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有关工作衔接,深化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推进我省养老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省民政厅联合省公安厅等11部门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和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文件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8年11月29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新老年保障法)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新老年保障法取消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明确实行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制和部门综合监管制度。根据新老年保障法,民政部于2019年1月2日发布《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明确提出各级民政部门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依法做好登记和备案管理。
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优化营商环境的重大决策部署,是进一步激发养老服务业创新活力的重要举措,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满足老年人多元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的具体体现。
省民政厅联合省公安厅等11部门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和监管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养老机构登记备案流程、加强养老机构事中事后监管等工作,是贯彻落实上位法、深化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的需要,将进一步促进我省养老机构备案、监管工作规范化发展。
二、文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订)
(二)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
三、主要内容
《通知》正文共包括依法做好养老机构登记工作、切实做好养老机构备案管理、加强养老机构事中事后监管、营造良好环境四部分,附件包含7个文书样本。主要内容如下:
(一)依法做好养老机构登记工作
一是明确了养老机构定义。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护理服务的机构。
二是规范了养老机构经营(业务)范围。设立养老机构,其经营(业务)范围应当包含“老年人养护服务”或者“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护理服务”等的规范表述。
三是明确了养老机构登记管理部门。按照经营性质不同,分别明确了民办公益性、民办经营性和政府兴建的养老机构登记管理部门,主要对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登记流程进行了细化。鼓励境外投资,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明确港澳台、外国投资者举办养老机构按照机构经营性质依法向相关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二)切实做好养老机构备案管理
一是明确备案办理部门及所需资料。明确养老机构举办者应当在完成登记手续后7个工作日内到养老机构所在市或县(市、区)民政部门对外窗口或养老服务业务部门办理备案,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养老机构备案承诺书》,领取《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二是明确备案流程。《通知》对新设立养老机构、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原许可的养老机构、养老机构变更等情形分别明确了备案流程。
三是注重信息公开。要求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在门户网站、办事服务窗口等公开养老机构备案申请材料清单及样式、备案流程、办理部门、办理时限、办理结果等信息,切实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加强养老机构事中事后监管
一是细化部门监管职责。《通知》明确养老机构监管坚持依法实施、属地为主、公平公正、公开高效原则,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明确养老机构自身主体责任;要求各级各地要建立综合监管制度,民政部门负责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对养老机构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并明确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市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公安、审计、财政等相关部门的具体监管职责。
二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明确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机制,要求各级民政、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分别将养老机构登记和备案信息共享给相关部门。
三是完善监管手段。通过推进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推行“互联网+监管”、建立完善信用监管、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等方式加强养老机构监管工作。
(四)营造良好环境。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及时完善养老机构取消许可后衔接政策,并及时向社会公告。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社会风尚和传统美德,营造敬老、助老的良好社会氛围。
此外,《通知》附件还包括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备案回执、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备案承诺书、变更备案书、变更备案回执以及抄告函等7个文书样本,为各地民政部门实施养老机构备案工作提供了明确指引。
(五)明确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通知》自2019年10月17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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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