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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质量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4-05-06 15:21:34 来源:广东省民政厅 阅读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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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粤民发〔2024〕32号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党委网信办、文明办、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局(委)、应急管理局、医保局、妇儿工委办公室、团委、妇联、残联、消防救援队: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儿童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提高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质量,根据民政部等15部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质量提升三年行动方案》部署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东省民政厅 中共广东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广东省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司法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广东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

  广东省妇女联合会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4418

  广东省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质量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儿童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质量,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完善困境儿童保障制度,不断增进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福祉,根据民政部等15部门《关于印发〈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质量提升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民发〔202362号)部署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和对儿童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围绕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顺应新时代儿童身心发展特征,不断完善关爱服务措施,全面提升关爱服务质量,筑牢基层基础,促进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全面发展。

  (二)目标任务。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政策措施,健全家庭尽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主动识别和关爱服务数据比对,开展困境风险分级分色管理,落实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积极发动社会力量参与,链接公益资源开展关爱服务,缩小城乡、区域之间的关爱服务质量差距。到2026年,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精神素养明显提升,心理健康教育持续加强,监护体系更加健全,强制报告职责有效落实,政府兜底监护落实到位,安全防护水平显著加强,以儿童需求为导向的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工作更加精准高效。支持保障力度进一步加大,基层基础更加坚实,服务信息化、智能化水平进一步提升,全社会关心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氛围更加浓厚,关爱服务高质量发展态势持续巩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得到更加充分、更加有效的保障。

  二、精准识别服务对象

  (一)农村留守儿童。农村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无法与父母正常共同生活的未满十六周岁农村户籍未成年人。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外出务工时限按连续3个月以上把握(偶尔回家探亲、休假的,不影响连续务工时间认定;务工地点按照跨县域把握,对于设区的市,务工地和户籍地均在核心城区的,则不在统计范围;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指儿童父或母符合重残、重病、失联、被遣送(驱逐)出境、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等情形,经综合判断,确实难以履行监护职责的。

  (二)困境儿童。包括如下六类:

  1.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3.困难家庭儿童: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儿童,以及特困人员中的儿童;

  4.重残儿童:指一级、二级残疾和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的儿童;

  5.兜底监护儿童:指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需民政部门长期监护和临时监护的儿童;

  6.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文件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类型。

  三、分级分色跟踪服务

  根据风险等级,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分为四个等级:高风险(红色)、中高风险(黄色)、中低风险(蓝色)、低风险(绿色)。建立儿童主任和“双百”社工定期走访制度,开展分级分色跟踪服务。

  1.高风险等级(红色):需紧急干预的儿童,应在发现或接报个案情况后即时介入处置。具体对象包括但不限于:(疑似)遭受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遗弃等不法侵害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流浪或失踪的儿童;(疑似)监护完全缺失的儿童;(疑似)有自杀或自残行为的儿童等。

  2.中高风险等级(黄色):需重点跟踪的儿童,至少每月入户走访一次,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具体对象包括但不限于:(疑似)监护严重不足儿童(抚养人为失能半失能老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父母双方均重残或精神、智力残疾家庭的儿童;父母双方均服刑在押的儿童;(疑似)辍学儿童;(疑似)患有严重心理疾病或心理障碍的儿童;父母双方均长期吸毒、酗酒、赌博等的儿童;

  3.中低风险等级(蓝色):需定期介入的儿童,至少每两个月入户走访一次,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具体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疑似)监护存在不足的儿童;一级、二级残疾和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的儿童;(疑似)有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儿童;父母一方长期吸毒、酗酒、赌博等的儿童;

  4.低风险等级(绿色):需常态化关爱服务的儿童,至少每个月联系一次,每三个月入户走访一次;

  各地组织儿童主任、“双百”社工等基层力量入户走访,采集相关信息,并对农村留守和困境儿童进行风险分级分色标记,录入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并及时动态调整。对于情形复杂难判断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专门力量评估确认。

  四、加强协作联动

  (一)加强数据比对。加强各部门数据比对,重点比对是否按规定纳入或退出基本生活保障、控辍保学、教育资助、医疗保险、康复救助等情况,加强精准识别,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基本生活、兜底监护、教育、医疗、康复、住房等分类保障和关爱服务

