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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兜底民生服务社会工作双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1-12 10:58:08 来源:广东省民政厅 阅读次数:46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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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粤民发〔2021〕3号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妇联、残联:

  现将《“广东兜底民生服务社会工作双百工程”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妇女联合会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1年1月4日


“广东兜底民生服务社会工作双百工程”实施方案

  为组织实施好“广东兜底民生服务社会工作双百工程”(以下简称“双百工程”),按照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妇女联合会、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实施“广东兜底民生服务社会工作双百工程”的通知》(粤民发〔2020〕142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兜底民生服务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推进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以下简称社工站)党组织建设、党员思想教育和优秀社工党员发展等工作,确保社工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社工培养成为宣传党的主张、落实党的政策方针、联系服务群众的重要力量。

  (二)坚持服务基层。社工将基层一线作为兜底民生服务的主阵地,立足镇街、深入村居,积极发挥社会工作贴近群众的优势,和群众面对面交流、肩并肩劳动,见人见事,在零距离接触中了解群众需求、提供专业服务,真正将社会工作专业服务落在基层、沉到一线,打通为民服务“最后一米”。

  (三)坚持统筹整合。系统整合惠民政策和相关慈善、志愿服务等资源,以社区为载体,以家庭为单位,统筹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残疾人、困境和留守儿童、特殊困难老年人、留守妇女等开展服务,实现人员统一招聘调配、业务统一归集办理、资源统一配置使用、信息统一管理维护。

  (四)坚持专业引领。通过定期提供专业培训和督导,推动社工掌握和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理念、方法、技能,充分发挥社会工作在解决社会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的专业优势,不断提升兜底民生服务能力和水平。

  二、重点任务

  (一)建设服务站点。一是建设社工站。由乡镇(街道)依托现有办公场所建设社工站,设置经办服务专门窗口和日常办公场所。二是建设村(居)社会工作服务点(以下简称社工点)。社工点是社工站派驻村(居)的服务点。乡镇(街道)可选择有条件的村(居)设置社工点,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每个社工点负责若干个村(居)的服务,确保所有村(居)不漏一户一人。对于地处偏远、人口分散、情况特殊的乡镇(街道),社工可相对集中统筹提供精细服务。三是统一站点标牌。省设计社工站(点)标牌,由各地市民政局统一制作颁发。

  (二)组建服务队伍。一是明确队伍规模。社工站(点)具体人数由县(市、区)民政局与当地乡镇(街道)结合实际研定。事务性岗位设在社工站,原则上不少于2人;服务性岗位设在社工点,原则上总人数不少于乡镇(街道)所辖村(居)数量。对人口规模较大、困难群众和特殊群体较多的乡镇(街道),各地要适当提高社工站(点)人数配备标准,确保服务对象的需求得到保障。站与点、点与点的社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互相调配使用,但必须保证一线不缺岗、服务不断线。二是整合现有服务力量。依照程序统一组织人员整合工作,整合人员包括:乡镇(街道)直接聘用的社工;按照《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民函〔2019〕453号)明确配备在乡镇(街道)工作的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人员;按照省残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乡镇(街道)残疾人专职委员队伍建设及落实人员待遇的通知》(粤残联〔2016〕27号)明确配备的乡镇(街道)残疾人专职委员。整合人员的劳动关系应在《劳动合同》签订有效期内,人、岗统一并实际工作在乡镇(街道)。三是组织统一招聘。省民政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报名、笔试、面试、体检、公示、录用”的程序,组织地市统一开展招聘工作,笔试、面试的场地、工作人员等后勤保障工作由地市民政局牵头承担。原则上省民政厅每年组织两次补充招聘工作。

  (三)健全管理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聘用与管理社工,按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聘期3年(视“双百工程”推进情况可以进行续聘)。一是明确管理架构。原则上由乡镇(街道)分管民政工作的负责人兼任站长,由公共服务办公室主任兼任常务副站长,由乡镇(街道)挑选一名综合素质较好、专业水平较高的社工担任副站长,并指定各社工点联络员。二是健全管理制度。乡镇(街道)要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有关制度,加强社工站(点)人事、财务、物资、档案、安全等管理工作,保障社工站(点)正常运作。三是完善考核机制。省民政厅制定社工年度考核标准,每年12月底前由乡镇(街道)会同县(市、区)民政局和有关部门实施考核。

  (四)规范站点工作。一是提升窗口服务水平。社工站经办服务窗口要健全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分办转办、限时办理等制度,不断优化工作流程,强化结果跟踪。二是规范专业服务流程。社工点社工依照“识别对象—分析需求—制定计划—协调资源—专业介入—跟踪问效”程序开展服务工作,实行全流程管理。社工点在抓紧做细做实一个村(居)后,将同类服务辐射到片区的各村(居),于2022年底前实现村(居)社会工作服务全覆盖。三是推动经办与服务融合互补。社工站(点)要在业务申请信息核对、政策宣传、紧急个案救助等方面密切协作,最大程度凝聚服务合力,逐步形成分工合理、无缝衔接、高效协同的运作机制。

