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全省性社会组织:
为规范社会组织行为,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17〕45号)等要求,现就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2024年全省性社会组织抽查审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抽查审计时间
2024年10月—11月。
二、抽查审计实施机构
广东中天粤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东分所、广东中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三、抽查审计数量
本次共抽查审计省民政厅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60个,其中社会团体25个,民办非企业单位5个,基金会慈善组织30个。
四、抽查审计内容
查看社会组织2023年度工作报告书、会计报表、相关账簿、审批单据、财务票据、合同协议等资料;了解内部控制制度建立、执行情况;评价内部控制系统是否健全且有效执行;查看会计核算、财务管理、业务活动管理是否规范;检查是否存在违反非营利法人要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合规指南》《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如有必要,可以追溯以前年度。
五、抽查审计方法
本次抽查审计主要采取进驻现场、听取介绍、收集资料、查阅制度等方式,以及采用审验会计凭证和相关财务资料,盘点实物,函证其他单位或个人,调查取证,重新计算及分析等方法进行审计。
请各有关社会组织积极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材料和数据,确保审计检查顺利开展,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或拒绝上述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抽查审计工作。社会组织不按规定配合抽查审计工作的,登记管理机关将依据《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1.抽查审计重点
2.2024年全省性社会组织抽查审计名单
广东省民政厅
2024年10月30日
附件1
抽查审计重点
一、年度工作报告
检查2023年度工作报告书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二、业务活动情况
检查2023年度是否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否按照章程规定按期换届;负责人是否超龄超届任职;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章程修改核准和负责人备案;2023年度是否依法依章程开展业务活动;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社会社会组织法人基本条件;涉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检查离任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完成情况。
三、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
检查有关决策记录,查找是否存在党组织没有发挥应有作用、决策机制失效、未履行重大事项报备义务等治理方面的问题;检查是否有公务员或退(离)休领导干部违规任职的情况;检查财务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接受捐赠、资助的账务处理、开具票据及使用情况;财务收支是否全部纳入法定账簿核算、是否将财务收支与其他组织收支混管、是否将活动收入交由其他组织或个人收取;是否使用其他组织或个人银行账户进行账务往来;票据使用是否规范;是否存在违反规定进行账务处理的情况和其他财务管理问题。
四、收费情况
检查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制定和修改程序、表决方式、基本服务项目设置、票据使用、收支管理等情况;开展评比、表彰、达标或举办研讨会、论坛、展会、培训及收费情况;开展技术审查、论证、评估、检验、评价、检测、鉴定、鉴证、证明、咨询、试验等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及收费情况。对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重点审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关于“严禁强制入会和强制收费”、“严禁利用法定职责和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违规收费”、“严禁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严禁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严禁只收费不服务或多头重复收费”等规定要求的落实情况,以及主动减免企业负担情况。
五、分支(代表)机构管理情况
检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的设立、管理情况。检查社会团体、基金会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程序是否合规;是否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设立分支(代表)机构;分支(代表)机构名称是否规范;是否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下再设分支机构;分支(代表)机构财务是否纳入社会团体、基金会统一账户;社会团体、基金会对分支(代表)机构的管理是否到位等。检查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违规设立分支机构。检查社会团体和基金会是否能够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实施有效管理,是否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是否超范围开展业务活动等。
六、支出及关联交易违规情况
检查支出是否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是否存在抽逃注册资金;是否向出资人、举办者、捐赠人、理事、监事及管理人员等分配或变相分配财产;是否通过虚增业务活动成本、虚假发放工作人员费用、专家费用等方式分配或变相分配财产;兼职理事兼职参加决策、监督等履职行为时是否以劳务费、专家费等方式领取报酬;负责人、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是否存在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财产情况,是否存在不合理列支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等挥霍浪费社会组织财产或公共资源情况,是否存在设立“小金库”或公款吃喝问题;是否存在将大额财产长期无偿交由或出借给其他组织或个人不收回情况;对外投资是否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是否符合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是否符合合法、安全、有效原则,是否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投资收益核算,是否存在损害社会组织利益情况;关联方交易是否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是否按照公允价格交易,是否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
检查是否建立健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社会组织是否对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七、公益项目情况
重点检查公益项目设立及开展活动是否符合业务范围和公益宗旨,其中发生的重大交换交易或非交换交易是否违背公益性、公平原则,存在为个人或个别企业牟取不当利益的情形,公益项目收入和支出是否通过社会组织账户进行;是否存在假借“公益”、“慈善”、“免费”等名义违规为企业活动产品开展宣传、促销等活动情形。
八、其他情况
违反财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违反非营利法人属性要求的情况。
附件2
2024年全省性社会组织抽查审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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