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省杨村社会福利院、省社会服务福利中心:
为加快落实《“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有关目标任务,进一步推进养老机构高质量发展,不断强化标准引领、规范管理的工作理念,现就组织开展2024年度全省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组织2024年三星级以上养老机构申报工作
(一)参评条件。
依法在民政部门备案并运营满一年;一年内未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三年内未发生责任事故,未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强制、刑事处罚;未列入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遵守老年人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保护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未发生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满足《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实施指南》关于申请星级评定的基本条件。拟评四星级及以上的养老机构,需对粤东西北地区养老机构组织帮扶(四星级养老机构本年度接收欠发达地区养老机构人员培训或送教不少于1次,五星级不少于2次。如未组织开展的,应按要求签订承诺书);相关台账资料追溯时间为1年。
(二)申报材料。
养老机构备案回执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企业法人登记证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机构简介(主要包括机构基本情况、组织机构图、服务内容、人员配备、所获荣誉和奖项等);广东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申请表;广东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自评表;养老机构须提供经批复的服务项目的许可证复印件(如食品经营许可证等)。
(三)报名方式。
各养老机构可参照《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实施指南》进行自评,填写广东省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申请表和广东省养老机构星级评定自评表,按要求申报。各级民政部门要审验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在广东省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申请表上填写推荐意见。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于8月30日前将本地区申报星级评估材料通过粤政易汇总报送省民政厅养老服务处联系人。省民政厅拟于9—10月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符合申请星级评定基本条件的养老机构进行实地评估。
(四)相关程序。
1.一、二星级养老机构评定工作由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组织实施,评审公示后报省民政厅,由省民政厅统一制作证书牌匾;三、四、五星级养老机构评定工作由省民政厅组织实施(评估、认定、证书牌匾发放);
2.市、县两级民政部门要对养老机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真实完整地将材料报上级民政部门审核;
3.评定机构从省市评定专家库随机抽取评定专家,按专业分工组成现场评估工作组,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养老机构实施现场评估;
4.省民政厅、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对评定结果进行审核认定;
5.省民政厅、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应公示评定结果,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授予星级养老机构证书和牌匾;
6.在公示期内对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省民政厅、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提出,省民政厅、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二、加快完成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年度工作目标
(一)加快开展县级、乡镇公办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县级、乡镇公办养老机构规范化建设,加强资金支持和业务指导,督促养老机构建设符合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等系列标准。依据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等标准,到2024年底,全省评定为一级至二级服务等级的乡镇级公办养老机构、评定为二级至三级服务等级的县级公办养老机构建有率均达到60%以上。为完成“十四五”期间相关任务指标,综合各地养老服务发展水平,现拟定全省各地2024年度养老机构星级评定任务指标(见附件1),请各地市11月1日前报送本年度任务指标完成情况。
(二)组织开展一、二星级养老机构评定工作。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要制定完善一、二星级等级评定工作程序,参照省级评选模式,评定流程不少于“资格审查”“实地评选”“公示认定”等三个重要环节。委托第三方组织实施的地市,要合理明确被委托方的职责权限,明确参与评定的相关组织和人员的遴选条件、任职回避情形,重点考察评定组织的资质、信用,以及评定人员的业务能力。评估人员专业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护理、社会工作等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各地要加强对评定组织和人员的培训指导,使其熟练掌握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操作要求。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每年完成一、二星级养老机构评选认定后,将获评星级养老机构名单报送至省民政厅养老服务处,由省民政厅统一印制牌匾证书。
三、加强星级养老机构动态监管
各地民政部门要将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工作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强化动态监管和追溯监管,要形成民政部门监督、评选机构监督和社会广泛监督的良好格局。各地要畅通监督举报渠道,确保星级评定工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在星级养老机构有效期内发现存在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存在可能危机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重大风险隐患被责令停业整顿的、存在欺老虐老行为的、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被实施联合惩戒或者被列入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的及发生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应当取消其评定星级,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广东省民政厅
2024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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