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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人员可申请照料护理服务

2016-03-01 09:06:00 来源:广东省民政厅 阅读次数: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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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部近日举行新闻发布会,解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今后,城乡特困人员将按照基本生活标准、照料护理标准两个类型进行供养,进一步保障特困群体特别是失能人群的生活质量。

  截至2015年年底,全国共有城乡特困人员591.4万人。其中,农村特困供养人员517.5万人,占全国农业人口的0.6%,集中供养161.8万人;城市“三无”人员73.9万人,占全国非农人口的0.16%。2015年,全国累计支出农村特困供养资金207.7亿元;累计支出城市“三无”人员保障资金44.5亿元。

  据介绍,目前无论是分散供养还是集中供养,城乡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都得到了较好的保障,但在供养服务特别是对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者的生活照料护理上,还存在明显的薄弱环节。例如,受供养服务机构经费和服务能力等限制,一方面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难以得到满足;另一方面,供养服务机构收住的大多是有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甚至出现床位空置。据统计,目前特困人员中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约179万人,其中集中供养的仅有57万人。

  民政部副部长宫蒲光表示,《意见》从救助供养标准和救助供养方式两方面提出差异化救助的思路和要求,将保障基本生活与提供差异化服务并重,有利于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在救助供养标准方面,把救助供养标准分为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要求基本生活标准要满足基本生活所需费用,照料护理标准按照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类制定。

  也就是说,以后在同一个区域,无论是集中供养还是分散供养,在基本生活上的标准和照料护理上的标准是一致的。“过去在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方面,强调的是保基本生活,其中有护理的内容,但没有明确。”民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这次《意见》做这样的调整,实际上是为了更好地落实供养内容,按照基本生活和照料护理来定供养标准将更为科学。

  《意见》也鼓励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在家分散供养,并规定分散供养除提供基本生活物质保障外,还要委托亲友、村委会、供养机构、社会组织等为其提供日常看护、住院陪护等服务。另一方面,对完全或部分丧失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优先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为保障好特困人群的供养,国家资金支持力度也将进一步加大。目前,财政部已就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补助资金做出安排,从2016年起,纳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专项转移支付,具体补贴额度须全国人大通过后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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