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民函〔2021〕91号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商务部 全国妇联关于实施康养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73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南粤家政”工程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20〕29号)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19〕23号)精神,加快推动我省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养老护理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助推“南粤家政”高质量发展,拟在全省公开遴选一批培训质量高、师资力量强、服务保障好的养老护理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具体通知如下:
一、认定原则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兼顾均衡原则,遵循控制数量、择优评选的要求,推荐评选一批广东省“南粤家政”养老护理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二、认定及推荐数量
(一)认定数量:第一批拟在全省范围内评选认定养老护理职业技能培训机构50家。
(二)推荐数量:珠三角地区原则上每个地级以上市推荐3-5家、粤东西北地区各推荐2-3家。
三、认定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申报养老护理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须为广东省内依法成立的独立法人机构1年以上的养老机构、社会组织、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培训机构或有培训资质的职业技能实训基地等。且具备完善的培训体系、较大培训规模、规范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良好的社会信用、无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的条件,培训内容须涵盖康养职业技能培训。
2.具有满足开展养老护理技能培训条件的场所,设施器材能够符合理论培训和实操实训的需要,符合有关建设和安全等要求。
3.具备专职负责培训的工作人员和教学团队。授课老师须具有丰富的养老服务行业实操经验或具有相关医疗护理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4.机构能为培训学员配有专人负责维持正常秩序和安保防护以及监控记录等条件。
(二)择优认定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择优认定)
1.国家认定的养老护理员培训基地;
2.承担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3.承担过民政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养老护理培训项目。
四、申报时间
广东省“南粤家政”养老护理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具体时间以通知为准。第一批培训机构组织申报工作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正式启动。请省级机构于2021年4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省民政厅养老服务处。各地于2021年5月21日前将初审合格后的相关原始申报材料报送省民政厅养老服务处。
五、认定程序
机构认定按照“组织申报→组织初审→推荐报送→省厅复审→公示”流程进行。
(一)组织申报:请各地民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积极发动辖区内养老机构、社会组织、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培训机构、职业技能实训机构以及家政企业等报名参选。符合申报条件的省级机构请直接将申报材料报送到省民政厅养老服务处。
(二)组织初审:各地民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进行现场核查,按照推荐数量确定推荐单位后及时报送省民政厅;省级机构由省民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进行初审和现场核查,并确定推荐名单。
(三)省厅复审。省民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成立认定工作小组,组织专家对推荐名单资料进行复审,确定入选名单。
(四)名单公示。对入选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共同授予广东省“南粤家政”养老护理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牌匾。
(五)政策支持。对经认定的培训机构,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优先纳入培训机构备案范围,支持相应开展养老护理服务相关课程的培训。
六、申报材料
(一)申报单位提供以下资质材料:
1.企、事业及社会组织培训机构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质,具体有下列证照之一: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法人证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单位法人证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社会培训机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需提供机构办学许可。
(二)《广东省“南粤家政”养老护理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申报表》。
(三)疫情防控应急预案。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申报:
1.年审不合格的培训机构。
2.申报资料未按要求及时提供。
3.存在私自转让职业技能培训资质或近两年培训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培训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4.未达到消防安全标准的培训机构。
5.被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6.疫情防控工作未落实到位,缺乏应急预案等措施。
7.其他不符合遴选条件的。
七、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管理。各地要高度重视培训机构认定工作,积极发动当地符合条件的机构参加申报工作,并负责做好推荐工作。各地在推荐过程中要按照评选条件,认真审核申报材料,严格开展现场核查,确保申报材料真实。
(二)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审核和认定过程中如发现申报单位提交虚假材料的,自发现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报培训机构认定。各地每2年要对认定的机构进行复审。对经查实年度未开展培训工作的或者在培训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取消资格并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建立报送机制。每年12月底前,各地民政部门要将当地被认定为省级养老护理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年度培训情况和工作总结报送省民政厅,并将相关情况抄送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级机构直接报送至省民政厅)。
各地市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分别确定一名联络员(见附件2)负责此项工作对接,并于2021年4月20日前由地市民政局将联络员名单报送省民政厅养老服务处。
联系人及电话:
省民政厅 020-85950823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020-83346365
邮箱:mzt_xuanli@gd.gov.cn
附件1、广东省“南粤家政”养老护理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申报表.docx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4月16日
扫描关注
广东省民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