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民发〔2022〕67号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发展改革局(委)、市场监管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的重大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国务院、省政府涉企“三乱”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部署以及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专项清理整治“回头看”工作的通知》(民发〔2022〕54号)文件要求,结合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十二届省纪委七次全会关于着力推动解决损害营商环境突出问题的工作要求,决定对全省行业协会商会领域乱收费乱摊派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开展“回头看”。现将《开展广东省行业协会商会领域乱收费乱摊派专项清理整治“回头看”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3日
联系人及电话:
省民政厅 卓宇腾 020-85950970
省发展改革委 李钰伟 020-83134558
省市场监管局 王 琳 020-38835457
开展广东省行业协会商会领域乱收费乱摊派专项清理整治“回头看”工作实施方案
2021年,我省各级民政、发展改革、市场监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减税降费和坚决制止“乱收费”部署要求,扎实组织开展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和“我为企业减负担”专项行动,取得积极成效。为进一步巩固和深化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成果,持续强化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监管,切实帮助市场主体减负纾困、激发活力,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涉企“三乱”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部署以及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专项清理整治“回头看”工作的通知》(民发〔2022〕54号)文件要求,结合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十二届省纪委七次全会关于着力推动解决损害营商环境突出问题的工作要求,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决定在全省行业协会商会领域组织开展乱收费乱摊派专项清理整治“回头看”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组织开展专项行动,对行业协会商会违规收取高昂会费,借组织评比、达标、表彰、培训等名义违规收费或借展会、论坛等活动名义摊派款物等问题进行专项整治,全面规范行业协会商会合法合理收费,健全收费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降低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规模,增强行业协会商会服务企业能力,为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着力保持平稳健康的经济环境贡献力量,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时间安排
2022年7月至9月。
三、整治重点
通过“回头看”持续对以下社会和企业反映强烈的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问题进行清理规范和专项整治:1.强制或变相强制入会并收取会费;2.只收取会费不提供服务,或者对会费所包含的基本服务项目重复收取费用;3.利用分支(代表)机构多头收取会费;4.采取“收费返成”等方式吸收会员、收取会费;5.利用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或者其他行政影响力违规收费;6.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7.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8.强制或诱导企业参加展会、论坛、培训、考核评比、表彰、出国考察等各类收费活动;9.强制市场主体提供赞助、捐赠、订购有关产品或刊物;10.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11.以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为名向会员收取除会费以外的其他费用;12.会费标准未按规定程序制定或修改;13.具有一定垄断性和强制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未按要求进行调整和规范;14.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不合理;15.其他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乱收费行为。
四、主要任务
(一)对“我为企业减负担”专项行动进行“回头看”,持续帮助企业减负纾困。各地民政部门要持续鼓励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能免则免、能减则减”的原则,主动减免经营困难会员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的会费和其他收费项目,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要引导和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反映行业诉求,帮助会员企业争取政策措施支持;自觉履行社会责任,推动本领域内的金融机构、自然垄断企业和平台型企业等会员主动向其他市场主体合理让利;提升服务企业能力,在减免和降低收费的同时不断提升服务项目含金量,切实增强企业获得感和幸福感。要配合有关部门持续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合理设定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调整和规范一批收费项目,进一步提升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规范性和透明度,确保无违规收费、重复收费、偏高和过度收费等情况,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为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自查自纠工作进行“回头看”,持续纠正违法违规收费。各地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对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以下简称国办《通知》)关于“严禁强制入会和强制收费”、“严禁利用法定职责和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违规收费”、“严禁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严禁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严禁只收费不服务或多头重复收费”的规定要求和本《方案》确定的整治重点,部署各行业协会商会对2021年自查自纠工作进行“回头看”,同时对2022年新设立的收费项目进行全面自查,确保所有行业协会商会实现应查尽查,所有发现的违法违规收费问题实现应改尽改。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牵头会同民政、发展改革、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等部门,切实加大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自查自纠情况的抽查检查力度,形成监管合力,确保相关问题全面整改到位。
(三)对提升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规范性和透明度进行“回头看”,持续规范合法合理收费。各地民政部门要围绕行业协会商会会费标准制定和修改程序、表决方式、基本服务项目设置、票据使用、收支管理等内容进行重点检查,进一步提升行业协会商会会费管理规范化水平。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办《通知》关于“合理设定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要求,对行业协会商会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调整和规范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重点关注行业协会商会开展的具有一定垄断性和强制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整改情况,并建立工作台账;按照国办《通知》关于“推动降低部分重点领域行业协会商会偏高收费”要求,推动行业协会商会特别是银行、证券、基金、期货、资产评估等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业协会商会收费项目的成本审核,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合理制定收费标准,防止过高收费。
(四)对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商会收费长效监管机制进行“回头看”,持续加大监管查处力度。各地发展改革、市场监管、民政部门要按照国办《通知》要求,进一步落实部门监管职责,完善监管制度措施,健全监管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部门联动,不断提高收费监管的精准性和实效性,切实加大违规收费监管查处力度;进一步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健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收费内部管理和监督机制,严格约束收费行为,通过“信用中国”、“信用广东”网站或者自身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加大收费信息公开力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公布投诉举报方式,鼓励群众和会员企业积极举报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收费线索;进一步严把行业协会商会登记入口关,持续整治“僵尸型”社会组织,优化行业协会商会结构布局,减轻市场主体多头缴费负担;进一步巩固脱钩改革成果,持续推动从源头上解决行业协会商会依托行政机关或利用行政影响力乱收费问题。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2022年7月上旬)。各地制定专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治理内容、责任分工、工作措施、时间节点等内容,做好专项行动的全面部署动员。
(二)自查自纠(2022年7月中旬至8月)。各地对辖区行业协会商会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建立规范收费自查清单和整改台账,明确整改内容,倒排时间表,指定责任人,推动专项行动落地生效。
(三)督促检查(2022年8月至9月)。各地民政、发展改革、市场监管部门可采取交叉检查、专项督查、委托第三方等形式开展专项行动成效督查,推动各部门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履行相应监管职责,充分发挥相关部门在落实专项行动各项任务上的监管合力。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地民政、发展改革、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乱摊派专项清理整治“回头看”工作,将其作为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具体体现,作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为市场主体松绑减负、激发活力、支持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举措,提高思想认识,提升政治站位,切实增强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扎实推动各项任务落实落细落出成效。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地民政、发展改革、市场监管部门要在全面总结2021年工作成绩和经验基础上,统筹安排好2022年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乱摊派专项清理整治“回头看”各项工作开展。进一步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建立主要负责同志亲自研究、分管负责同志具体主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有效工作格局。推动各级行业协会商会在深刻认识减税降费工作重大意义基础上,确保通过“回头看”实现2022年度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清理整治工作思想不松、标准不降、力度不减。
(三)按时报送信息。各地民政、发展改革、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工作情况调度,每旬调度相关工作进展情况,于8月底前对本部门2022年度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乱摊派专项清理整治“回头看”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梳理总结,形成情况报告和工作情况统计表分别报送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要在各地报送工作情况基础上,结合本部门职责进行认真总结分析,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形成总结报告于9月5日前送省民政厅汇总。各地在工作开展过程中的相关部署、进展成效、问题困难、意见建议等情况,可结合工作实际形成工作信息及时报送。
附件:工作情况统计表
附件
工作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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