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厘清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权责边界,2018年7月,我厅印发了《广东省村(居)民委员会工作职责事项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现就文件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提出了“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一系列完善基层社会治理的政策要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依法确定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权责边界,促进基层政府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有效衔接、良性互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要求“依法厘清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权责边界,明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承担的社区工作事项清单以及协助政府的社区工作事项清单”、“依据社区工作事项清单建立社区工作事项准入制度”。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要求“厘清乡镇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责边界”。为贯彻落实上述文件精神,改进社会治理方式,规范村(居)民委员会职责事项,清晰界定基层权责边界,实现政府治理、社会自我调节和居民自治的良性互动,我厅印发了《广东省村(居)民委员会工作职责事项指导目录》,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加快形成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依法保障的基层职责体系。
二、主要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
三、《指导目录》施行时间
《指导目录》自2018年7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7月11日。
四、《指导目录》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指导目录》共分为二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村民委员会工作职责事项指导目录,包括村民委员会群众自治工作职责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工作职责事项、应取消和禁入事项,其中村民委员会群众自治工作职责事项包括接受领导、指导和监督,依法履职、加强机构建设等8个类别44个事项内容,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规章;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工作职责事项包括国防和军队建设、文体教育、安全保卫等13个类别66个事项内容,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广东省人民政府规章,其中其他依法依规协助政府工作的事项是指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规章作出相关规定的事项;应取消和禁入事项包括出具各类证明、道路交通安全(除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外)、村委会与辖区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等19个事项内容。
第二部分为居民委员会工作职责事项指导目录,包括居民委员会群众自治工作职责事项、居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工作职责事项、应取消和禁入事项,其中居民委员会群众自治工作职责事项包括接受领导、指导和监督,依法履职、加强机构建设等7个类别32个事项内容,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广东省档案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规章;居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工作职责事项包括国防和军队建设、问题教育、安全保卫等11个类别59个事项,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规章,其中其他依法依规协助政府工作的事项是指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规章作出相关规定的事项;禁入事项包括出具各类证明、道路交通安全(除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外)、居委会与辖区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等19个事项。
五、《指导目录》需要明确的问题
《指导目录》中所指村(居)民委员会群众自治工作职责事项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村(居)民委员会承担的事项,人员、经费等由原有渠道予以保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工作职责事项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完成的行政事务事项,政府相关工作部门要遵循“费随事转、权随责走”的原则,为村(居)民委员会在工作上创造条件,在做法上给予指导,在人员上给予支持,在经费上给予保障;应取消和禁入的事项是指村(居)民委员会没有权限且不须承担的职责,各地、各部门不得以行政命令方式要求村(居)民委员会予以办理,村(居)民委员会也有权拒绝协助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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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