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省杨村社会福利院、省社会福利服务中心:
为规范我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进一步加强养老机构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全面提升养老机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充分发挥等级养老机构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民政部关于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的指导意见》(民发〔2019〕13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8〕3号)和《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 37276-2018)要求,现组织开展我省2022年度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参评要求
(一)参评条件
经民政部门备案或养老机构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近三年内未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刑事处罚;未列入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遵守老年人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保护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未发生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满足《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实施指南》基本条件要求。
(二)申报材料
养老机构备案回执或设立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企业法人登记证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机构简介(主要包括机构基本情况、组织机构图、服务内容、人员配备、所获荣誉和奖项等);《广东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申请表》(附件1);《广东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自评表》(附件2);养老机构须提供经批复的服务项目许可证复印件。
二、评选流程
(一)一、二星级养老机构评定工作由省民政厅联合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组织实施(评估、认定、证书牌匾发放);三、四、五星级养老机构评定工作由省民政厅组织实施(评估、认定、证书牌匾发放);
(二)县(区)民政局对养老机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真实完整地将材料报上级民政部门审核;
(三)评定机构从评定专家库随机抽取评定专家,按专业分工组成现场评估工作组,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养老机构实施现场评估;
(四)评定委员会对现场评估结果进行评审认定,省民政厅、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对评定结果进行审核认定;
(五)省民政厅、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公示评定结果,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授予等级评定证书和牌匾(由省民政厅统一制作);
(六)在公示期内对结果有异议的养老机构可向省民政厅、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提出复核申请,省民政厅、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三、时间安排
(一)报名审核阶段:2月6日-2月24日。
(二)实地评审阶段:3月1日-3月31日。
(三)公示认定阶段:4月1日-4月15日。
四、监督管理
(一)等级管理
等级有效期为3年,自颁发证书之日起计算。养老机构获得评定后,可在有效期内展示和使用等级证书和牌匾,禁止出现伪造、涂改、出借等级证书和牌匾的行为,禁止展示和使用过期等级证书和牌匾。等级到期、变更后,原有等级证书和牌匾由发放单位收回。拒不退回(换)的,由民政部门公告作废。
(二)监督引导
各级民政部门加强对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对评定组织、评定专家、回避制度、评定程序、评定等级、纪律执行等方面情况的审查和监督,畅通监督举报渠道,确保评定工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省民政厅、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对评定结果进行抽查,对公示有异议的养老机构进行实地复核,抽查和复核的总体比率不低于年度参评机构总数的5%,抽查和复核结论为最终评定结论。
养老机构在等级有效期内应接受各级民政部门随机抽查,发生以下情况的,取消并收回证书和牌匾,被取消星级的养老机构,三年内不得申请等级评定。
1.违反客观公正原则,串通评定专家或机构,影响评定公正性,致使评定结果失实的;
2.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重大风险隐患被责令停业整顿的;
3.存在欺老虐老行为的;
4.存在非法集资等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的;
5.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被实施联合惩戒或者被列入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的;
6.发生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五、工作要求
各养老机构可参照《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实施指南》(见附件1)进行自评,填写广东省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申请表(见附件2)和广东省养老机构星级评定自评表(见附件3),按要求申报。各级民政部门要审验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在广东省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申请表上填写推荐意见。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于2023年2月24日前将本地申报星级评定的材料(一式两份)报省民政厅养老服务处(邮箱mzt_meichuan@gd.gov.cn)。省民政厅拟于2023年3月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符合申请星级评定基本条件的养老机构进行实地评估,实地评估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
2023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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