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0日,广东省民政厅修订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22年2月1日起施行,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修订的背景
2013年10月1日《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以来,异地商会不断发展,截至2021年底,全省已登记异地商会1622个,其中省级登记异地商会432个,在促进区域经贸合作、规范会员企业行为、繁荣社会公益事业、创新社会综合治理、扩大对外经贸交往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也应看到它的不匹配性和滞迟性,出现了如异地商会定义表述不够严谨,需要完善规范;省、市一个登记标准,存在过多过滥、层次偏多、资源分散,作用弱化;内部治理矛盾突出,亟待完善登记监管具体要求;随着政府机构改革,相关部门名称职能发生变化,办法条款需规范表述等新情况、新问题,不利于商会做大做强等。2015年、2016年、2017年中央、省相继出台《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我省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在全省层面制定出台关于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办法,加强直接登记社会组织培育与管理,同时明确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确保商会发展政治方向。注重发挥行业管理部门作用,按职能对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并履行相关监管责任。作为我省探索性的部门规范性文件,为更好地适应形势变化,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法制保障,解决发展中的问题,以利更好地服务社会组织,促进异地商会健康有序发展。广东省民政厅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和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修订了《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及亮点
《办法》共6章39条。在确保《办法》基本内容、框架不变的前提下,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中央和省《两办意见》,立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原则,进一步规范异地商会定义及设立范围、登记权限、办理流程、法人治理、党建工作、作用发挥,促进异地商会健康有序发展。
(一)完善规范定义。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的异地商会:是指由法人登记机关所在地以外地区同一原籍地人士所投资企业依法自愿发起组建,以原籍地行政区域名称为基本特征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二)增加党建工作内容。为加强党对社会组织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提供制度保障,根据国家政策和民政部通知要求,增加“异地商会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等党建工作条款;在章程范本增加党建工作章节。
(三)调整登记管理权限。依据两办意见精神,发挥工商联作用,按职能对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并履行相关监管责任,明确“广东省各级工商业联合会是联系本级异地商会的主要业务指导部门。”依据登记管理机关职能、社会组织分级登记分级管理和有效整合资源、减少矛盾内耗、发挥商会作用,取消省级登记县、区级异地商会,取消地市级登记同一省级(含自治区、直辖市)异地商会权限,修改为省级登记管理机关可登记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级市的商会。地市级登记管理机关可登记同一地级市、县(市、区)的商会。
(四)优化登记条件流程。优化了发起单位资质、地域代表基本要求,如设立异地商会应具备的条件“(一)会员必须是原籍地自然人或法人在注册登记地投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资或控股企业;会员不得少于30家;异地商会不得吸收个人会员。(二)由原籍地人士在商会注册登记地投资注册、具有较大影响力和代表性的企业法人发起,发起单位不得少于8家,经营、信用记录良好,在商会注册登记地行政区域内具有地域代表性;”。细化申请发起异地商会,筹备负责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的材料,明确办事流程。
(五)完善监管要求。强调制度建设,落实年度工作报告、领导干部兼职、财务审计、信息公开、重大活动、负责人人选审核等日常监管要求。增加“准予登记的全省性异地商会主要负责人人选需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核程序,未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负责人人选,不得进行民主选举、聘任等程序。地市异地商会按照本地区的有关办法执行。”
(六)明确存量、新增异地商会管理办法。增加“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成立的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机关不变,本办法施行后成立的异地商会依照本办法执行。”
政策文件:广东省民政厅关于修订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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