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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的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2018-06-01 11:26:09 来源:广东省民政厅 阅读次数:1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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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有关文件精神,推动社会组织法人治理完善和规范化建设,维护社会公众、社会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省民政厅出台了《广东省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粤民规字〔2018〕1号,以下简称《办法》)。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印发<关于规范性文件认定的指导意见(试行)>等管理制度的通知》(粤府法〔2016〕75号)有关要求,现就文件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主要解决的问题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17〕14号)关于“加强社会监督...出台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办法...规范公开内容、机制和方式”的精神,针对目前我省社会组织信息公开不全面、不及时、不规范的问题,为便于社会组织成员、社会公众对社会组织运作情况了解和监督,提升社会组织公信力、影响力和凝聚力,实行行业自律。

  《办法》旨在解决两个问题:一是指导社会组织规范建设,明确社会组织哪些事项必须向社会进行信息公开,分别应该通过哪种途径进行公开;二是为下一步社会组织监管方式转变提供政策铺垫,如将年检改年报后年报需要公开哪些的内容;社会组织信用评价体系、第三方监督评价机制的建立都需要基于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的基础之上。该办法拟仅指导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相关事项,不涉及属于政府信息公开事项。

  二、主要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基金会信息公开办法》、《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关于推动在全国性和省级社会组织中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的通知》;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17条,分为总则、公开内容、公开方式、监督管理和附则。

  第一章“总则”共4条,明确社会组织是信息发布的主体,应当对其公开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推进、监督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章“公开内容”共2条,明确社会组织日常应当将哪些内容向社会公开,包括基础信息、年报信息、财务信息、活动信息以及其他接受表彰奖励或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的信息等等;另一条明确年度报告需要公开哪些内容,为下一步年检改年报提供政策基础。其中规定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对其财务会计报告信息可以选择是否向社会公开,基金会的年报应当全部公开。

  第三章“公开方式”共5条,规定社会组织实体场所需公开哪些信息,可以通过哪些渠道对外公开信息,并鼓励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强调信息发布的严谨性和更正的程序。

  第四章“监督管理”共4条,明确单位和个人对社会组织信息不实的投诉举报渠道,社会组织不按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将被列入信用信息管理,社会组织信息公开情况将作为政策扶持、购买服务、表彰奖励的重要参考。

  第五章“附则”2条,明确法律法规及规章对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慈善组织信息公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有关规定执行;《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限2年。

  附件:《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的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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