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1号)“基金会变更登记、基金会注销登记委托广州、深圳市民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要求,自通告之日起,由省民政厅登记的冠名广州(市)或深圳(市)的存量基金会登记管理权限委托至广州(深圳)市民政部门;存量基金会中由省级行政部门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步委托广州(深圳)市对口部门行使;需要办理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的,由广州(深圳)市民政部门依法办理。
特此通告。
3、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委托实施冠名广州(市)深圳(市)存量基金会登记管理事项的通知(粤民函〔2021〕121号).docx
广东省民政厅
2021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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