-28 11:22:10 来源:广东省民政厅 阅读次数: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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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台背景

  为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以及我省《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要求,广东省民政厅印发《广东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等文件的通知(粤民规字〔2022〕4号),对2020年制定的《广东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和《广东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以下简称《基准表》)进行修订,并补充制定《广东省民政部门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清单》(以下简称《免罚清单》)。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地方性法规

  《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

  (三)部门规章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四)省政府规章

  《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五)其他政策文件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2.《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

  3.《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4.《广东省行政处罚裁量规范(试行)》

  三、主要内容说明

  《规则》包括正文及附件两个部分,其中正文修订后从共二十三条增加至二十六条,主要结合《行政处罚法》的修订,完善了不予处罚、减轻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内容;对原附件《基准表》中全部处罚项目的表述重新进行规范,与“广东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中处罚事项名称保持一致,并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及法律法规变化,以及包容审慎监管的要求,重新修改裁量情形,修改涉及所有12大类,行政处罚项目由原117项增加至121项;新增附件《免罚清单》,设置15项免于处罚情形。

  (一)《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是结合我省部分地市已制定适用于本辖区的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及裁量基准的情况,赋予各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可参照制定细化规则的权限;二是配合《基准表》的使用,对行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增加考量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的内容;三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的修订,对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完善民政部门行政处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的具体内容。

  (二)《基准表》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是根据省司法厅的要求,对所有行政处罚事项规范表述,二是根据新出台的《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广东省志愿服务条例》,以及修订后的《地名管理条例》《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补充行政处罚裁量项目、违反条款及处罚依据。三是根据征求意见情况以及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对违法情节和裁量标准进行修改完善,便于执法人员实际操作。

  (三)《免罚清单》的主要内容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减免责清单模板的通知》,对民政系统行政处罚事项进行梳理,坚持综合施策、防止“一刀切”执法,将“无主观过错不罚”要求贯彻到清单制定中来,共整理15项全省民政系统适用的行政处罚事项。

  四、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广东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广东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同时废止。


政策文件: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等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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