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民规字〔2018〕6号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发展改革委(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巩固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成果,严格落实监管执法责任,健全公墓监督管理长效机制,规范公墓建设和经营行为,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市场经济和殡葬改革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省政府《关于强化全省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意见》(粤府〔2011〕67号)和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民发〔2008〕203号)、《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18〕5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职责。2013年3月起,我省经营性公墓建设行政审批事项已由省级民政部门下放到市、县民政部门实施。各地要坚持权责一致原则,增强依法履职和风险防范意识,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积极探索和完善经营性公墓监督管理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民政部门要积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聚焦关键环节,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建立健全监督管理联动机制,形成职责明确、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监管有力的工作格局。
二、改进年度检查(年报抽查)制度。年度检查(年报抽查)制度是对经营性公墓是否依法从事有关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重要监督检查手段之一。各级民政、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坚持实行并不断完善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年报抽查)制度,简化年检流程,改进年检方法。围绕建设和经营审批、总体规划和配套设施、内部管理与队伍建设、经营服务、移风易俗等方面,加强全面监督检查、随机抽查,推动公墓经营单位依法建设和经营。年度检查(年报抽查)中发现的问题,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管理处罚权限依法处理。
三、创新日常监督管理方式。各地要坚持问题导向,创新监管方式,推动经营性公墓监督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监管效能,加强经营性公墓基础信息采集和动态监控,督促公墓建立健全墓位(骨灰存放格位)租用(出售)明细台账,并严格按照规定对死亡证明或者火化证明的复印件、墓位(骨灰存放格位)使用合同等文件材料归档。建立“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切实纠正经营性公墓建设超规定面积墓穴(墓位)、非法出售(租)、转让(租)墓葬用地或骨灰存放格位等行为。针对经营性公墓建设管理薄弱环节,组织开展专项检查,严肃查处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四、加大行政指导力度。各地可通过非强制性方式实行监督管理,引导经营性公墓加强自律,提升社会责任。推行省民政厅、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广东省经营性公墓墓位使用合同(示范文本)》,纠正公墓排除、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按照省政府规定的节地生态安葬比例要求,指导经营性公墓配套建设节地生态安葬区域,提供骨灰树葬(花葬、草坪葬)、寄存、小型墓等节地生态安葬方式。运用典型案例加强警示教育,督促经营性公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火灾、滑坡、坍塌或骨灰被盗等安全责任事故。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经营性公墓,要合理引导经营业者定价行为,防止价格虚高。
五、强化监督检查结果运用。各地要运用信息网络技术对监督检查过程进行记录,建立全程留痕的经营性公墓监督管理机制,实现过程公开、责任可溯。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予以惩处,形成有效震慑。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要通过公众信息网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加强部门信息交换共享和联动惩戒,建立健全经营性公墓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制度,强化信用约束。对经营性公墓监督管理成效显著的地区,予以通报表扬,并及时推广其经验做法。对监督管理过程中工作不落实、推诿扯皮等渎职、失职行为,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严肃处理。
各地要参照本通知精神,研究制定公益性公墓监督管理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监管。
本通知自2019年1月28日实施,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民事〔2012〕20号)同时废止。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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