  (五)明确服务内容。一是掌握服务对象基本情况及服务需求。通过入户走访,见人见事,了解服务对象家庭结构、健康状况、政策享有等基本信息,掌握物质、精神、社会等层面的需求,为服务对象建档、立卡、造册,做到“一户一档”。二是统筹提供专业服务。研究确定社工及志愿者的探访跟进频率、服务目标及工作步骤,做到“一人一案”。按照服务对象的类别,链接和协助有关部门落实相应的保障政策。通过交流引导,纾解服务对象的负面情绪,促进服务对象与家庭成员的良性互动,修复服务对象弱化的社会功能。三是推动“五社联动”。社工扎根社区,结合村(居)委和社区群众对社会工作服务的需求,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动员社区志愿者参与服务,链接整合社区公益慈善资源,全面激发社区活力,推动社区治理专业化、精细化,助力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

  (六)强化业务督导。一是建立督导协调机制。省民政厅统筹“双百工程”督导工作,指导各地市民政局建立督导协调机制。二是明确督导工作流程。原则上1名督导人员负责5-8个社工站的督导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增加督导人员数量。督导人员每月每站开展督导工作不少于1次,每次督导时长不少于16小时。督导人员应提前向地市、县(市、区)、乡镇(街道)通报当月督导工作时间和主题,在陪伴社工开展专业服务过程中传授专业知识、实务技巧,并及时向地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反馈督导工作情况。三是完善考核机制。省民政厅制定督导人员年度考核标准,每年12月底前由地市民政局会同县(市、区)民政局和有关部门实施考核。

  (七)加强专业培训。各地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社工培训工作。一是开展岗前培训。社工须全部接受岗前培训,熟悉岗位职责要求,了解社会工作基本理论、知识和技能。岗前培训时长每人不少于15小时。二是开展专业培训。聘请社会工作专家,对社工进行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培训,推动社工掌握实务操作技能。专业培训每人每年不少于48小时。三是开展政策培训。针对社工日常服务需求,开展社会救助、儿童福利、养老服务、妇女关爱服务、残疾人服务等政策培训,全面提升社工政策认识水平和政策落实能力。

  (八)健全薪酬体系。一是明确薪酬标准。先期整合纳入社工站管理的社工,在其合同期内薪酬待遇按原合同执行。社工站新招聘人员的薪酬待遇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障(含“五险一金”)待遇。二是完善薪酬制度。县级民政部门要按照《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的实施意见》(粤民发〔2019〕83号)等有关政策规定,会同有关部门于2021年6月底前,制定社工站持证社工薪酬待遇管理办法,以地市为单位向省民政厅报备。2021年7月1日起,原则上只续聘持证且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级的社工,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持证社工薪酬待遇按当地相关薪酬待遇管理办法执行。

  三、时间安排

  (一)第一阶段(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完成乡镇(街道)直接聘用的社工、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残疾人专职委员先期整合工作,整合纳入社工站管理的人员按照原定职责开展工作。省民政厅根据地市民政局申报的岗位需求,组织全省统一招聘工作,2021年5月底前确定招聘人员名单。市、县(市、区)民政局于2021年6月底前完成对整合纳入人员和招聘人员的岗前培训。

  (二)第二阶段(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2021年7月1日,全省社工站统一挂牌开始运作。乡镇(街道)根据社工站人数实际情况,分片区合理设置部分社工点,新招聘及整合纳入的人员按照“双百工程”明确的职责任务开展工作。省民政厅会同省有关单位定期组织实地检查,督促指导各地落实有关任务要求。2021年12月底前,省民政厅会同省有关单位组织全省社工站全覆盖检查验收工作,向地市通报检查验收情况,向省政府报告阶段实施情况。

  (三)第三阶段(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省民政厅根据“双百工程”明确的最低岗位数量,结合地市民政局申报的岗位需求情况,统一组织全省招聘工作,2022年5月底前确定招聘人员名单。市、县(区)民政局于2022年6月底前完成对新招聘人员的岗前培训。

  (四)第四阶段(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新招聘人员于2022年7月1日起统一上岗。乡镇(街道)根据社工站(点)人数实际情况,分片区调整设置社工点,实现全省困难群众和特殊群体社会工作服务全覆盖。2022年12月底前,省民政厅会同省有关单位组织两个“全覆盖”检查验收工作,向地市通报检查验收情况,向省政府报告阶段实施情况。

  (五)第五阶段(2023年)。持续推动社工站(点)规范化、专业化、制度化建设,打造服务项目品牌,全面建成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满足群众服务需求、具有广东特色、走在全国前列的兜底民生服务体系。省适时总结提炼各地实践经验,完善制度安排,推动各地常态化开展服务。

  四、保障措施

  (一)健全工作机制。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妇联、省残联建立省“双百工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统筹协调,日常工作由省民政厅负责。联席会议定期召开会议,分析研究形势,推进工作措施落实,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工作,向地市通报相关情况。市、县要建立协调推进“双百工程”工作机制,落实配套政策,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压实推进责任。各级民政部门要牵头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妇联、残联抓紧制定本级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具体任务、措施。省民政厅牵头组织监测评估组,对市、县(市、区)推进“双百工程”阶段性工作、社工队伍建设等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全过程跟踪问效,并把监测评估结果作为年度考核、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宣传广度,提高宣传精度。各地市民政局要制定专门的宣传计划,重视发挥网络、微博、微信等新媒体的作用,用群众喜闻乐见的语言和方式加强宣传解读,提升“双百工程”社会知晓度和惠及面。各社工站要结合实际,做好典型案例、先进人物、特色服务的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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