  (二)强化排查监测。各镇(街道)应加强排查,发现需要职能部门介入处置的儿童时,及时将儿童名单报送相关部门,将疑似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信息通报同级民政部门,符合条件的,及时按规定纳入儿童福利和社会救助保障范围;将排查发现疑似辍学儿童、疑似应享教育资助政策儿童、学校在读疑似有心理障碍儿童信息通报同级教育部门;将疑似应纳未纳医保儿童信息通报同级医保部门;将疑似残疾未办证或未接受康复救助儿童信息通报同级残联部门;将疑似患有严重心理疾病需诊疗儿童信息通报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将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遗弃等不法侵害的困境儿童及时通报同级公安、检察、法院等相关部门;特殊个案需多部门协商处理的,召集个案会商会议解决。省、市、县民政部门定期开展农村留守和困境儿童数据治理,异常数据反馈给所属民政部门核查处置。

  (三)加大帮扶合力。市、县级民政部门定期将高风险等级(红色)、中高风险等级(黄色)、中低风险等级(蓝色)儿童名单至少每半年通报同级团委、妇联、残联,特殊情况及时通报,协同开展关爱帮扶,发动社会力量参与,健全社会支持系统,强化志愿服务,推动形成关爱服务工作合力。

  部门间在数据比对、排查监测、关爱帮扶过程中,应当依法保护儿童个人信息。

  五、完成重点任务

  (一)实施精神素养提升行动

  1.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教育部门推动广东省中小学“百千万人才培养工程”德育送教课程和专题活动开展,加强新时代思政课改革创新,推进学科之间、课堂内外互补共育。学校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作为重点关爱对象,加强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劳动教育和岭南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培养其良好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开展儿童友好学校建设,加强校风、教风、学风建设,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参与学校事务的权利,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隐私,营造不贴标签、不歧视他人的友善、平等、相互尊重的儿童权益保护意识。各地文明办、团委、妇联要依托革命博物馆、纪念馆、党史馆、少年宫等儿童校外教育阵地,组织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以实地参观、红色观影、主题征文、项目拓展等形式开展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童心向党”“强国复兴有我等主题实践活动,切实筑牢理想信念之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部门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列入普法重点群体,加强法治教育,切实提高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法治意识。(省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省法院、省检察院、省教育厅、省司法厅、团省委、省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心理健康服务。教育部门推动中小学校配备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加强心理辅导室建设,新增50所义务教育学校心理辅导室标准化建设,落实规定课时,将农村留守和困境儿童作为关注重点,及时为遭受校园暴力、家庭暴力、性侵等伤害的儿童提供心理创伤干预。民政部门推动儿童福利机构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设置心理咨询室,通过聘请专业人员或购买专业服务,开展机构内儿童心理健康教育;推进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儿童精神专科和心理咨询门诊建设;加强对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等基层儿童工作队伍的心理健康教育培训,提高入户走访预防和识别能力;对于在学校就读的儿童,要及时对接教育部门按规定开展心理测评和心理辅导。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定期公布能提供儿童心理专科门诊服务的医疗机构名单,推动医疗卫生机构配合学校、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12355线下服务阵地、舒心驿站等对困境儿童开展心理健康服务;医疗卫生机构的心理治疗师、精神科医师等对于就诊的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应当提供规范诊疗服务。各地妇联推动“舒心驿站”心理咨询室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提供心理关爱服务。各地推动在每个县区建设不少于112355线下服务阵地、成立不少于112355志愿服务队,广泛开展12355青少年综合服务热线进学校、进社区活动,为农村留守和困境儿童提供心理咨询和转介服务。推动学校心理教师、学校社工和社区社工以及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协同合作,链接资源提供心理健康服务,开展一对一帮扶,符合条件的可纳入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范围。(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团省委、省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丰富精神文化生活。各地民政部门要动员引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等,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提供阅读指导、运动游戏、科学教育、书信陪伴、精神陪伴、拓展训练等服务,丰富其精神文化生活。各地团委、妇联要依托“童心港湾”、“阳光驿站”等,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实践活动。学校组织开展劳动体验、环境保护等各类社团活动、兴趣小组、课外活动实践时,积极动员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参与。鼓励支持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乡村少年宫、城乡社区儿童之家、儿童关爱服务点等各类公益性场所和设施为开展活动提供条件。(省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省教育厅、省民政厅、团省委、省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实施监护提质行动

