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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村(居)民委员会工作职责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

2018-07-16 16:48:50 来源:本网 阅读次数:1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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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民规字〔2018〕2号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

现将《广东省村(居)民委员会工作职责事项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围绕城乡社区治理的重点任务推动落实

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关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广东省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民政部、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开展社区减负工作的通知》、全国社区治理和服务创新实验区、全国农村社区建设示范创建活动以及由中央和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有关我省改革试点形成的社区治理创新经验做法的部署等,都要求依法厘清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权责边界,制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承担的工作事项清单、协助政府的工作事项清单。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快研究制定出台与本市相适应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承担的工作事项清单目录,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有效发挥基层政府主导作用,注重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基础作用,统筹发挥社会力量协同作用,增强社区居民的参与,推进村(居)民委员会工作职责事项落实。

二、切实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基础作用推动落实

《目录》中所指村(居)民委员会群众自治工作职责事项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村(居)民委员会承担的事项,人员、经费等由原有渠道予以保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工作职责事项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完成的行政事务事项,政府相关工作部门要遵循“费随事转、权随责走”的原则,为村(居)民委员会在工作上创造条件,在做法上给予指导,在人员上给予支持,在经费上给予保障。各地要结合实际,细化村(居)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和村民小组的职责事项的同时,明确其小微权力清单,规范村(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工作职责、议事办事制度和监督办法,并建立农村基层组织向农村基层党组织报告工作制度。要提升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职尽责自觉性,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制定和完善群众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等,促进基层治理体系自治、法治、德治的有机结合。

三、要着眼于推进城乡社区减负工作推动落实

《目录》中应取消和禁入的事项是指村(居)民委员会没有权限且不须承担的职责,各地、各部门不得以行政命令方式要求村(居)民委员会予以办理,村(居)民委员会也有权拒绝协助的工作。各地要按照结合社区减负专项治理工作,明确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不应承担的“负面清单”,特别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不得作为行政执法、拆迁拆建、环境整治、城市管理、招商引资等事项的责任主体。同时要建立健全城乡社区工作事项准入制度,依法实施准入工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出台或修订等现实需要定期增加或删减相应工作事项,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制定或修改清单内容。

本《目录》自2018年7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7月11日。

附件:广东省村(居)民委员会工作职责事项指导目录

广东省民政厅

2018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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