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根据《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3〕17号),按照2022年省十件民生实事任务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22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低保标准的调整应以维持当地居民基本生活必须的消费品支出为基础,统筹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科学测算,充分论证,并与相关民生政策标准合理衔接,不得超过最低工资标准和失业保险金标准。2022年全省四类地区城镇和农村最低低保标准增幅分别不低于3.5%和5%,具体标准和适用地区见附件。各地级以上市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要结合当地低保标准政策,制订并公布当地的城乡低保标准,报省民政厅备案。
二、逐步缩小城乡区域标准差距。各地级以上市统一制订并公布各县(市、区)城乡低保标准,不得低于省制订的最低标准和当地现行标准,逐步缩小城乡间、区域间差距,有条件的地区可逐步统一城乡低保标准。
三、确保按时完成提标任务。各地级以上市民政、财政部门要紧紧围绕省十件民生实事任务要求,提高认识,协同配合,及时研究落实。2022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各地级以上市应当对未达标的月份按照当地批准实施2022年标准当月的低保名册予以补发,其中,2022年新纳保的低保对象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发。
四、强化低保标准与相关政策的衔接。各地要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1〕2552号),加强低保标准与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政策衔接,统筹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广东省民政厅
2022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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