  4.强化监护职责落实。村(居)民委员会加强对家庭监护的督促指导,教育引导父母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发现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侵犯儿童合法权益时,要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训诫,并可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各地司法行政部门依法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落实监护责任提供法律援助,指导村居律师加强对有关农村留守童和困境儿童方面法律问题的咨询服务。公安、司法行政、妇联及相关单位加强对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法治宣传。各地妇联要加强社区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建设,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被委托人每年提供不少于一次公益性家庭教育服务指导。(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5.完善委托照护制度。村(居)民委员会协助监督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照护情况,儿童主任入户走访发现被委托照护人缺乏照护能力或怠于履行照护职责的,应当告知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重新选择被委托照护人或帮助、督促被委托照护人履行照护职责。各地民政部门应当指导外出务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加强对留守子女亲情关爱和日常联络沟通落实逐一签订委托照护书。(省民政厅负责)

  6.加强监护干预工作。各地要加大强制报告制度宣传力度,相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儿童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各相关部门接到涉及儿童的检举、控告或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处置,并以适当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对于符合临时监护条件的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民政部门可以采取委托亲属抚养、家庭寄养等方式进行安置,也可以交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儿童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严重侵犯被监护儿童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单位的申请,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撤销监护人资格;必要时,可以责令儿童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儿童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相关单位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公益诉讼。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现有关单位存在管理漏洞或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及时发出司法建议或检察建议。(省法院、省检察院、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7.强化政府兜底监护。各地民政部门要持续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高质量发展,省级和地市级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全面优化提质,实现儿童养育、医疗、康复、教育、社会工作一体化发展,加强、完善孤儿成年后安置工作,明确民政、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残联等部门职责分工;县级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原则上全部完成创新转型。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盘活各类民政服务机构人员、场所和设施设备等资源,优先用于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为儿童提供生活照料、教育、基本医疗、心理辅导等支持和服务,提高临时监护环境舒适度和安全保障水平。制定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并上墙公示,规范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提升专业能力。(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残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施精准帮扶行动

  8.开展摸底走访建档。县级民政部门要组织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双百”社工等基层力量对辖区内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全面摸底排查,落实数据动态更新机制,及时录入和更新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档案管理,做到一人一档,档案包括儿童基本信息、走访记录、工作日志、关爱帮扶记录、发现问题和解决方案等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档案设施设备建设,有条件的可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档案电子化,购买专业档案管理服务。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档案管理的监督检查,每年开展一次抽查工作,保存抽查记录,汇总报送市级民政部门检查。(省民政厅负责)

