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民规字〔2020〕1号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民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省民政厅制定了《广东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广东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民政厅
2020年1月21日
广东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广东省行政处罚裁量规范(试行)》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广东省民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则规定的自由裁量权,是指广东省民政部门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内进行,并遵循法定程序,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二)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三)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四)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与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五)对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违法行为人主观恶性;
(二)违法金额;
(三)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四)违法行为涉及的区域范围;
(五)违法次数;
(六)违法行为手段;
(七)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程度;
(八)其他依法应予考虑的因素。
第六条 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触犯不同层级效力的数个法律规范的,且较低层级效力的法律规范与较高层级效力的法律规范相抵触的,应当适用法律效力层级高的法律规范。
同一机关制定的具有同等效力的法律规范,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者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八条 处罚情节分为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一般、从重五种情节。
第九条 违法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已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一)项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前款第(二)项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的处罚。
减轻行政处罚主要包含两种情形:一种是在违法行为所对应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行政处罚种类进行处罚,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进行并处;另一种是在违法行为所对应的处罚幅度的最低限以下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适用较轻的种类或者选择法定幅度中较低的部分予以处罚。
从轻行政处罚主要包含两种情形:一种是在该违法行为法定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中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进行处罚,或者在可以并处时不进行并处;另一种是在适用规定有处罚幅度的行政处罚时,选择该幅度内较低部分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违法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或者从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一般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幅度内相对适中的处罚。违法行为没有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情节的,实施一般处罚。违法行为既有从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综合考量,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第十四条 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适用从重的种类或者选择法定幅度中较高限予以处罚。
从重行政处罚主要包含两种情形:一种是在该违法行为法定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中选择较重的处罚种类进行处罚,或者在可以并处时进行并处;另一种是在适用规定有处罚幅度的行政处罚时,选择法定幅度中较高限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一)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二)经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责令停止、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四)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七)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对可能影响自由裁量结果的案情作充分调查,听取当事人有关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案件的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听证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对自由裁量有关情况予以说明。
第十八条 违法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广东省民政部门移送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规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广东省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等工作制度,严格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和监督。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处罚过错责任:
(一)未按照本规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不当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
有前款涉及行为的,依据《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追究行政处罚过错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与《广东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配套使用,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广东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解读:《广东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广东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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