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民函〔2020〕1037号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民政局:
根据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全省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间的决定》,我省将于2021年组织开展村委会换届选举。为做好村委会换届选举有关准备工作,确保明年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省的部署安排,现就组织开展第七届村委会及其成员民主评议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村委会及其成员民主评议工作
开展民主评议村委会及其成员工作是村委会换届选举的法定工作步骤,是强化党的领导、加强村级组织建设、强化对村干部监督和促进廉洁自律工作的有效形式,是贯彻村民自治原则、落实村民民主监督权利的重要体现,是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对村委会及其成员工作进行民主评议,目的在于了解和反映村民群众对村委会工作和对村委会成员在任期内的表现的评价,引导村委会成员增强责任意识、群众意识、廉洁意识,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自觉接受村民监督,并为村民选择新一届村
委会成员提供参考依据。各级要充分认识此次民主评议村委会及其成员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它作为换届选举前一项重要工作,高度重视,强化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
二、认真做好村委会及其成员民主评议工作
(一)民主评议的主持机构。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持,没有成立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由村党组织主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和监督。
(二)民主评议的对象。包括村委会及其成员、集体经济未剥离的“村改居”社区居委会及其成员。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自行确定其他社区居委会成员、村(居)民小组长和其他村(社区)组织是否需要进行民主评议。
(三)民主评议工作的主要形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结合问卷调查、群众访谈、随机暗访、接受质询等方式进行。
(四)民主评议工作的重点。本届任期内的整体工作,主要包括执行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执行村民(代表)会议和村委会决议、协助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以及日常工作态度、工作方法、办事效率、工作成绩、服务群众、团结协作、公道廉洁等十个方面。
(五)民主评议的等级。对村委会工作,按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进行评定;对村委会成员和其他人员,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进行评定。
(六)民主评议的结果运用。民主评议的结果与各地组织开展的对村的巡视巡察工作成果相结合,与村(社区)“两委”违规津补贴专项治理工作成果相结合,与村委会成员的奖惩直接挂钩。对被评为满意的村委会、优秀等次的村委会成员,乡镇(街道)可以给予精神、物质上的鼓励和奖励。对被评为不满意的村委会,在县(市、区)范围内进行通报。对本次被评为不称职的村委会成员,不能推荐为第八届村“两委”成员、村民小组长和党组织候选人人选;本届任期内连续两次被评议为不称职的村委会成员,其现任职务自行终止。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分级落实。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民主评议工作,并把党的领导贯穿于民主评议的全过程。地级以上市要深入调查研究,经常进行督促指导,了解掌握民主评议的进度,探索总结民主评议的经验;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工作方案,集中力量、集中时间、集中精力,探索运用交叉评议、互动评议、量化评议等一些新的评议规则,精心组织、科学安排;乡镇(街道)要根据上级要求,具体抓好民主评议工作的落实,确保民主评议工作有组织、有秩序、有效率地开展。民主评议于今年10月底前完成。
(二)严格程序,不走过场。民主评议不仅是对第七届村委会及其成员履职尽职的一次综合性评价,对选举产生第八届村委会成员也具有重要的引导警醒作用。因此,在组织开展民主评议村委会及其成员的工作中,要坚持依法依规,根据党的有关方针、政策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坚持按照程序严谨、严密组织民主评议,做到规定的内容不能缺、规定的步骤不能少、规定的程序不能漏;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听取村民群众的意见;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客观地反映民主评议的过程,切实保证民主评议的质量。
(三)公正透明,监督有效。民主评议是一项开放性的工作,涉及村民的基本民主权利。在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工作的过程中,既要注意保障评议人的民主权利,又要注意保护被评议人的正当权益,还要充分发挥各类村级基层组织、“两代表一委员”的参与作用,特别要突出体现村(社区)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确保整个民主评议工作公正、公平和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要及时通过党务村(居)务公开栏、农村党风廉政信息等平台以及发放明白纸、宣传单等形式,公开和公示民主评议过程和结果,全程接受群众的监督,将阳光、透明、公开贯穿整个民主评议工作始终。
各地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工作的情况由地级以上市民政局汇总,并于2020年11月15日底前上报省民政厅(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处),电子版发送至电子邮箱mzt_zhqc@gd.gov.cn。
广东省民政厅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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