  9.强化救助保障服务。各地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分类精准保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儿童纳入低保、低保边缘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特困、临时救助等保障范围。要进一步加强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有效衔接,引导鼓励公益慈善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各地要完善孤儿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和住房等保障制度,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教育就学、医疗康复等方面精准保障工作,做到应保尽保。要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对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退出基本生活保障后,设置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继续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深入实施“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和“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健全儿童致残性疾病筛查、诊断、治疗与康复救助衔接机制,规范工作流程,实现早筛查、早诊断、早干预、早康复的一体化管理。为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提供手术、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康复训练等救助服务。鼓励出台收养病残孤儿支持政策,推动弃(婴)童回归家庭,重获父母关爱。鼓励多渠道筹集资金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购买惠民保等商业保险,提高多层次保障水平。(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团省委、省残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0.提升教育帮扶能力。各地要落实义务教育阶段控辍保学长效机制,建立健全教育、公安、民政等部门信息共享制度,定期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信息比对,落实教育资助政策,加大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辍学学生劝返复学工作力度,确保应返尽返。学校要根据复学学生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教学计划,做好教育安置工作,坚决防止辍学反弹;推动建立学校教师、志愿者等与学业困难的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一对一”结对帮扶机制。坚持“全覆盖、零拒绝”原则,适宜安排每一名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1.开展生活关爱服务。各地要结合重要节假日和寒暑假等时间节点,组织儿童关爱服务活动,推动常态化开展关爱服务,让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切身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心关怀。各地民政、妇联部门要引导农村留守妇女积极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关爱服务工作。各地团委要持续深化“情暖童心”共青团关爱农村留守儿童行动,大力实施“童心港湾”、红领巾学堂项目,精准提供亲情陪伴、情感关怀等关爱服务,发动青年志愿者开展儿童生活关爱服务。各地妇联要组织引导妇联执委、巾帼志愿者等,深化开展“爱心妈妈”关爱服务活动,根据儿童需求提供生活帮助、精神抚慰等,当好儿童成长的引路人守护人筑梦人,打造儿童关爱服务工作品牌。(省民政厅、团省委、省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2.开展源头帮扶服务。各地要大力推动落实支持农民工创业就业系列政策,积极为农村留守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供就业岗位和机会。各地要推动公共就业服务向乡村延伸,就业创业政策咨询、就业失业登记、职业介绍等服务覆盖到农村留守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加强农村留守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职业培训,帮助提升技能素质和稳定就业能力;加大针对农村留守妇女的职业培训力度,积极向农村留守妇女提供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方面的就业岗位,促进农村留守妇女就近就地就业。(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实施安全防护行动

  13.加强安全教育引导。各地要充分运用宣传条幅、各类电子显示屏、村(社区)宣传栏、新闻媒体、新媒体平台等,采取儿童易于接受的方式,宣传普及安全常识和常见意外伤害等知识,提高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安全防护、应急避险和自防互救能力。县级教育、公安、民政、团委、妇联等相关部门以及各村(居)民委员会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安全知识进村(社区)活动,面向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开展防溺水、防欺凌、防性侵、消防安全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等方面教育,提高监护人监护能力。学校要在寒暑假放假前组织一次安全知识大讲堂,提高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妇儿工委办、团省委、省妇联、省消防救援总队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4.加强安全风险防范。各地要加强对中小学、幼儿园、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各类涉及儿童机构场所的风险隐患防范,重点开展消防安全、校车安全、卫生情况、自然灾害防范等,严格落实安全工作责任措施。各地要充分发挥河湖长制平台作用,组织有关部门,发动基层力量,加强对人口集中居住地区河湖明渠的巡查,因地制宜设置隔离防护设施,推进落实一个警示牌、一个救生圈、一根救生绳、一根救生杆“四个一”建设,强化涉水安全防范。各地要高度重视汛期自然灾害风险防范,对各类涉儿童机构场所周边的建筑物、围墙、山体、水域等进行细致排查。依法严惩针对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消防救援总队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5.加强网络保护工作。各地网信部门要在预防网络沉迷等专题教育活动中,将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列入重点人群,引导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加强对儿童使用网络、手机行为监管,指导其及时发现、制止和矫正儿童网络沉迷行为;开展“清朗·暑期未成年人网络环境整治”专项行动,将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列入重点人群,紧盯重点平台关键环节,紧抓直播、短视频平台涉及危害儿童身心健康的突出问题,及时处理违规问题。各地要建立健全儿童网络巡查机制、信息发布关键词预审机制、不良信息举报受理机制、舆情应对处理机制,将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作为网络安全保护重点对象,加强对儿童网络欺凌、造谣攻击、人肉搜索、侵犯隐私等有害信息的巡查监测、举报受理、有效处置。(省委网信办、省公安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实施固本强基行动

  16.加强儿童主任队伍建设。各地民政部门要选优配强工作队伍,每个村(社区)择优选任至少一名儿童主任,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选择政治素质过硬、道德品行优良、热爱儿童工作、熟悉村(社区)情况、具有一定文化水平的村(居)民委员会委员或社会工作者等人员担任儿童主任,对于辖区内常住儿童数量较多或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总人数超过30人的村(社区),根据实际需要增配儿童主任。建立儿童主任信息台账,加强动态管理,及时录入和更新儿童福利信息系统相关数据。完善日常管理制度,各地制定儿童主任职责清单和关爱服务内容清单,鼓励出台管理考核办法,建立工作评价机制。构建儿童主任综合培训体系,加强省级示范培训引领,举办儿童主任技能大赛,省级和地市级民政部门每年至少组织1次示范培训,加强儿童工作队伍培训力度,鼓励采取视频直播和录播方式扩大培训覆盖面。县级民政部门每年对儿童主任进行全覆盖培训,建立覆盖全员的儿童主任培训档案。加强对工作表现突出的儿童主任的通报表扬和经验推广,有条件的地方可加大对儿童主任的补助力度。(省民政厅负责)

