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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9-03-21 09:26:16 来源:广东省民政厅 阅读次数: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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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粤民函〔2019〕451号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

  为落实《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工作的通知》(粤民规字〔2018〕4号)精神,扎实做好我省特困供养人员(以下简称“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特困人员是现阶段最困难、最脆弱的人群,为特困人员提供制度化的照料护理服务,是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具体举措,也是推动社会救助制度从物质帮助向救助服务延伸的重要体现,对于坚持共享发展理念、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要结合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站在保持党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全面理解、准确把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加快全面规范实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制度,切实维护好特困人员的基本权益。

  二、全面把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工作重点任务

  各地要根据粤民规字〔2018〕4号文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民发〔2016〕115号)、《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4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突出重点,抓紧完善护理标准制定、护理服务供给等相关配套政策,尽快部署实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制度。

  (一)客观评估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运用是否具备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能力等6项指标评估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并做好与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的衔接。县级民政部门要落实评估主体责任,建立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小组,由县级民政部门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业务负责人、经办人任小组成员,必要时可协调医学方面人员参加;乡镇(街道)建立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民政(社会)事务办负责人、经办人任小组成员。在村(居)委协助下,乡镇(街道)对辖区内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县级民政部门经抽查(比例不低于30%)核实后作出最终评估结论,并填写《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表》(见附件1),各地可根据实际修改评估表范本,确保评估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有条件的地方,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基础评估,为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提供评估参考,但不得委托同一机构同时承接评估与照料护理服务。

      (二)科学制定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各地要按照差异化服务原则,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档制定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且不得低于省级指导标准,具体标准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照料护理资金按照各地确定的照料护理标准足额安排,根据实际需求统筹使用,保障特困人员所需的照料护理服务。

  (三)优化照料护理服务供给方式。优先保障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到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获得稳定的生活照料和必要护理;鼓励和支持全自理特困人员在家分散供养。各县级民政部门要统筹落实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

  1.对于集中供养人员的日常照料护理,各地要将照料护理资金主要用于充实政府设立的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队伍,根据一定比例加强护理型服务人员配备,满足机构入住特困人员需求。

  2.对于分散供养人员的日常照料护理、集中和分散供养人员的住院陪护,在特困人员自愿的基础上,各地要优先选择当地公办医疗卫生机构、政府设立的具备条件的供养服务机构提供上门照料护理和住院陪护服务;有条件的,可探索向具备专业资质、服务质量良好的社会组织和机构购买服务;也可委托特困人员亲友、村(居)委会、邻里等提供照料护理服务等。各地委托机构(除在敬老院等公办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外)或个人提供照料护理服务的,要签订《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协议》(见附件2、3,各地可根据实际修改协议范本),明确权利责任,强化服务监管。具有一定规模和服务条件的区域性供养服务机构,以及公建民营供给侧改革试点成熟的供养服务机构,应增强区域辐射功能,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积极为周边其他特困人员提供日常照料护理及住院陪护服务。

  (四)提升公办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服务能力。要按照《“十三五”社会服务兜底工程实施方案》要求,将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本地区“十三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目标和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等专项规划,加快推进供养服务机构建设改造和设施达标,重点加强对现有具备一定条件的机构改建、扩建和设施改造,并逐步整合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使单张床位面积、无障碍设施改造、应急呼叫系统设置以及消防设备、安全监控系统等符合要求,逐步增加护理型床位数量和比例,满足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需求。深入推进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公建民营供给侧改革,支持社会力量参与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运营,实现机构服务管理提质增效。  

      三、认真做好落实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制度相关工作

  (一)落实工作责任。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乡镇(街道)要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责任,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加强与财政、卫健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并统筹做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的有效衔接。县级民政部门、乡镇(街道)要依法承担对本级供养服务机构的管理责任,督促供养服务机构全面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内部服务管理制度。各地要于2019年6月30日前制定护理服务等相关配套政策。

  (二)落实资金保障。各地要强化资金保障,将照料护理资金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政府设立的供养服务机构运转费用列入财政预算,确保资金安排满足照料护理特困人员的需求。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所需资金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统筹安排使用,同时,积极拓宽资金筹集渠道,确保供养服务机构正常运行。要规范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确保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提供服务的机构和个人、集中供养机构日常运转费用落实到位。

  (三)加强督促检查。各地要定期对照料护理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服务到位。要落实市、县、乡镇三级定期巡查制度,其中乡镇(街道)要确定专人督查制度,至少每周对辖区内供养服务机构逐一巡查一遍,确保其提供的供养服务水平以及安全管理符合要求。各地要积极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四)强化宣传培训。各地要积极组织开展业务培训,使各级民政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管理人员全面准确掌握政策、吃透精神、领会要求,切实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政策落到实处。市级民政部门对县级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街道)工作人员每年至少培训一次,各地要将培训方案、培训开展情况逐级向省厅报备。

  附件:1、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表(范本).docx

                 2、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协议(委托机构)(范本).docx

                3、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协议(委托个人)(范本).docx

                          广东省民政厅

                          2019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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