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民函〔2016〕1388号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厅直属有关单位,各有关省级社会组织:
现将《民政部关于开展第二批全国社会工作服务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民函〔2016〕19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
开展全国社会工作服务示范创建活动是贯彻落实《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中组发〔2012〕7号)关于“实施社会工作服务标准化建设示范工程”的基本要求,也是总结和提炼社会工作发展路径的重要措施。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示范创建活动,认真组织,切实将成果显著、具有引领作用的示范地区、示范社区、示范单位推荐出来。
二、择优推荐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负责本地区范围内的申报推荐工作。各地要严格按照民政部的示范创建标准指导县(市、区)、社区、单位做好申报工作。省直或省属单位(单位名称冠“广东省”)直接向我厅申报。我厅将在各地各单位申报的基础上,择优向民政部推荐。设区市和县(市、区)、有隶属关系的设区市和县(市、区)不能同时申请。已列入首批全国社会工作服务示范地区的设区市不能推荐所辖县(市、区)参加本次示范创建活动。已列入首批全国社会工作服务示范地区的县(市、区)、社区、单位不重复申报。
三、按时报送
各地各单位要在8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至我厅社会工作处。申报材料包括:1. 已由各地市民政局签署“上级民政部门意见”并加盖公章的全国社会工作服务示范地区申报表及相关申报材料、全国社会工作服务示范社区申报表及相关申报材料、全国社会工作服务示范单位申报表及相关申报材料(均一式二份)。2. 各地市民政局填报并盖章的第二批全国社会工作服务示范创建申报汇总表(按推荐顺序排序)。
广东省民政厅
2016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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