  17.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各地民政部门要积极培育和发展儿童福利领域社会组织,通过政府委托、项目合作、重点推介、孵化扶持等多种形式,引导和规范儿童福利领域社会组织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工作。建立慈善帮扶资源供需精准对接机制,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等深入粤东西北欠发达地区积极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行动,对于作出突出贡献的,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相关表彰和通报表扬等工作中予以考虑。(省民政厅、团省委、省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8.加强数字化建设。运行并完善民政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儿童福利系统,重点加强与教育、公安、卫生健康、医保、团委、妇联、残联等部门间数据信息共享,加强数据比对,探索智能技术在儿童福利信息领域的应用,通过数字赋能推动服务对象精准排查,精准匹配需求,量身定制关爱帮扶方案,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切实提升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工作质量。(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民政部门要将农村单亲家庭儿童纳入儿童主任日常工作职责,同步开展走访摸排;建立工作台账,依法落实强制报告制度,督促监护责任落实;对于其中属于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及时更新录入儿童信息;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协助儿童或其监护人申请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相关保障,一并加强关爱保护。

  六、阶段安排

  (一)部署启动(2024420245)。各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视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工作任务、阶段性目标、方法步骤、保障措施等,建立部门间协作机制,明确部门责任、实施主体、完成时限。

  (二)摸排标识(2024420248)。各地民政部门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摸排和风险等级分级分色标识工作,并全部建立档案。针对风险等级为高风险等级(红色)、中高风险等级(黄色)、中低风险等级(蓝色)的农村留守和困境儿童,联合相关部门和公益慈善力量跟进定向帮扶。按要求将相关数据对口推送各部门,建立健全常态化帮扶机制,推进实施精准帮扶行动,关爱服务精准化水平持续提高。

  (三)重点推进(20246202512)。省级民政部门出台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工作指引,加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规范化建设。开展儿童工作队伍心理健康、监护指导、安全教育等赋能培训,加强考核激励,提升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措施,重点实施固本强基行动及监护提质行动,开展安全防护行动,加强心理健康教育。持续开展精神素养提升行动,推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精神素养有效提升,监护体系初步建立,关爱服务精准化水平持续提高。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25年底前基本实现预期目标。

  (四)巩固提升(20261202610)。认真总结工作成效和经验,及时梳理工作中形成的有效做法和协作方式,巩固阶段性工作成果,对存在的困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扬鼓励,持续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高质量发展。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质量提升三年行动的重要性,将其列入年度重点工作,及时安排部署。各地各部门要压实属地责任,加强部门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二)加强资金保障。各地要统筹使用中央、省和本级财政资金,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资金保障,提高农村留守儿童服务保障水平。

  (三)加强督促检查。省民政厅将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质量提升三年行动纳入年度重点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对行动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测,通过视频检查、座谈调研、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加强工作指导,采取适当方式对各地实施情况进行调度,每年征集发布一批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质量提升三年行动优秀案例,对工作表现突出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及其工作人员、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和社会工作者给予通报表扬。各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及时调度工作进展情况,每年至少开展1次部门联合检查,并于每年1115日前将本地工作进展情况报省民政厅。省民政厅要会同相关部门及时调度工作进展情况,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检查,并于每年1210日前将本地工作进展情况报民政部。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宣传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在工作中要注意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个人隐私,开展活动时,活动名称或横幅等宣传物料避免出现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字眼,以免造成家长顾忌和儿童标签化等不良影响。引导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自觉履行监护责任,强化强制报告主体的法治意识。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注重挖掘宣传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网络新媒体,广泛宣传各地好典型、好经验、好做法,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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